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加班費 跟 補休的差別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1/14 08:51), 編輯推噓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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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tofjeff ( )》之銘言: : 加班分兩種. : 1. 平日加班 : 2. 假日加班 : 我想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是領月薪,領時薪的就不討論了,這兩種沒有差別. : 公司計算時薪時也有兩種方式 : A. 薪水/當月日數(假日給薪) : 月薪為35200, 一個月有30天, 日薪就是1173,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約是150元 : B. 薪水/當月正常上班日數(假日不給薪) : 月薪35200, 一個月22天上班日,日薪為1600.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是200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平日加班 最多4小時, 前兩小時 1.33, 後兩小時1.66. 再超過違法. : 以A的狀況來說, 1.33就是200元, 1,66就是250元, 加滿一天是900元, 兩天1800元 : 以B的狀況來說,1.33就是266元, 1.66就是332, 加滿一天就是1196元, 兩天8小時 : 則可以拿到2392元. : 2. 假日加班 加班一天8小時, 兩倍. : 以A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1173元. (沒上班有1倍, 上班有2倍) : 以B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3200元. (沒上班是0倍, 上班是2倍) : 如果是2A狀況, 補休跟拿加班費是平等的, 因為常日工作一天也值1173. 勞工其實 : 沒有因為加班而取得"額外"的報酬, 這種情況下除非很缺錢才會願意加班. : 如果是1A,1B或2B狀況, 補休跟拿錢則不平等, 補休一天可照常領的一天工資, 比 : 加班費來得少許多,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被企業主要求選擇補休, 是非常吃虧的. :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 這是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前的版本. 就是2A的狀況. : 然後一例一休為了改善上述2A的狀況, 把假日也改成"額外的"1.33跟1.66, : 變成與平日加班同價值. : 三、休息日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 : 班費,其標準為: :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 : ,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 : 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 使 :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這次修法並沒有影響到假日的 1.33與1.66, 維持過去修正2A勞工吃虧的狀況, 這是好 事. : 但是很遺憾的, 加班時數與補休明訂為1:1交換, 如果1A,1B跟2B的狀況加班"被換成"補 : 可以大幅減少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所造成的支出. 這對勞工是相當遺憾的事. 差別在於 有沒有站在勞工的立場來想 勞工會甘心加班 是因為加班費錢比較多 是為了多錢才要加班 勞工為了1:1的補休而加班...不覺得好笑? 哪個勞工會想這樣換的麻煩介紹給我一下 另外護航的也省省啦 蔡政府修法前說的滿滿都是要賺「加班費」 哪提到什麼鬼補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0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15891090.A.D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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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的智障看不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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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的用當兵積假的概念來解釋真的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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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積假是因為常常會被切頭切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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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是來賺加班費的,還跟你1:1換補休?如果要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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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不加班,直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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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簡意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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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是給資方彈性好做事了 鐵粉以為一拗天下無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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拗了半天也只有自己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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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都要你去勞資協商了, 相信在良好的協商溝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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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會自願且樂意並開心的加班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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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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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可以1.33,1.66去發錢,但補休要同樣比照,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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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現實的困難,就是人力排不出來,當你多休那額外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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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天時,要找誰來替補你的班呢?班表根本排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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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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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讓老闆自己去考量讓員工加班的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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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都轉嫁給勞工去承擔那個過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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