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肥腿」廣告辱陳菊 男被訴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Schweigen ist Gold)時間4年前 (2019/09/06 15:23), 編輯推噓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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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ockeye (stockeye)》之銘言: : 檢察官指,雖然政治人物對外界批評要有較高忍容度,但應以「善意且適當」為限,不是 : 身為政治人物就可讓人亂罵,認定李男指陳菊「肥腿」與公益無關,只是李主觀、情緒性 : 嘲笑謾罵陳菊,貶損陳菊人格,依公然侮辱罪將李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0 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憲無罪。 ......在陳菊庇蔭下一選再選,......,為了家族利益,當然要站出來緊抱肥腿。 用力抱肥腿吧......」等語,可見廣告文內「抱肥腿」一語,並非專就個人之體態 嘲笑,亦未就個人之體態予以謾罵而污損其人格,反而係就某些議員與陳菊之互動 關係,及其利益牽連之情形予以敘述,是由該廣告文之前後內容,可推知所謂「緊 抱『肥腿』的議員」一語中,所指「肥腿」係告訴人陳菊,且影射有利益之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2299號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050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本院綜合卷內全部事證,認為被告所為並非專就告訴人個人之體態嘲笑,亦未 就個人之體態予以謾罵而污損其人格,反而係就某些議員與陳菊之互動關係,及其 利益牽連之情形予以敘述,且基於對於政治性言論之限制,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 準......原審因而以被告所為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36.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67754625.A.48A.html

09/06 15:26, 4年前 , 1F
法院認證
09/06 15:26, 1F

09/06 15:27, 4年前 , 2F
所以肥這詞是可用的
09/06 15:27, 2F

09/06 15:27, 4年前 , 3F
要是真的嘲笑外表,這下就穩了
09/06 15:27, 3F

09/06 15:34, 4年前 , 4F
這有罪的話肥宅只要吉人就賺翻了
09/06 15:34, 4F

09/06 16:01, 4年前 , 5F
就是肥不能用啊
09/06 16:01, 5F

09/06 16:03, 4年前 , 6F
要有利益影射 單純說肥是沒問題的
09/06 16:03, 6F

09/06 16:04, 4年前 , 7F
法官判決應該是"抱大腿"="靠關係"
09/06 16:04, 7F
文章代碼(AID): #1TSWc1IA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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