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9800煙案怎麼走到失控?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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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ipei.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952B1D123B71E9EE&sms=FB4868255F8CFFAD&s=834E764A283E8BB0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其中對走私的說法如下=>
(三)裁罰規定(未申報,超過免稅數量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
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其裁罰基準如下表:
品項 新臺幣/單位 單位
捲菸 500元 條
菸絲 3,000元 磅
雪茄 4,000元 25支
酒 2,000元 公升
如果這件事用走私辨 那麼就是罰錢了事
我相信如果他們只有被罰錢 版上會罵更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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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
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
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
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
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5條有但書喔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這個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後來他們再買的那批照理來說應該有過海關
但他們是用特權而沒有報關
但你的那篇其實我看的有點亂
因為他說
而走私菸品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所規範的行為,「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
稅物品者」,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但他又說
自菸酒專賣制度廢止之後,菸酒不屬於「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項目」,所以私
運菸酒行為不再按較嚴格的「懲治走私條例」處罰,故若在此私運過程中有公務員、軍人
包庇走私者,無法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照你那篇的說法 應該會用貪污罪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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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aboy (219.69.104.174 臺灣), 07/30/2019 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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