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劉宏恩 許多精神科醫生痛批我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03 10:41), 8年前編輯推噓3(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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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1.我贊成對於有攻擊傾向的精神病患採取列管 至於要到怎麼樣的程度才需要強制就醫的確需要再討論 後續的追蹤更是重要,不然把人關起來強制就醫幾天 之後放出來也不是長久之計。 2.有人認為好像沒有強制就醫這些人就可以遛鳥攻擊人 實際上這些行為,是有刑法或是其他法律規範。 真的比較麻煩的是像持續性騷擾,大聲叫罵讓人心生畏懼 這類人僅可能依社維法,性騷擾防治法處理,然而這些處罰 過於輕,的確有可能造成加害人肆無忌憚食髓知味。 基於這點我贊成列管,至於要不要強制就醫,還需要修法 界定更明確的標準,還有現有醫療資源評估。不然雙北都送 松德肯定爆炸。 3.有人認為乾脆全部交給法官裁定,這個應該很困難 實際上2007年改由事後救濟的提審制度,法官應該就很不爽了。無故增加業務量,所以第 一步全部交給法官勢必不可行。 4.有人一直拿2014年搖搖哥來嘴這次事件 2014年那次強制就醫合不合法我不知道,人權鬥士 有沒有出來吠,我也不清楚。 然而這次強制搖搖哥就醫的員警連準備個佐證文件都沒有 程序都有問題了也被法官打臉了,就不要在這點跳針 搖搖哥既然有長期被列管,要強制就醫時準備這些文件應該 不難吧?為什麼程序重要,因為唯有合法的程序才能確保 此制度不會被濫用。 不是搖搖哥不能強制就醫,而是你連程序都沒有遵守 就不難看出這次處理方式過於粗糙! 內文 多位擔任精神科醫師的友人告知,最近有許多精神科醫師在臉書或網路上發文痛批我,彷 彿他們今日因為精神衛生法所遭遇的眾多痛苦,還有他們覺得自己被社會誤認是他們喜歡 把病人關起來,都是我「害」的。 然後他們指控我(跟其他法律人)對精神科醫師「有敵意」,說我們故意要陷精神科醫師 於不義。 其實,他們可能不瞭解:法律人真正有敵意的是「國家公權力」,尤其是當國家機器可能 限制侵犯人民權利的時候。我身邊的法律人,在搖搖哥事件上,沒有一個人是對精神科醫 師有敵意的,大家都是擔心國家公權力的濫用。 現行「精神衛生法」需不需要修?我贊成修,但是修法的方向絕不應該是:為了社會治安 和讓社會大眾安心而放寬強制住院的條件,以方便國家機器把更多各式各樣的社會邊緣人 、被家屬放棄的人或troublemakers通通塞進醫療機構內。 「維護社會治安」、「安置社區troublemakers或遊民」並不是精神醫學的任務。協助無 力或是無意願照顧病人的家屬,幫他們把病人安置在醫院讓他們可以「眼不見為淨」或是 喘息休息,也不屬於「強制住院」的醫療目的。許許多多的問題是警政的問題、社會福利 的問題,是政府不好好把預算投入精神科社區治療居家治療及公衛護士的問題。國家機器 不檢討真正的問題、投入更多資源在其他這些項目上,卻打算繼續便宜行事放寬條件把更 多人丟進醫療機構內給關起來就好----是的,我就是對這樣的「政府」充滿敵意。 精神衛生法若是修法放寬強制住院條件和程序,讓病人強制住院更簡便,我覺得精神科醫 師們需要擔心:警政、社政、長官民代、家屬....等各方人馬,會有更寬的門可以「塞人 」到醫院,就像2007年修法之前那樣。 民眾們不應該期待「精神醫學」來幫我們解決「社會問題」和「治安問題」,該負起責任 的國家機器尤其不應叫精神科醫師和醫院來承擔原本國家應該承擔的警政社政與公衛責任 。 至於家屬.....可憐無力照顧病人的有之,可恨只想拋棄病人丟給醫院的亦有之。但是「 強制住院」的目的還是必須基於醫療必要,不是要去幫社會福利體系解決家屬的問題。 2007年之前,當衛生署邀集精神科醫師為主體的委員們研修「精神衛生法」時,當時並沒 有「提審法」,司法院基於人力與專業能力,也明白反對強制住院案件由法官決定,多方 折衷之下,最後採取「獨立審查委員會」的制度,法院只負責事後救濟。那是一種折衷無 奈的設計。但是現在已經有「提審法」,而且多年以來法院也已有承辦事後救濟與提審案 件的經驗,此時是否可以檢討目前精神衛生法和提審法變得疊床架屋的情形----我當然贊 成----不知指控我對他們有「莫名敵意」的醫師們,為何會「莫名懷疑」我會反對並因此 對我咒罵? 至於抨擊我「念法律根本不懂精神醫療/不學無術」的精神科醫師們,我相信我對精神醫 療的瞭解遠遠不如你。但如果我不是「逢醫必反」,你也不必「逢法必瞧不起」。雖然我 念法律,但是我對精神醫療體系可能還是有一點點瞭解的。一方面我是台大心理系畢業之 後才念法律,也曾經到精神科病房短期見習過,還有家人在精神醫療體系長期服務,也有 朋友是不斷「住院/出院/停藥/住院」然後發病時會騷擾人且家屬想要放棄的病人。你 們可以不喜歡我的意見,但是不需要對我做人身性批評,也不需要以人廢言。尤其不需要 ,把自己在目前醫療體系下的無力和醫病關係下的不愉快,放大投射到「法律人」就是那 個罪惡的來源。 大家可以持不同立場、可以辯論意見,甚至未來有可能合作修改制度,但是最不需要的就 是莫名對立。 https://m.facebook.com/markliu8 http://i.imgur.com/UlsQfEy.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30.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59651297.A.F56.html

