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性婚姻以專法規範乃民主真諦消失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301
自由廣場》同性婚姻以專法規範乃民主真諦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近來反對同性婚姻以立專法保護者,主要係以另立專法乃歧視之行為,實則,此乃一大誤
解,專法反而更加有保障,理由如下:
一、專法規範與歧視無關:從立法而論,立專法乃基於身分或職業之特殊性而定,其目的
在於特別予以規範或保護,如:律師法、醫師法、建築師法等,乃基於專門職業而必須有
更高的職業倫理,故特別立法加強規範,而勞基法則對於勞工的勞動條件,予以最低限度
之保障,從來無人認為此類專法乃歧視此等職業或身分之人,因此,無論從語意邏輯或實
證經驗上,皆無法得出立專法乃一歧視行為之結論。論者或謂,既無歧視,為何不修民法
而與異性婚姻等同視之?實則,立法者應當視事物或問題的本質予以立法,倘若本質上不
同之事物,強加適用相同之法規,勢必衍生許多困擾,例如:男與女生理結構本質上即有
不同,故在兵役及勞動休假上,即有不同規範,亦從未有此乃對女性歧視之說,何以本質
上不同之同性婚與異性婚,立專法規範即有歧視之說?實令人費解!
二、專法更能避免日後適用之爭議:承前述,由於同性婚與異性婚本質上之不同,倘若適
用相同之民法,日後在適用個別法律時,必然引發其他爭論,例如:同性婚姻是否屬人工
生殖法第一條所稱之「不孕夫妻」,而可適用該法?若直接修民法,將同性婚姻等同於異
性婚姻,則日後同性婚姻之雙方是否可藉由人工生殖之方法繁衍下一代,而男性同性婚若
不允許「代理孕母」,則如何適用人工生殖法?因此,倘若未於專法中將同性婚相關之權
益明訂,日後遇到個別法律中,有關「夫妻」或「配偶」之條文時,該如何一體適用?有
刑法第二三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通姦罪,將來如何加以
認定?於男同性婚與女同性婚之間,其認定標準是否不同?
三、多數尊重少數不等於必須改變自身價值觀:民主之價值固在於多數「尊重」少數,然
而,尊重一詞應不包含「贊成」之意,現居多數之異性婚者,基於人權保障之觀點,尊重
同性婚希望獲得法律上保障之訴求,而同意立法保護,並不等同於願意放棄其自身對於婚
姻係存於異性間之價值觀,倘若強修民法而迫使多數異性婚者改變婚姻之觀念,是否變成
多數「服從」少數之價值觀,反而違反民主精神?
綜上,法律之功能在於解決社會問題,建構社會秩序,其植基於對多數人性之理解,而據
此制訂多數人得以接受之法律,就此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之些微差距宣示同性婚
合法化之價值,於台灣社會尚無高度共識之情形下,如何妥適立法,以免衍生更多問題,
不可不慎乎!
心得:
法務部也說,母法只要修改幾條;但所影響的法律條文總共要修改112種、356項,立專法
可以一次解決
難道要立法院整個會期其他事都不用做嗎?
民調:7成1主張不需急修法
而國外也有越來越多同二代出來反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
一位律師也表示民法972條賦予同志婚合法化的法源依據後,按照「不得歧視」及「平等
適用」的立法原則,現有的「夫妻」、「父母」及「祖父母」的法律稱謂一定必須更改。
這位律師舉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的法條為例表示,條文載明「夫妻之一方對他
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說,同性配偶結婚,無論是男男婚還是女女婚,都不會是現有
按照異性戀婚姻的精神所制定的民法所規範的「夫妻」關係(缺夫缺妻),接著就會牽動
因為婚姻關係所衍生的「姻親」關係(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所以一旦同婚合法化後,法
律及行政機關的施政上一定有稱謂改變的問題。
鄭天財立委發言時也說,無論是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都需要進行重大法案影響評估,
因為這是關乎社會上的每個人及每個家庭。
本身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的張宏陸也表示,立法院推動婚姻平權法案,既然社會大眾
還有這麼多疑慮和爭議,他認為不急於這幾個月就要在委員會內處理,應先尋求社會共識
。
最後看看星期二政經看民視電話民調,「政經看民視」,電話民調「小英民調再探底,您
認為最大原因是老藍男?同婚立法?藍扯後腿?核食進口?」第一項老藍男得到一千九百
多票;第二項同婚立法得到一千四百多票;還比第三項藍扯後腿的四百多票多了近一千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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