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針對存續公司的員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看板HRM作者 (Freedman)時間15年前 (2009/02/18 14:24), 編輯推噓6(6021)
留言2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但是根據企業購併法第十六條中提到的 第十六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 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 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 金或資遣費。 如果受通知日起十日內我不同意留用的話,不就是應該以第十七條的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規範,雇主必須依勞法第十六條給我資遣費嗎? 就算我現在待的公司是存續公司也一樣吧... 為什麼鄉民們都說不需要給資遣費呢? 可以麻煩鄉民們給我個回答吧..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36.119

02/18 19:10, , 1F
16條第2款已經說明了不用給資遣費
02/18 19:10, 1F

02/18 19:10, , 2F
所以17條的不同意留用,只有指消滅、讓與、或被分割的公司
02/18 19:10, 2F

02/18 19:12, , 3F
而17條的未留用,則是指所有公司的未留用
02/18 19:12, 3F

02/18 19:12, , 4F
通常法條前後併在一起就是這樣看的
02/18 19:12, 4F

02/18 19:45, , 5F
可能小弟才疏學淺,但是我認為法條中說給員工十天同意
02/18 19:45, 5F

02/18 19:47, , 6F
如果員工同意後又決定不留任.才是不給資遣費吧!!
02/18 19:47, 6F

02/18 19:48, , 7F
不然第十七條怎麼會有不同意留任之勞工出現呢?
02/18 19:48, 7F

02/18 19:49, , 8F
因為照您的說法,只剩下未留用的情況,而員工沒權選擇
02/18 19:49, 8F

02/18 19:50, , 9F
是否要留任,那怎麼還會有不同意留任的情況呢?
02/18 19:50, 9F

02/18 19:50, , 10F
而第十六條指的是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
02/18 19:50, 10F

02/18 19:52, , 11F
第十七條並沒有只指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
02/18 19:52, 11F

02/18 19:52, , 12F
只有註明『未留任』與『不同意留任』之勞工
02/18 19:52, 12F

02/18 20:15, , 13F
sorry....說錯了..應該通通是指消滅、讓與、被分割公司
02/18 20:15, 13F

02/18 20:18, , 14F
這邊16,17條應該都不包括存續公司的員工
02/18 20:18, 14F

02/18 20:20, , 15F
存續公司員工還是照勞基法...若工作條件有改變才能請求資遣
02/18 20:20, 15F

02/18 21:55, , 16F
因為雖然是存續公司但要改名,而且有新的勞動契約
02/18 21:55, 16F

02/18 22:20, , 17F
"改名"不算是勞基法20條的改組轉讓 (這有解釋令可查)
02/18 22:20, 17F

02/18 22:21, , 18F
但若是勞動契約改變,則可依勞基法14條第1項第6款請求資遣
02/18 22:21, 18F

02/18 23:01, , 19F
簡單來說1.法律關係主體未改變2.勞動條件未改變,自然不構
02/18 23:01, 19F

02/18 23:02, , 20F
成資遣的要件,公司應該也不會發留任通知書。如要資遣費的
02/18 23:02, 20F

02/18 23:03, , 21F
只有走法律途徑。
02/18 23:03, 21F

02/18 23:35, , 22F
新的勞動契約如果有變更勞動條件...你不同意就不要簽
02/18 23:35, 22F

02/18 23:36, , 23F
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片面更改你的勞動條件,那就是勞基法14條
02/18 23:36, 23F

02/18 23:36, , 24F
但如果是你自己不同意新的勞動契約而辭職,那就沒有資遣費
02/18 23:36, 24F

02/19 13:25, , 25F
所以如果新的勞動契約內容有改變勞動條件,如果不同意
02/19 13:25, 25F

02/19 13:25, , 26F
就要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資遣?
02/19 13:25, 26F

02/19 17:47, , 27F
若還有疑問應該是去問法律專家..而不是由鄉民決定
02/19 17:47, 27F
文章代碼(AID): #19cwc4IS (HRM)
文章代碼(AID): #19cwc4IS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