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廢文判定標準
※ 引述《hsnuonly (附中不能亡)》之銘言:
: 什麼叫做廢文?
: 第一
: 我說廢文就算廢文
: 第二
: 言之無物叫廢文
: 怎樣算言之有物?
: 提供情報叫言之有物
: 主題討論叫言之有物
: 剩下的大家自己判斷
: 反正我也不會桶你或裂退
: 自己想清楚就好
有的時候會想法律是用來幹嘛的
果然法律還是用來綁手綁腳的
一、下列文章若有下列情事判定為違規文章:
1. 含有繁體中文(注音除外)、日文、英文以外的文字。
2. 不含網址,內文未滿20個繁體中文字或100個英文字母。
3. 不含空白行,未滿3行。
4. 符號、無意義文字重複3字以上。
5. 明顯無意義。
6. 未放置標籤。
7. 標題未滿2繁體中文字或10英文字母。
8. 非板主回覆公告文。
二、違規文章一律刪除並處水桶一週,輕微者不處分。
三、連續兩篇文章皆違規者,初犯處水桶一個月,第二次以後退文並水桶半年。
四、兩人以上連續發布違規文章,參與者處水桶一週。
五、發文或推文涉及誹謗、人身攻擊或蓄意引戰,初犯水桶一個月,第二次水桶三個月,
第三次以後水桶半年並退文。
六、違反五、者,經當事被害人同意並通知板主後,得發表公開道歉文,
依被害人之意願減少刑期。
七、發文或推文違反站規或中華民國法律,板主得視情況水桶半年以內或永久水桶。
八、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帳號發文或推文,經檢舉處水桶一個月,
若使用期間違規則加倍處分使用者原帳號。
九、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文,刪除文章並水桶一個月。
十、板主違規1.5倍處分,利用特權更改處分則報組務檢舉。
十一、公告文不受以上規範約束,但公告文若無實質公告內容即通報組務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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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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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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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snuonly (1.160.19.15), 05/10/2015 2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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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身條款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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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免責
※ 編輯: hsnuonly (1.160.19.15), 05/11/2015 0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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