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肥腿」廣告辱陳菊 男被訴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astr (Schweigen ist Gold)時間4年前 (2019/09/06 15:23)推噓2(3推 1噓 3→)留言7則, 6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stockeye (stockeye)》之銘言:
: 檢察官指,雖然政治人物對外界批評要有較高忍容度,但應以「善意且適當」為限,不是
: 身為政治人物就可讓人亂罵,認定李男指陳菊「肥腿」與公益無關,只是李主觀、情緒性
: 嘲笑謾罵陳菊,貶損陳菊人格,依公然侮辱罪將李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0
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憲無罪。
......在陳菊庇蔭下一選再選,......,為了家族利益,當然要站出來緊抱肥腿。
用力抱肥腿吧......」等語,可見廣告文內「抱肥腿」一語,並非專就個人之體態
嘲笑,亦未就個人之體態予以謾罵而污損其人格,反而係就某些議員與陳菊之互動
關係,及其利益牽連之情形予以敘述,是由該廣告文之前後內容,可推知所謂「緊
抱『肥腿』的議員」一語中,所指「肥腿」係告訴人陳菊,且影射有利益之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2299號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050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本院綜合卷內全部事證,認為被告所為並非專就告訴人個人之體態嘲笑,亦未
就個人之體態予以謾罵而污損其人格,反而係就某些議員與陳菊之互動關係,及其
利益牽連之情形予以敘述,且基於對於政治性言論之限制,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
準......原審因而以被告所為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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