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提離職的時間點問題

看板HRM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3/25 11: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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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agihajime (Asagi)》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想要請教一下關於告知離職的時間點 : 是這樣子的。我工作已經將近四年,依勞基法規定必須在30天前告知。 : 但是我最近面試到一間公司,要求4/1到職。 : 我必須得等確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其實我的工作比較沒有交接上的問題。也不需要填補該職缺的空缺。 : 請問依此種情形,公司可以壓一個月才放人走嗎? : 能故意不開離職證明單給我嗎?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79條罰則規定,違反第16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按照法規內容來看~~ 似乎沒有說到雇主可以不開離職單~~ 另:這邊有一個網頁供你參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希望有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9.223.71.4
文章代碼(AID): #1Bgj7THy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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