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嘉義大學的徵人啟事有無違法啊?

看板HRM作者 (pttptt2009)時間13年前 (2010/10/03 02:26), 編輯推噓-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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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把應徵者區分為殘障和非殘障者、原住民和非原住民, 然後依身分決定是否可以應徵。 我想說的是,如果沒有特別要求或原因,例如,該則公告的教職工作, 徵人時就不應該預先做身分的區分。 無論是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 (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列), 都不要拿身分做預先的限制, 開放給大家一起競爭,不用事先一律設限。 若要設限,用人單位必須證明所列的限制條件和將來所任工作有關, 而且具有這些條件的人不利工作執行, 不然,以之為限制應徵的理由,不但妨礙了就業平等的機會, 而且是一種歧視,是一種不自覺卻自認為好心的歧視, 這是最可怕的一種歧視和差別待遇。 事實上,到時候主事者要用這些條件來甄選和錄取人,人家又能奈他何, 但在徵人公告上,就明白標示「不適合」身心障礙者, 在當前已有明確法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規範下http://ppt.cc/n99p, 徵人公告這樣明白標示難道不怕被檢舉嗎? 國內這方面才剛起步, 很多人(包括人力資源的專業人員或是被影響的當事人)並沒有這方面的意識, 但在美國因為有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 所以雇主在用人時就會特別小心,若違反規定,被告上法庭的大有人在。 這是一個觀念的問題,是很多人都忽視甚至認為本來就該如此的觀念問題。 不可不慎! ※ 引述《pttptt2009 (pttptt2009)》之銘言: : http://www.ncyu.edu.tw/files/bulletin/personnel/991001.doc : 嘉義大學這則徵聘專任教師啟事, : 竟然大喇喇地表示「不適合」身心障礙者, : 這有沒有違反什麼法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88.19

10/03 23:24, , 1F
台灣有你說的EEOC嗎??
10/03 23:24, 1F

10/04 00:14, , 2F
不是針對原po, 但總有點"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迂腐...
10/04 00:14, 2F

10/04 00:16, , 3F
以台灣長期的勞資關係而言, 勞方一直是弱勢地位, 不敢出聲
10/04 00:16, 3F

10/04 00:17, , 4F
所以縱使有這種"大喇喇"的公然違法行徑, 也無可奈何吧~
10/04 00:17, 4F

10/04 00:18, , 5F
再者, 論EEOC本身的目的, 其成效根本不如DOL所預估之樂觀
10/04 00:18, 5F

10/04 00:19, , 6F
到最後還不是要干預企業的用人比例(Ex:有色, 女性, 宗教)
10/04 00:19, 6F

10/04 00:20, , 7F
美國已是個先進開放的社會, 用人"歧視"性尚存, 何況台灣?
10/04 00:20, 7F

10/05 03:11, , 8F
本文的目的在於澄清觀念:這是一個歧視,它並不會因為
10/05 03:11, 8F

10/05 03:12, , 9F
現行法律執行不利,而變成非歧視。歧視就是歧視,不要
10/05 03:12, 9F

10/05 03:12, , 10F
把歧視他人視為理所當然。
10/05 03:12, 10F

10/06 09:01, , 11F
我最歧視開分身來PO文的人
10/06 09:01, 11F
文章代碼(AID): #1CftbhZt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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