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改判 #1L4Lmb_n (HateP_Picket)
#1L4Lmb_n (HateP_Picket) 改判
1.
根據政黑檢舉版,版規6-1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了在組務板提出申訴外,禁止轉出本板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
處分。
是引用於站規中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以此做基礎的延伸
2.
在判定違規行為時,會檢視此轉錄行為是否有爭取到作者的同意
在有徵得同意的情況下 屬於輕微違規
而未徵得同意的情形時 屬於一般違規
此條由 #1CejqUcS (Violation)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
為判斷根據
3.
依小組 #1L7aN7XE (L_SecretGard) [公告] Enter1942請確認最終處理 的說明
說明:
1.Violation從未限定使用者只能直接從版面上轉錄文章過去
2.HateP_Picket的管理者所訂版規要求除了組務版,並不允許轉文到其他版~
因此改判Setzer違反政檢版規6-1
水桶30+60天(前科一次)
4.
此判決標準並不會因為被檢舉人身份而有所差異,可接受公開評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99.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8072036.A.CAC.html
推
04/03 22:52, , 1F
04/03 22:52, 1F
推
04/03 22:59, , 2F
04/03 22:59, 2F
根據 #1L7fzBzL (About_Life)
本案被檢舉兩案,根據一案一罰且根據過往判例
● 1086 ! 1/29 setzer □ [公告] nozazero 請進
┌─────────────────────────────────────┐
│ 文章代碼(AID): #1KoIEd9X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nozazero 請進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2468007.A.26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兩案應該累計並記入前科
所以至少應是 30*(1+0)+30*(1+1)=90天水桶
一切依小組長的計算方式判決為根據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04:18
推
04/03 23:06, , 3F
04/03 23:06, 3F
依照 #1JiyLQzQ (HateP_Picket)
按照前科消除機制,在期限內皆是前科兩次起算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15:17
推
04/03 23:41, , 4F
04/03 23:41, 4F
一切依政檢版規1-5計算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4/2015 00:07:46
推
04/04 00:20, , 5F
04/04 00:20, 5F
推
04/04 02:13, , 6F
04/04 02:13, 6F
推
04/04 17:39, , 7F
04/04 17:39, 7F
→
04/04 17:40, , 8F
04/04 17:40, 8F
推
04/05 22:21, , 9F
04/05 22:21, 9F
→
04/05 22:22, , 10F
04/05 22:22, 10F
→
04/05 22:23, , 11F
04/05 22:23, 1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