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幫民眾黨解套,是不是對時力不公平
民眾黨解散的問題,如果作以下主張應該可以解套吧。但其他需要決議的事項(如章程修
改、選出中央委員等),民眾黨自己還是要想辦法湊齊出席人數
ps. 時力當初為了在2019年11月前完成法人化,需要修改章程而須出席人數過半
1. 章程第12條、政黨法第16條,是在規定黨員大會的決議門檻,不是在規定黨員大會的
召開門檻。無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只是無法成立決議,並非無召開黨員大會
2. 章程第11條、政黨法第27條,並未如政黨法第7條要求出席政黨成立大會時應達一定人
數
3. 黨員非如中央委員有人數定額,故依章程第29條應適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4條第1項(
三),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民眾黨章程
第11條
本黨設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黨主席召開臨時會。 如黨員超過1千人,得召
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召開黨員 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12條
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黨政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第29條
除章程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內政部會議規範
第四條 第一項
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左列規定:
(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
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二)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政黨法
第7條 第1、2項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
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16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27條第1款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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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投票選舉辦法依黨章第26條,最少還是要報黨員大會通過
或許民眾黨現在開始嚴審入黨申請,同時將黨章修正案與下屆縣市議員候選人推薦,合併
到2022年召開的黨員大會上處理,搭配補助出席黨員車馬費、辦理摸彩(獎品如捷安特公
路單車、iPad Pro等 ),會比現在更有機會可以解決政黨法27條第二款的問題
※ 編輯: buzzard (36.233.215.47 臺灣), 06/12/2020 0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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