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年資和預告期間

看板HRM作者 (大宰治)時間6年前 (2017/10/29 23:0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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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nytp (nntoknow)》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有關於離職、年資和預告期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 本人在去年的11月26號任職,我打算在下個月、11月20號提離職、做到11月30號結束。 : 依照勞基法現行條文第16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想請問大家: : 1.我在20號提離職,那麼我在目前職務的年資計算,是算到11月30號(在職最後一天),還 : 是11月20號(提離職當天)? 年資的意思: 你上班的第一天,到上班的最後一天。 所以原則上年資跟你預告的期間應該要有關卻不見得絕對相關,一切要看你確切 離職的日期而定。 不見得相關的原因是: 公司可能有其考量,會希望你工作超過預告期,或短於預告期。 預告期:只是一種勞資雙方對於主動離職或被動離職的預告禮貌與緩衝, 例如: 非主動離職:資方要你走人,且早於預告期走人,該給你預告期的薪水, 不代表你一定得上班滿預告期。 相同的,主動離職你的預告期只是讓資方知道你的離意,讓資方有所準備 與你詳細核對工作交接、預備替代人選。 他們可以因為準備不及跟你協商待更久 > 你不一定要同意, 待滿預告十天已經仁至義盡。 當然資方也可以在你主動提離職之後跟你約定 > 當天或隔天就不用來了。 公司這麼做沒有違法也 並不需要給你預告期薪水。 對於主動離職最終到底哪天離職,建議你已經確定隔天就可以不做了的狀態提, 否則公司讓你當天或隔天就辦離職手續也不無可能,那樣做也並不違反法規。 至於到底哪一天能離職,說到底就看你和公司的約定。 法規上並沒有強制規定主動離職預告期前或後離職會有任何罰則,原則上也就是勞資 雙方都同意即可。 請把你的預計交接期也衡量進去,好好交接,好好離職,讓彼此保留美好回憶最好。 : 2.提離職當天,也包含在預告期十天之內嗎? : 再麻煩大家解答了,感謝! 我想上述最末,已經回答了你的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95.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09289646.A.6C8.html

11/03 13:38, 6年前 , 1F
謝謝dayend大的回應
11/03 13:38, 1F
文章代碼(AID): #1PzUwkR8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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