04/03 10:47, , 1F
問個問題.關懷員都在現場同意送醫.員警是要去哪找佐證?
04/03 10:47, 1F

04/03 10:49, , 2F
關懷員同意都不行.那以後是不是要派醫生到現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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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0:50, , 3F
法官說程序不合法.講白一點法官只是不想當壞人.被貼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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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0:51, , 4F
人權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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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會同關懷員去要將搖搖哥送去強制就醫,起碼 過去被列管追蹤紀錄證明文件也要準備吧~連這個都不願意 準備,又加上當時搖搖哥也沒有攻擊性行為,當然程序不合法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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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不能把強制送醫當成執法者便宜行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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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法律管制的事情就該用管制,而不是強制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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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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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來了.關懷員是搖搖哥負責人.那你要列管證明文件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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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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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1:03, , 10F
給搖搖哥看?給圍觀路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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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1:05, , 11F
另外法條內容叫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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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叫有沒有攻擊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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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一旦施以強制力本來就應該有法授權 攻擊性行為僅是比較白話的說法而已,今天連被長期追蹤 的人,要將他強制就醫時都沒有準備。如果只要關懷員認定 員警就可以直接把你強制就醫,這不是一件很可怕的事嗎?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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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有個人要跳樓自殺.警察能不能強制抓他下來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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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攻擊性行為.他只是想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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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已經說了阿 關懷員認定無效.那你要派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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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員認定,但是要準備過去追蹤列管的佐證文件 我並沒有說關懷員認定無效,而是程序要更加嚴謹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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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醫生來嗎.還是派法官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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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比照一般做法.跟檢方申請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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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事後救濟也就是提審的部分 你要不要看仔細一點,這次恐怕是連現行規範的程序都沒有 遵守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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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吵到現在 我們怎麼知道關懷員沒帶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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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如果沒有在提審時就不會被法官打臉了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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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理由是 北市府違反搖搖哥的意願將他強制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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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詳細部分我會再去看一下完整) 是當時1.員警沒有備有佐證文件2.詢問員警搖搖哥當時有沒有 攻擊行為3.前兩者都沒有才會詢問搖搖哥的意願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22:37

04/03 11:20, , 20F
沒看到精神科醫師在痛批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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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1:21, , 21F
法官所謂的程序打臉 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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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理由 跟你所謂的佐根本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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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很矛盾了阿 關懷員在現場 員警是要去跟誰要佐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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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很怪.官方的判定是自傷.那法官只看有沒有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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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一下新聞 台北地方法院前天開庭後,昨天裁定警方逮捕程序有瑕疵,應即釋放 裁定指出,本件提審的聲請人共四十九人,法院透過視訊提審丁姓男子、現場員警、松德 院區主治醫師等人,無法認定丁姓男子送醫時有精神衛生法第卅二條所規定的傷人或自我 傷害之虞。現場員警違反丁的意願強制送醫,已拘束丁的身體自由,逮捕程序有瑕疵。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28:10

04/03 11:27, , 25F
講到這邊有沒有發現,法界(法、檢、警、調)的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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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很誇張的程度,不管執法是否合法,都能輕易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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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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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其實我講的佐證文件是名詞啦~不是當場跟誰要佐證 因為你要證明他的確是有傷害他人或是自傷之虞除了關懷員 認定之外,過去這些資料難道不需要準備一下讓程序更加嚴謹嗎?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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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整個精衛法.社工.員警.法界.醫界.都沒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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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爭議案件上的程序瑕疵,還不只是這一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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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只是在強制送醫這一個方面而已,而是整個執法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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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個新聞內容是法官的完整說法.只能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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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光認定 就能吵到沒有人敢在去碰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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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這次除了搖搖哥之外另一位北市圖的街友也是一個問題 = = 她的確三不五時會發作叫囂,造成館方跟讀者很大的困擾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34:20

04/03 11:33, , 33F
從新聞來看.搖搖哥2年內被通報7次了.我不信法官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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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僅能報案員警到現場也沒有辦法有什麼作為,這類人 我覺得的確要列管而且甚至可以評估是否需要強制就醫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37:17

04/03 11:35, , 34F
北市圖那個爭議會比較小一點.因為他有不明原因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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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那件事情是這樣的,當天有在場的人轉述 她頭部是有包紮,但是已經是包紮好了,也沒有出血甚至異狀 當天她正在使用電腦狀態是正常,里長會同人員前往關心 (實際擔架救護車都準備好了,只是要勸她自願就醫)然後連同 里長七個人就這樣圍上去。這位街友馬上精神狀態爆發反抗 此時員警就施以強制力試著去抓她,她反抗逃到二樓,員警才 做罷,後來就增派一名警力,清空二樓將她半推半就最後一刻 強拉她上擔架就醫,= =里長那個說法我只能說科科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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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精神病我們應該要有個認知.他的發作是不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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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現在是正常的.10分鐘後突然就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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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我先去吃飯一下:) ※ 編輯: funkboy (180.217.130.191), 04/03/2016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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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論述的很好,重點要各方都要有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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