Re: [討論] 陳菊有資格高雄補選嗎?
※ 引述《ppp123 (鋼鐵韓粉-P哥)》之銘言:
: 直轄市長規則是最多連任2次 韓國瑜算是第三任 所以說陳菊錯開一任 這一任補選應該
可
: 既然高雄人這麼喜歡陳菊 那就讓陳菊補選高雄就好啊
: 高雄 dpp 陳菊
回鍋參加補選的案例選,類似以前苗栗縣竹南鎮長選舉(康世儒案),他曾經當過14,15屆
,然後第16屆鎮長謝清泉任內病逝後,康世儒又參加第16屆補選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
地方制度法第55至57條「連選得連任一次」條文的用字是「次」,而非「屆」,是指連續
參加二「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才屬連選連任,中間若有中斷,就不屬連選連
任。
但苗栗地院合議庭表示:
「連選得連任一次」的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民選地方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
產生流弊」;並指出若依內政部的見解,有可能出現同一人在十六年內,擔任十四年以上
地方首長的情形, 所以內政部的解釋顯然已經違反地方制度法的立法意旨;合議庭也聲
明,「連選得連任一次」應解釋為「同一職務連續兩屆均曾當選就任,第三屆不論是改選
或補選,仍是連選連任」。
2012年11月,臺中高分院二審見解大致與苗栗地院一審相同,所以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定
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68.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92011423.A.21E.html
→
06/13 09:43,
4年前
, 1F
06/13 09:43, 1F
→
06/13 09:45,
4年前
, 2F
06/13 09:45, 2F
推
06/13 09:58,
4年前
, 3F
06/13 09:58, 3F
以傳統的實務見解,所謂「派員代理」的「員」,指的是具備政務官或事務官資格的「上
級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而非泛指任何人皆得成為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高雄市的上
級是行政院,陳菊是總統府人員而非行政院人員)
鄉鎮長出缺,由上級縣政府派員代理,直轄市長出缺,由上級行政院派政務委員或副院長
去代理,所以有人說高雄市可以由陳其邁派代,其實不是因為他選過高雄市長,而是因為
符合傳統慣例(陳其邁2005年也代理高雄市長,當時他是行政院發言人和政務委員)
另外近期也有人認為地方制度法82條的「派員」的「員」,沒有明文指定資格,所以要派
民間人士或什麼大學教授也行,大不了先聘他當行政院顧問再派代)
推
06/13 10:08,
4年前
, 4F
06/13 10:08, 4F
推
06/13 10:29,
4年前
, 5F
06/13 10:29, 5F
→
06/13 10:29,
4年前
, 6F
06/13 10:29, 6F
※ 編輯: chiangdapang (27.247.168.70 臺灣), 06/13/2020 10:47:29
※ 編輯: chiangdapang (27.247.168.70 臺灣), 06/13/2020 10:58:4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