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白攻瑰根本是民粹組織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EMU100)時間13年前 (2011/04/02 22:44), 編輯推噓12(12020)
留言32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不管是要浪費時間上ptt嘴砲 還是要到FB連署 先做好功課是必要的 沒有爭點 沒有學說 就單存把法條體系化的呈現出來 這要求不困難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體系圖 *性交 刑法第十條有定義 不是性交的話姑且先算成猥褻 (當然不能這樣二分 猥褻的定義學說上眾說紛紜 因為和本篇無關 暫且這樣假設) *加重構成要件必須建立在已該當普通構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構成要件┤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224(猥褻) │ │ │ │ ┌222(性交) │ └加重構成要件┤ │ └224-1(猥褻) │ ┌┐ │非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它─────┤├行為客體未滿14歲┌227I(性交)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 ││ └227II(猥褻) ││ │└行為客體14~16歲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褻) │ │行為客體有精神/身體┌225I(性交) ├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 │類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褻) │抗拒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228I(性交) │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228II(猥褻) 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簡單說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就註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達10年 在整個刑分裡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內 本來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標準參照刑法57條 我實在看不出法官何錯之有? 如果覺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過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則會跟222一樣 立委有時間飆法官 怎麼不馬上動手修改刑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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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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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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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imt 來自: 140.112.211.104 (04/0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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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imt 來自: 140.112.211.104 (04/0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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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才真的有價值可以m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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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甲說和丁說也是在225和 227之間打轉 還在法條解釋的框架內(沒有強暴脅迫下是否有積極的合意 至於乙說和丙說(最鬼扯的一說)就完全無視221(222)的構成要件 最後採丙說 ※ 編輯: zimt 來自: 140.112.211.104 (04/0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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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明明就是怠惰者,但是出包了卻總是又搖身一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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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揭弊或罵別人的改革急先鋒,說起來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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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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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因為修法反正也沒選票嘛,一般民眾哪注意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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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頭喊打喊殺才能曝光炒新聞拉抬自己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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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查刑法第10條 是誰推動的定義...幕後的總置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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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後的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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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次民進黨很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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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有出來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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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因為司法院長是綠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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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44e6wxx 法律教授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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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跳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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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53, , 21F
那個教授有用他的見解打破這個立法者形成的體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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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法官不好,問題法官也只是司『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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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差不多就是在憤慨中立法完成了,至今變成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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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批評這法律不好?有!說這是架空了殺人跟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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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有,但立法完成了司法者就得司,沒啥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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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似乎很主張司法者隨便的突破立法者給的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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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去判案,我的天啊,我沒聽過人會主張人家侵害自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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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怎麼,不是嗎?立法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民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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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居然希望法官幫你立法,那不是主張侵害自己權利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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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非認為要突破文字框架 而是要探求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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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會議的決議也不正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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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都搞不清楚了 鑽個別的法條鑽的出什麼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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