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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Hate作者 (賭神)時間18年前 (2006/08/31 08: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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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kcamus (曙光女神之寬恕) 看板: part-time 標題: [情報]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時間: Fri Jul 14 11:44:13 2006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 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 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 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 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 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 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 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 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 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 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 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 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 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 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 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第五點..對於網路上的膩稱的辱罵及汙辱能否構成誹謗罪? 還需要讀法律的相關人士代於大家回答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2.173 ※ 編輯: caeric 來自: 61.228.180.142 (08/3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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