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Rrrxddd #1ZkYfHa1 判決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晨星-蛤蜊娘☆)時間1年前 (2023/01/08 19:52),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一、申請人ID: luciffa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 │ 文章代碼(AID): #1ZkYfHa1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ZjFg8qj freddy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3144913.A.90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01/04 12:54,
當初gogobar 被水桶的時候,一堆綠粉還說判的好。
01/04 12:54

01/04 12:55,
難道又是雙標黨?
01/04 12:55

01/04 12:58,
不要在那邊瞎扯了啦 別人甘我屁事
01/04 12:58

01/04 13:04,
你可以再po一次呀,
01/04 13:04

01/04 13:05,
肉搜憂鬱症貼出來就是噁男行徑阿 怎樣
01/04 13:05
※ 編輯: freddy50301 (36.239.85.206 臺灣), 01/04/2023 13:11:00 前板主的認定是 在當事人底下編輯視為指定 從上下文對話也可看出是針對T21 他還連續對話了兩句 位置都是正確的喔 這指名的意圖應該很明確了

03/26 09:58,
一.本人依據2點認定違規:
03/26 09:58

03/26 09:58,
1.指定特定人士
03/26 09:58

03/26 09:58,
Q.被檢舉人在當事人推文中編輯視為指定。(此點毋庸置
03/26 09:58

03/26 09:58,
疑)
03/26 09:58
#####人格權或知名權(英語:Personality rights) 人格權、名譽,指個人身份、能力、學識、職業與家庭等,影響人格尊嚴形成的各種評價, 或稱為人的第二生命,在台灣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列為一般人格權受保護, 中華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護但可以使用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利概括保障。 妨害名譽章法見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不論事實與否之抽象謾罵; 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2] 建議 網路公開發表文章,必須文責自負,當心用字遣詞千萬不能過當, 或有毀損他人名譽、商譽字眼,以免惹上官司。 ##### 結語 : 推 Rrrxddd: 受理 意見 未達 針對行為 行為也是個人能力的一部分 就算答辯漫罵是針對行為 這上法院還是會被打槍的喔 這是人的第二生命 行為不會出來告人 可以出來告人的是法人/自然人 所以稱之為第二生命無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48.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3178767.A.44D.html

01/09 03:52, 1年前 , 1F
個人還是未達,主要是討論第三章認定
01/09 03:52, 1F

01/09 03:54, 1年前 , 2F
編輯文章也是回覆我個人,就那句也未算指名謾罵
01/09 03:54, 2F

01/09 17:53, 1年前 , 3F
維持原判 小組怎麼判我尊重
01/09 17:53, 3F
文章代碼(AID): #1ZkgwFHD (HateP_Picket)
文章代碼(AID): #1ZkgwFHD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