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請版主解釋明顯貶抑詞之定義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褲落魔法使)時間8年前 (2017/07/30 17:53), 8年前編輯推噓10(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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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 引述《sading7 (sading7)》之銘言: : : 版規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 : 貶抑不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 : : 根據教育部字典 : : 貶抑的定義為:「指出過失,並施予不好的評價」 : : 攻擊的定義為:「以武力、語言或文字對人施加傷害」 : : 謾罵的定義為:「肆意亂罵」 : : 指出過失,不符合攻擊或謾罵的定義 : : 施予不好的評價,也不符合攻擊或謾罵的定義 : : 故版規用詞顯然有問題,所謂「明顯貶抑詞語」在缺乏深思熟慮的裁判下 : : 將無所不包,會造成明顯的後患 : : 版主顯然是沒有將貶抑和攻擊與謾罵的關係給弄清楚,才隨意劃上等號 : : 會給人產生傷害的言論有很多,所有會使人產生壓力的言論,都可能給人造成傷害 : : 端視個人主觀認知而定,但是要成罪,除了主觀認知,還需要客觀上為社會公認才行 : : 並非使人產生壓力的言論,都會被一般社會常識認為是語言攻擊或謾罵 : : 例如,你對一個酗酒又沒意圖改過的人說教,說健康的可貴,說酗酒對人體的傷害 : : 這對他造成壓力,甚至可能造成傷害 : : (壓力與對身心的傷害息息相關,若不明白我可舉心理學知識作為根據) : : 因為戒酒對他而言是相當困難的,可是這顯然並非語言攻擊 : : 類似的例子要多少有多少,被老闆訓話使心跳加快、血壓上升、緊張、呼吸困難 : : 這是典型的壓力反應,但這不等於就是語言攻擊 : : 這就是說,個人主觀感覺受到傷害,並非就等於是語言攻擊 : : 關於說人無知, : : 在王皇玉(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律博士,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的這篇文章中 : : http://www.alum.ntu.edu.tw/wordpress/?p=1511 : : 該教授認為說人無知是無罪的 : : 我也沒有查到法院判例是單單憑說人「無知、可悲」就成罪 : : 如果版主認為自己可以隨意心證(甚至是不需說明理由的心證),不需要裁判作為依據 : : 那版規又何須明示裁判為依據? : : 明顯貶抑詞語,事實上包含所有的負面評價之名詞/形容詞/句子 : : 例如"無聊"、"無趣"、"木訥"、"膚淺"、"貪心"、”貧乏” : : 也包含正面評價之名詞/形容詞,以否定的形式運用 : : 例如"不聰明"、"不靈光"、"不豐富"、"不正直"、 : : "不忠誠"、"邏輯有問題"、不公正”、”不正當” : : 凡屬價值判斷的詞彙,都能做負面評價之表示,也就是做出貶抑的意思 : : 貶抑不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如果貶抑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 : : 那麼"你很無聊"、你很木納"、"你不太聰明"、"你不正直"、 : : "你知識不豐富"、”你不公正””你不客觀” : : 皆屬謾罵或語言攻擊,這種解釋,明顯違背基本的常識和大眾的認知 : : 這些例子要多少有多少 : : 一般人認知的在一般的談話中所謂的語言攻擊和謾罵,絕對不會包含無聊、 : : 無趣、不公正、不明事理這類詞語,但這些詞語確實是貶抑詞語 : : 版主如果一律將明顯貶抑詞語認定為語言攻擊和謾罵, : : 不僅違背社會常識,且有便宜行事之嫌,使版友無所適從,這將傷害言論自由 : : 如果版主認定,所有對版友負面評價之意思的表示皆屬違規,請明確宣佈 : : 如果版主是認為僅只有一部份貶抑詞語才屬於謾罵或語言攻擊,便應該明示並說明理 : 看來有人發現問題了! : 這届的版主群自請處份自行下臺吧! : 光是別人檢舉我的那部份,這個拿給任何一位國文老師,這是一個疑問句+酸言酸語! : 這個就算拿到法院,法院也不可能判決有什麼問題的,不然柯P早就被吉上法院了,這 : 版主群自行下臺吧! : 不要在搞到政黑鄉民全部的不爽,讓全部的政黑鄉民發動罷免~* : 麻煩一下要出來當版主的人,要有最基本法律常識好嗎?! : 啊對了~A版主勒?? : A版主我也在等你發表你的法律認知喔! : 目前已經確定888和S兩位版主不合格,這兩位自行下臺吧! "你有沒有看到後面那兩個符號「??」!" https://udn.com/news/story/2/2109242 罵這9字加問號 法院判罰5000元 基隆市郭姓男子和陳姓女子因停車發生爭執,郭男辱罵陳女「你不覺得你是神經病」被 陳女錄下提告,法院審理後,判罰新台幣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6歲的郭男6月26日下午1時多,在自家商店門口前,因機車停放問題,與陳 女發生口角,雙方爭執不休,陳女錄下過程後向法院提告,認為郭男妨害名譽。 郭男在開庭時辯稱,他確實曾提到陳女是「神經病」,但這只是口頭禪,不覺得涉犯公然 侮辱罪。不過,法官認為郭男試圖卸責,辯詞不足採信。 法院表示,雖然郭男使用疑問句,但他並不期待對方會回答,因此郭男想表達的意思,除 「告訴人理應覺得自己就是神經病」之外,沒有其他的可能。 另外,「神經病」一詞多用在指斥、蔑視他人的言行舉止,並強調言行舉止明顯有別於正 常人,屬於一種病態,加上郭男犯後否認犯行,也未和陳女達成和解,法院審理後,依公 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 ------------------------------------------- 加問號不等於可卸責喔先生 無知可作為一般評論 你對你朋友說你很無知可不會怎樣 但你敢對你朋友說"你沒在用腦?"嗎? 沒在用腦不是評論 屬於表達蔑視他人的句子了 根本不算期待他人回答的問句 而且你是用修文而不是推文答覆 修文直接回答在推文者下方 明顯具有針對性 順便上個國文課 有些問句等同於肯定句,旨在表達問句的反面 https://goo.gl/qL33bw (2)激問:又叫做「反問」或「詰問」,為激發本意而問,表面上雖然沒有       說出答案,其實仔細想一想,答案正在問題的反面,所以「問而       不答」。   A.人之立志,顧不如蜀鄙之僧哉?(彭端淑 為學一首示子姪)   B.凡事只要差不多就好了,何必太精明呢?(胡適 差不多先生傳)   C.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論語 學而篇)   D.還有什麼比貓足更能表現出那輕且軟、落地無聲的霧呢?     (張秀亞 雲與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66.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01408409.A.2CD.html

