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定期契約之資遣費

看板HRM作者 (睡覺中)時間15年前 (2009/06/29 14:0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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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在某家公司工作,由於明天就是一年契約期滿,而在當初的『定期勞動 契約』內有註明我不得申請資遣費,但是經翻過勞基法後,我有點疑問: 根據勞基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 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由於小弟是從事資訊服務業,而公司特別成立該部門不斷地接案子,若根據敝部 門經濟活動與工作內容來看,並不符合上述條文『定期勞動契約』的構成要素: 非連續性活動! 而根據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 0011362號函釋中對於非連續性活動有更進一 步解釋,而敝部門對於小弟所擔任的職位持續徵才,故不應視為『定期勞動契約』 而應改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請問各位先進,碰到這樣的情形,以您站在人資的角度上,是否會發資遣費?其 理由是? 謝謝您的回答。 而目前小弟是向公司爭取中,之前朋友也是類似的情形,到勞工局進行申訴後有 取得資遣費,而敝公司HR偏向是我沒有立場爭取。 -- ╯╰ 老娘不是給你拿來翻的! ╮╭ ) ︵ ) ◥██████— 那壓你可以嗎…? ██︿ ︵ ︵ ︵ ˋ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0.86.36

06/30 03:42, , 1F
你簽了名阿 就理虧了
06/30 03:42, 1F

08/04 18:48, , 2F
定期契約哪有資遣費(一年)~再繼續做才有
08/04 18:48, 2F
文章代碼(AID): #1AI5YX3f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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