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蔡英文如何表示?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汪喵)時間10年前 (2014/03/24 20:13),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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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政院草案 2002前版本 第五條 依第四條之二第二項或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 第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 ,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 民間團體,非經主管 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 機關授權,不得與大 公益性之法人,應將協 陸地區法人、團體或 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 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 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 形式之協議。 署。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 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但協議內容涉及法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 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 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 律定之者,並應經立 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法院議決。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 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定。 == 簡單說.最後跟立院版本差別就真的在"報請立法院備查" 另外其實當年還有這個附註 一、本條修正,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相關規定,就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予以明定。 三、第二項明定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之範圍,應限於其內容涉及法律之修 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至於其他協議,則由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 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喔....2002年.......... 總之.當年政院版本就是就是參酌自己訂的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結果2008年後想反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7.57.180

03/24 20:21, , 1F
整個就學我,扣分~還有小夫篇
03/24 20:21, 1F

03/24 20:22, , 2F
吱吱:為什麼有人發空白文 吱~~
03/24 20:22, 2F

03/24 20:22, , 3F
總是要提出實際證明吧....不然很多人以為唬爛
03/24 20:22, 3F

03/24 20:34, , 4F
說真的,我沒去查,很感謝你,讓我看到更清楚一點
03/24 20:34, 4F
※ 編輯: ppit12345 來自: 36.227.57.180 (03/24 21:01)
文章代碼(AID): #1JC25IWL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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