07/30 17:54, , 1F
那句話有代表說「無腦」成份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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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7:55, , 2F
A案拿B案來扯,先去下面那篇考試吧!
07/30 17:55, 2F
懶得去你那篇,說話不經大腦僅為批評心直口快,跟不用腦還差得遠

07/30 17:57, , 3F
你不覺得你是神經病?←疑問句+指認句,這個鐵定觸法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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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7:57, , 4F
那句不會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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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在用腦?"也是疑問句,你在我的推文底下回應等同指認句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18:02:22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18:02:53

07/30 18:10, , 5F
你沒用腦袋?也是可以代表說話不經大腦喔!這是法院認證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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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8:10, , 6F
喔^_^!
07/30 18:10, 6F
不好意思餒,手機不方便查 勞駕你貼一下判決書可以嗎?

07/30 18:12, , 7F
對不起!本人遺忘原來閣下是「大氣哥」(酸爆你^_^)大氣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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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8:12, , 8F
弄懂上次的事了嗎?
07/30 18:12, 8F
被噓慘的人才需要去弄懂吧 #1NxEa47w (HatePolitics) 追風計畫是哪國資料? #1Nx6GbSe (HatePolitics)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18:15:09

07/30 18:14, , 9F
感覺這裡比較像政黑(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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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都是某人造成滴......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18:17:06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18:25:35

07/30 18:29, , 10F
自己去用大神查,我沒在提供的,絕對查的到,因為上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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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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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9:20, , 12F
從卡提諾事件就知道某人嘴巴說出來的東西根本不可信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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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9:20, , 13F
本還會扯說要找資料 現在已經轉彎到不提供了 真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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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9:22, , 14F
大概是卡提諾事件實在打臉太大 現在連來源都不提供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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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自己說了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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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 #1OgbbEHw (HatePolitics) 別為難連大氣版版友都當猴子的人嘛 #1Nx6GbSe (HatePolitics)

07/30 19:23, , 16F
如果對方認真找找不到還可以嗆對方不會用google 真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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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生意啊 有夠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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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nrZzCA 我眼睛是不是業障重,查不到?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20:12:08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20:18:38

07/30 20:29, , 18F
最好是查不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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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為什麼故意拋出「說話沒經大腦」嗎?這個就是同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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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案例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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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打自己的臉,好好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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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主 至少有有看一些法院判決,看他怎麼拿出法院判決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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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31, , 23F
07/30 20:31, 23F
你去叫他來啊,另外兩位都附和水桶判決了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20:39:00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0/2017 21:02:31

07/31 08:02, , 24F
有沒有看到??A出來了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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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的還是法院認證的沒事的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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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判決出來啊!我臉伸出來給你打了 "從『無知』、『腦袋沒在用』,感覺標準趨於嚴格,這沒問題" 趨於嚴格沒問題,你有認真讀嗎? "以我來說,只是說無知,不會當作貶抑,術業有專攻,不是自己的 專業,無知是正常的,不算貶抑" 你可不是用無知來形容喔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1/2017 09:34:54 ※ 編輯: ilovekurumi (114.136.66.84), 07/31/2017 0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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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Vfi-Ax (HateP_Picket)→這算對事還是對人?
07/31 11:03,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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