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檢舉]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規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時間10年前 (2015/06/10 21: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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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LU3lftU ]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Re: [檢舉]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規 時間: Wed Jun 10 21:29:58 2015 判決 一、本案處份撤銷 二、政黑板主群需檢討並公告檢舉案判定方式,不得於公開板面有不同意見之判決或質疑 (一)共決式:處份由板主群發布,無論由誰發布,餘ID均需附議 (二)獨議式:由任一板主接案,單獨發布,自己負責。 公告後餘板主不得,有任何一點意見。 三、未具文之條文不得再行使用,這是小組最後警告。 政黑板主群若再有任何一判決,引用無具文之板規,均立即予以警告。 不再個案通知。 四、判決二請於第三板主選出後三日內決定,在選出前由小組代為判定為共決式 以避免爭議案件發生。 理由 一、板規明訂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申訴人僅使用 恐同症 + ID A B 1.恐同症是否為 屬A類 A: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F板主判定 為社會活動 之依據無法舉證,惟以板主裁量權認同 2.ID是否為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ID資料除站長外,無人可調閱,故無法識別 故本條文不成立,罪名即不成立 無論申訴人A使用恐同症之字眼是否恰當,未符板規即不可判定任何處份 二、板主自己不先行完成合議,於板面或小組爭論,已損傷站方公信力。 請政黑板主群自行決定對外方式。 三、政黑板規更新後,時有爭議,板主或有不合即修改之論,惟板友不是試驗品 原政檢板規 #1JOqfPrr (HateP_Picket) 3.若推發文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尚有保障板友之規定,新板規以保障使用者為號召,卻無相關保護及精神。 對照板主群針對前板主之批評,實有可議之處。 故為保障板友權利,如無明文相符之處份,板主均不可使用。 已多次告之,不再警告,只要再有板友上訴,板主所使用之條文非明規定 均予警告 #1L063f45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hw102050申訴案 #1L05aw88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tosay申訴案 小組對板主之要求均相同,hw102050本身即為受益者,煩請貴管勿換了位置就換了某物 #1Kv3Kak0 (L_SecretGard) 三、政治黑特板為政治敏感的看板,多有政治立場鮮明的文章。請板主 setzer 在 未違反板規的情況下,勿限縮板友討論的權利。若認為某些行為需加以規範, 可另訂板規規範。 群組長判決,群組亦認為除違反板規,均不得限制。 故政黑板主群,除板規明文相符外,任何一字一句之推想,均視之對小組之挑戰 不再警告。 本判決因含餘通知事項,並轉政檢板備查 -- 心誠 有個瞎婆婆,每天都很虔誠地拜菩薩,兒子賣了她珍惜的菩薩像。 還惡意地放個易開罐在佛龕上,老婆婆不知情,仍舊對著空罐唸經。 他想拿遺產又沒膽殺人,請來術士想咒死親娘,誰知術士不肯進門。 說屋內供著神佛,不能動手,他很納悶說只是個罐子。 術士臉色一變:胡扯,明明是千手觀音!說完,轉身快步離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54.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943017.A.DDE.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obli (220.133.254.117), 06/10/2015 21:30:35
文章代碼(AID): #1LU3lzGV (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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