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修法避免兩公約施行法被濫用?消失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六條第一項
: 就是在告訴你,每個人都有上天賦予的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
: 白話文翻譯:
: 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怎麼"無理"兩字消失了?
正確翻譯: 任何人都不得被"莫須有"判死刑。
: 第六條第六項
: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
: 白話文翻譯:
: 就是在說,你這個國家雖然還有死刑,本公約第六條容許你這個國
: 家,在沒有廢除死刑之前,可以對犯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科處死刑
: ,但也不是可以讓你拿這個理由,來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換句話說,第六條第二項,是為了讓還沒廢除死刑的國家,先把可
: 以判死的罪,限縮在『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其餘的罪都不能判
: 死刑,但最終目的是達到 第六條第一項 的目標,也就是任何人都
: 不得判處死刑(包括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
: 更清楚地說,第六條第二項,不是本公約締約國可以拿來延緩或阻
: 止死刑廢除的依據或理由。
先來看兩句話好了
(1)法官不得援引非法取得之證據,而判被告有罪
(2)法官不得判被告有罪
閣下覺得上面這兩句(1)和(2)是相同意思嗎?
那下面(a)和(b)不同應該也不會很難理解吧?
(a)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b)本公約締約國不得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現在我國的狀況本來就沒有要廢除死刑,更無必要援引該公約來延緩/阻止死刑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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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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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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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