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褚春來替陳根德站台 被解職並送公懲會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8年前 (2015/12/21 22:17), 8年前編輯推噓-2(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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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46799 自由時報 : 褚春來替陳根德站台 被解職並送公懲會 : 2015-12-21 14:42 :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陳根德19日舉行蘆竹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蘆 : 竹區長褚春來當天前往站台、致詞;市議員王浩宇今天於議會臨時動議提案,要求市府針 : 對褚春來站台行為懲處;市長鄭文燦會後表示,褚春來身兼蘆竹區選務中心主任,依選罷 : 法規定必須解職,罰款10到100萬元;區長是事務官,站台行為已經違反行政中立,會請 : 民政局蒐集相關資料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第 45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第 110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鄭文燦到底是憑哪條法律將他解職? : 褚春來表示,以往擔任民選首長,假日就可以登台助選,他以為區長仍然比照往例,在不 : 知情的情況下違反行政中立規定及選務中心主任不得助選規定,既然違反規定,願接受市 : 府相關懲處。 : 今天臨時會結束後,多位議員會後都拿著當天褚春來幫忙站台的錄影畫面,當天褚春來雖 : 然沒有穿背心,但確實有上台講話。 : ------------------------------------------------------------------------------- : 桃園蘆竹區長褚春來之前被爆出航空城在特定地區買池塘炒地皮 點池成金(吳志揚時期)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42453 報導(裡面還有KMT議員) : http://history.n.yam.com/taiwanhot/place/20130604/20130604533058.html : https://youtu.be/Z_wVo4xQQdA
前縣議員陳宗義質疑吳志揚關於時任蘆竹褚鄉長炒池塘 : 很精彩 吳當下感覺被問很緊張 地方制度法第58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 褚春來的區長有法律保障,不是你鄭文燦說解職就可以解職的。 -- 是啊.....我只是個人魚..... 無法跟王子結合,我...我的命運就是化成泡影而死去。 辛蒂公主是個好女孩,祝你們永遠幸福! 還有一件事就是.... 偶爾...也請想想我..... AIが止まらな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16.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50707421.A.5A7.html

12/21 22:19, , 1F
阿璨自己跟一堆候選人的合照到處掛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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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20, , 2F
是選務主任必須解職 還有鄭是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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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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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他是市長,阿燦他應該有這個職權吧!身為民進黨執政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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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21, , 5F
的區長公然幫反對黨侯選人站台,不解他的職解誰的職,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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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21, , 6F
頭還有人要幫國民黨站台跟民進黨對著幹,還真是有勇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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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22, , 7F
文中有寫 因為他之前是鄉長沒關係 變區長就不一樣
12/21 22:22, 7F

12/21 22:25, , 8F
我問的是哪條法律,市長不是想幹啥就可以幹啥的。
12/21 22:25, 8F

12/21 22:27, , 9F
選務中心主任委員 這很嚴重 該殺就殺
12/21 22:27, 9F

12/21 22:29, , 10F
是主任解職 區長送公懲會 應該頂多申誡而已
12/21 22:29, 10F

12/21 22:30, , 11F
45條第二項阿 眼睛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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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30, , 12F
解除選務主任的職務 又不是解除區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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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31, , 13F
怎樣!哈哈哈 解職啦 就是爽 爽YY 怎樣 咬我啊
12/21 22:31, 13F

12/21 22:45, , 14F
褚春來當天前往站台、致詞
12/21 22:45, 14F

12/21 23:04, , 15F
第二款啊 中文?
12/21 23:04, 15F
第 110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45條是規定,第110條是罰則。罰則裡只提到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好像沒有提到解職喔.... ※ 編輯: einstean (36.226.116.246), 12/21/2015 23:09:24

12/21 23:28, , 16F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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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3:29, , 17F
以及第1款Y
12/21 23:29, 17F

12/22 01:32, , 18F
你先了解解職是什吧
12/22 01:32, 18F

12/22 08:56, , 19F
區長是市長任命,不能解職?
12/22 08:56, 19F
文章代碼(AID): #1MU0dTMd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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