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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kcamus (曙光女神之寬恕) 看板: part-time
標題: [情報]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時間: Fri Jul 14 11:44:13 2006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
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
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
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
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
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
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
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
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
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
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
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
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
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
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
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第五點..對於網路上的膩稱的辱罵及汙辱能否構成誹謗罪?
還需要讀法律的相關人士代於大家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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