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翁啟惠承認代女賣浩鼎股票 願配合中研院調查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07 12:43), 編輯推噓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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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推 sam7207: 賣10張 真的是千夫所指的罪惡阿!!!!!!!!! 04/07 11:02 : → chirex: 賣10張就不是賣?3萬股不是錢啊? 04/07 11:04 : 推 shinway: 大打賣十張的人 究竟是何心態啊 哈哈 04/07 11:04 : 一堆人好像一直想以「只賣10張」作為護航的基礎,但是為什麼是10張? : 請對比之前的新聞。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6000328-260102 : 值得注意的是,黃出脫股票未申報轉讓,反而是規避公司內部人出脫持股 : 10張以上須事先申報轉讓規定,以每日賣出10張以下方式出脫。 : 此外,士林地檢署說,翁郁琇在浩鼎解盲前3月曾出脫10餘張股票,儘管數 : 量不大,但確切時間及出脫價格待調查,釐清是否涉內線交易。 : 因為只賣10張可以規避公司內的規定,這已經是他這情況下所能賣的最多張了。請 : 注意這個最基本的事實。 好像一直有人拿內部人來黑 請問內部人定義是什麼? 第25條(董事、監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所以請問他符合哪一種? (一) 董事 (二) 監察人 (三) 經理人 (四)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五)前揭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請問3000張持股比是多少?請問3000張的翁姓股東符合以上哪一項? 「前十大股東」不等於「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哦! 請記住法律最基本的定義! 順便提供你經理人範圍 證期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函示: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七條 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翁啟惠或他女兒有符合哪一種嗎? 翁有些地方做得不對~但這篇是只想黑他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57.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60004190.A.9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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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這樣啦,他們還在高潮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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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56, , 2F
你們兩個在雞同鴨講 還沾沾自喜 真是滿詭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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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給9.2眾一點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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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3:04, , 4F
解盲流程 公司證交法的規範主體 各面向看根本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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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能嗨這麼久 也是一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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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嗨這個難到要嗨兩國變兩岸喔 掩蓋得不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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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有雞同鴨講 明明是有人不懂裝中肯 翁非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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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幾張都不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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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4:19, , 9F

04/07 14:21, , 10F
你手上拿馬英九的書就變智障派了嗎?
04/07 14:21,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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