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修法避免兩公約施行法被濫用?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4/03 19:43), 9年前編輯推噓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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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六條第一項 : 就是在告訴你,每個人都有上天賦予的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 : 白話文翻譯: : 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怎麼"無理"兩字消失了? 正確翻譯: 任何人都不得被"莫須有"判死刑。 : 第六條第六項 :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 : 白話文翻譯: : 就是在說,你這個國家雖然還有死刑,本公約第六條容許你這個國 : 家,在沒有廢除死刑之前,可以對犯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科處死刑 : ,但也不是可以讓你拿這個理由,來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換句話說,第六條第二項,是為了讓還沒廢除死刑的國家,先把可 : 以判死的罪,限縮在『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其餘的罪都不能判 : 死刑,但最終目的是達到 第六條第一項 的目標,也就是任何人都 : 不得判處死刑(包括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 : 更清楚地說,第六條第二項,不是本公約締約國可以拿來延緩或阻 : 止死刑廢除的依據或理由。 先來看兩句話好了 (1)法官不得援引非法取得之證據,而判被告有罪 (2)法官不得判被告有罪 閣下覺得上面這兩句(1)和(2)是相同意思嗎? 那下面(a)和(b)不同應該也不會很難理解吧? (a)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b)本公約締約國不得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現在我國的狀況本來就沒有要廢除死刑,更無必要援引該公約來延緩/阻止死刑廢除 --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38.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59683798.A.6DB.html ※ 編輯: moondark92 (123.192.238.44), 04/03/2016 19:50:21

04/03 20:23, , 1F
我每天五篇的扣大用完了....用#1N0FTvgf回應你....
04/03 20:23, 1F

04/03 20:27, , 2F

04/03 20:28, , 3F
參考(一)2、3、4、5
04/03 20:28, 3F

04/03 20:30, , 4F
不管司法院的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判決書、大法官解釋、
04/03 20:30, 4F

04/03 20:30, , 5F
決議或釋函,都有引用這兩個公約....
04/03 20:30, 5F

04/03 20:31, , 6F
為什麼?因為這兩個公約已經經過立法院通過,是國內的法
04/03 20:31, 6F

04/03 20:32, , 7F
律....不是你可以選擇愛用不用的....
04/03 20:32, 7F

04/03 20:34, , 8F
如果如閣下所說用(b)句即可,何需畫蛇添足中間夾上
04/03 20:34, 8F

04/03 20:35, , 9F
"援引本條,而",文義這麼明顯...
04/03 20:35, 9F

04/03 20:37, , 10F
所以是我國司法院搞錯這兩公約了?
04/03 20:37, 10F

04/03 20:41, , 11F
司法院哪邊寫要廢死了?
04/03 20:41, 11F

04/03 20:45, , 12F
重點在於廢死並非兩公約原味,而是被加料了...
04/03 20:45, 12F

04/03 20:46, , 13F
其他司法院引用兩公約的部分在下都沒意見
04/03 20:46, 13F

04/03 20:49, , 14F
"(一)2規定檢討及策進作為" 好像完全沒提廢死喔
04/03 20:49, 14F

04/03 20:52, , 15F
4那一串大法官解釋也沒有一個在討論死刑存廢
04/03 20:52, 15F

04/03 20:55, , 16F
5也沒看到,至於3是裁判書不能代表司法院,只是個別法官
04/03 20:55, 16F

04/03 20:55, , 17F
心證的結果...
04/03 20:55, 17F

04/03 21:37, , 18F
兩公約師刑法規定國內法規要照兩公約改 沒照改的就
04/03 21:37, 18F

04/03 21:38, , 19F
大家各自解釋
04/03 21:38,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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