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香港法庭
※ 引述《kingk (期待飄雨的日子)》之銘言:
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訟庭及死因裁判法庭才設有陪審團,高等法院原訟庭主要在審理刑事
案件時使用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最通常用於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中的所有刑事審訊都必須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
下進行。 已指定為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罪行),則不會進行陪審
團審訊。
《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II部列明以下罪行必須在原訟法庭進
1.任何可處死刑的罪行。
2.任何可處終身監禁的罪行,
3.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1條(與海盜進行交易等)或第22條(被發現在
海盜船隻上而不能證明並無同謀關係)的任何罪行
4.隱匿叛逆。
5.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
6.撰寫、印刷或發布褻瀆神明、煽動性或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
7.危害種族罪及任何串謀或煽惑犯危害種族罪。
可以進行陪審團會審的罪行,通常具有以下特點:該罪行屬法例上訂明須於原訟法庭審訊
的最嚴重罪行類別,或者犯罪者一旦被定罪便相當可能會被判處超過七年的監禁刑期,又
或者為公眾利益起見,該案件應由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在有限的情況下,也可以在民事審訊中用上陪審團。如就永久形式誹謗、短暫形式誹謗
、惡意檢控、非法禁錮或煽動行為提出申索,則有關的訴訟必須由陪審團會審,“但如法
院認為審訊需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則屬
例外。”
《死因裁判官條例》也訂明在特定的情況下,必須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死因研訊
。 如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死因裁判官必須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 如
有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的情況下死亡,又或有任何人的屍體在香
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則死因裁判官可行使酌情決定權,以決定是否在有陪審團參與的
情況下進行研訊。 在原訟法庭的審訊中,陪審團通常由七名陪審員組成,而死因裁判官
的研訊則由五名陪審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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