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Rrrxddd #1ZkYfHa1 判決
一、申請人ID:
luciffa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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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ZkYfHa1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ZjFg8qj freddy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3144913.A.90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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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ddy50301 (36.239.85.206 臺灣), 01/04/2023 13:11:00
前板主的認定是 在當事人底下編輯視為指定 從上下文對話也可看出是針對T21
他還連續對話了兩句 位置都是正確的喔 這指名的意圖應該很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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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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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或知名權(英語:Personality rights)
人格權、名譽,指個人身份、能力、學識、職業與家庭等,影響人格尊嚴形成的各種評價,
或稱為人的第二生命,在台灣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列為一般人格權受保護,
中華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護但可以使用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利概括保障。
妨害名譽章法見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不論事實與否之抽象謾罵;
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2]
建議
網路公開發表文章,必須文責自負,當心用字遣詞千萬不能過當,
或有毀損他人名譽、商譽字眼,以免惹上官司。
#####
結語 : 推 Rrrxddd: 受理 意見 未達 針對行為
行為也是個人能力的一部分 就算答辯漫罵是針對行為 這上法院還是會被打槍的喔
這是人的第二生命 行為不會出來告人 可以出來告人的是法人/自然人
所以稱之為第二生命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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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3178767.A.4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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