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褚春來替陳根德站台 被解職並送公懲會消失
※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46799 自由時報
: 褚春來替陳根德站台 被解職並送公懲會
: 2015-12-21 14:42
: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陳根德19日舉行蘆竹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蘆
: 竹區長褚春來當天前往站台、致詞;市議員王浩宇今天於議會臨時動議提案,要求市府針
: 對褚春來站台行為懲處;市長鄭文燦會後表示,褚春來身兼蘆竹區選務中心主任,依選罷
: 法規定必須解職,罰款10到100萬元;區長是事務官,站台行為已經違反行政中立,會請
: 民政局蒐集相關資料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第 45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第 110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鄭文燦到底是憑哪條法律將他解職?
: 褚春來表示,以往擔任民選首長,假日就可以登台助選,他以為區長仍然比照往例,在不
: 知情的情況下違反行政中立規定及選務中心主任不得助選規定,既然違反規定,願接受市
: 府相關懲處。
: 今天臨時會結束後,多位議員會後都拿著當天褚春來幫忙站台的錄影畫面,當天褚春來雖
: 然沒有穿背心,但確實有上台講話。
: -------------------------------------------------------------------------------
: 桃園蘆竹區長褚春來之前被爆出航空城在特定地區買池塘炒地皮 點池成金(吳志揚時期)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42453 報導(裡面還有KMT議員)
: http://history.n.yam.com/taiwanhot/place/20130604/20130604533058.html
: https://youtu.be/Z_wVo4xQQdA
前縣議員陳宗義質疑吳志揚關於時任蘆竹褚鄉長炒池塘
: 很精彩 吳當下感覺被問很緊張
地方制度法第58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
褚春來的區長有法律保障,不是你鄭文燦說解職就可以解職的。
--
是啊.....我只是個人魚.....
無法跟王子結合,我...我的命運就是化成泡影而死去。
辛蒂公主是個好女孩,祝你們永遠幸福!
還有一件事就是....
偶爾...也請想想我.....
AIが止まらな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16.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50707421.A.5A7.html
→
12/21 22:19, , 1F
12/21 22:19, 1F
→
12/21 22:20, , 2F
12/21 22:20, 2F
→
12/21 22:20, , 3F
12/21 22:20, 3F
推
12/21 22:20, , 4F
12/21 22:20, 4F
→
12/21 22:21, , 5F
12/21 22:21, 5F
→
12/21 22:21, , 6F
12/21 22:21, 6F
推
12/21 22:22, , 7F
12/21 22:22, 7F
→
12/21 22:25, , 8F
12/21 22:25, 8F
噓
12/21 22:27, , 9F
12/21 22:27, 9F
推
12/21 22:29, , 10F
12/21 22:29, 10F
噓
12/21 22:30, , 11F
12/21 22:30, 11F
→
12/21 22:30, , 12F
12/21 22:30, 12F
→
12/21 22:31, , 13F
12/21 22:31, 13F
噓
12/21 22:45, , 14F
12/21 22:45, 14F
噓
12/21 23:04, , 15F
12/21 23:04, 15F
第 110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45條是規定,第110條是罰則。罰則裡只提到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好像沒有提到解職喔....
※ 編輯: einstean (36.226.116.246), 12/21/2015 23:09:24
噓
12/21 23:28, , 16F
12/21 23:28, 16F
→
12/21 23:29, , 17F
12/21 23:29, 17F
→
12/22 01:32, , 18F
12/22 01:32, 18F
→
12/22 08:56, , 19F
12/22 08:56,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