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同志的領養權已回收
※ 引述《ben108472 (ben108472)》之銘言:
: 同性婚姻大多數人可接受專法解決,但是如果領養權要包含恐會引起更多的反感,小孩
能
: 不能拒絕被同性戀者領養呢?
: 專法大概是目前台灣人的底線,如果到時專法再包含領養權恐慌引發更大的反彈,同志
是
: 不是要自己好好想想,逼那麼緊,走這麼快只會導致自己一無所有。
依民法,收養不論單人或夫妻共同收養都可以,但都需經過法院核准。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出養還需要原生父母同意。
其次未成年子女利益是法院評估是否同意收養的關鍵,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亦是考慮範圍。
一律認為同性婚姻的人都不適合收養未免過於武斷,以下舉一例當作參考。
甲男乙女結婚生有一子A,後甲男過世,乙女與丙女再婚,丙女想收養A,一定不適合嗎?
(配偶他方收養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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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23.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4144243.A.76B.html
※ 編輯: xuane (101.136.223.185), 12/07/2018 08: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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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支持國民黨耶,你應該跟民進黨支持者呼籲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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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想必您也認為法院個案審查是可行的?既然您都認同有特例存在了。
※ 編輯: xuane (101.136.223.185), 12/07/2018 0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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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您有特殊的高見是我所想不到的,那請問在本案例中,乙女是親生母親,乙丙結婚之
後就算丙不能收養小孩A,但三人仍然會共同生活(難不成小孩這時該進育幼院?或許您會
主張應由甲男的親戚獲得監護權等等,但現實中未必有其他親戚要這個小孩,甚至甲男是
獨子,父母早已過世也不一定。另外乙女是親生母親,只因為她要跟同性再婚,就失去當
媽媽的資格?)
另外丙收養A 子,反而讓A多獲得一份繼承權。既然沒辦法改變三人同居的事實,為何不
多給小孩一份保護?
※ 編輯: xuane (101.136.223.185), 12/07/2018 0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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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同居跟收養沒有必然關聯,但今天收養人(丙)有收養意願,生母(乙)同意,對小孩
而言可以獲得繼承權、受扶養權、受保護教養權,我不認為有什麼不妥,或許您可以表示
反對的理由,社會議題可受公評。
註:乙跟A是母子關係沒錯,現在要收養的人是丙(乙的配偶)跟A(乙的小孩)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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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科學依據證明同性婚姻的家庭所教養的小孩不如異性婚的家庭。
退萬步言,小孩的教養是一種社會事實,就算沒有法律上收養、沒有同婚,這個小孩一樣
會跟媽媽的同性伴侶住在一起,實際上還是由乙丙兩人共同扶養A,反而在沒有法律的保
障之下對小孩更不利。
站在維護小孩的立場,收養並不會更不利
※ 編輯: xuane (101.136.223.185), 12/07/2018 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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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明一次,同性伴侶共同養育小孩是一種社會事實,不是因為法律允許同婚或允許收養
才出現。因為意識型態把眼睛遮住不算解決事情,以為沒有同婚就不會有同性戀,沒有收
養就不會有小孩。
※ 編輯: xuane (101.136.223.185), 12/07/2018 1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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