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景]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草案)

看板GreenParty作者 (道法自然)時間13年前 (2011/06/29 22:1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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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omen100.org.tw/news_page.aspx?CNT_ID=647 性平政策綱領草案二修稿(100/06/03)出爐,歡迎各界先進惠賜建議。 日期 :20110607~20110720 單位:婦權基金會 類別: 各位先進好, 感謝大家踴躍參與100年3月7、8日的全國婦女國是會議,並提供諸多寶貴建議。性平政策 綱領編撰小組已就大會意見修訂草案,最新二修稿已出爐(100/6/3版),再次敬邀各位 先進不吝惠賜意見。請下載附件的意見表填寫後於100年7月18日前惠復婦權基金會,俾利 後續研修。謝謝。 聯絡人: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陳小姐 ywchen@wrp.org.tw 傳真:02-2321-2120 電話:02-2321-2100分機112 http://www.women100.org.tw/main_page.aspx?PARENT_ID=15 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民國93年通過「婦女政策綱領」,作為各部會制定與推 動婦女相關措施之依據,隨後責由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6年總統簽署《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97年設置台灣國家婦女館,98年發表初次 CEDAW國家報告、實施性別影響評估,並推動CEDAW國內法化之工作,多年來我國婦女權益 已有長足進步。   適逢我國中央政府行政體系將於101年完成組織改造,於行政院內設置性別平等處作 為我國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推動之統籌及幕僚單位,此一性別平等專責機制的定位與權責, 攸關我國婦女/性別政策的走向,係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大性別議題。值此,為督促各 級政府部門傾聽社會各界對推動落實性別平等相關政策之建言,並納入政策研議,行政院 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4次委員會議決議責由內政部統籌規劃於100年3月婦女節召開「全 國婦女國是會議」,透過多次會前座談會的議題討論,提供地方基層民眾參與管道,讓公 私部門得以溝通國家未來性別平等政策的方向,增進共識之形成,以提升婦女權益並促進 性別平等,朝向平等多元的下一個百年邁進。 http://www.women100.org.tw/Files/20110607095454719000.doc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草案) 100年6月3日 二修稿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編輯委員會 總召集人 江宜樺 副總召集人 李安妮 張 珏 各篇執筆人 前言 李安妮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黃長玲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莫藜藜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張瓊玲 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黃馨慧 方念萱 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王珮玲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張菊惠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彭渰雯 指導單位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編輯單位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地輯單址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號9樓 電電話話 (02)2321 – 2100 網網址址 http://www.womenweb.org.tw/wrp.asp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目 次 前言 01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09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19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31 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41 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51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61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81 前言- 邁向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李安妮 (100/3/8) 國際接軌 全球同步 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為保障全球婦女基本權利、爭取婦女參與發展機會、促進世界和平 ,達成性別平等目標,聯合國先後召開四次重要的世界婦女大會,以及一次特別會議。從 歷次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後續所提出的行動方案中,不難發現婦女人 權的思潮隨著時代在變化,婦女議題的範圍也隨著發展的腳步在擴充,婦權運動的策略更 隨著性別平等的進程在調整。 1975年所舉行的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主要目的在透過全球對話的展開,喚醒各界對性別 歧視持續的關注。具體行動包括訂定1976年至1985年為「婦女十年」,以及成立「國際婦 女發展研究及訓練中心」(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Institute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INSTRAW),和「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 UNIFEM)等機構,以期提供婦女發展研究、訓練及推動相 關活動。1979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為了建立該 公約在國際婦女社群中的共識,遂於1980年再度召開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此公約具有相 當約束力,簽署國有義務每四年必須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來說明執行公約內容的進度及遇 到的困難;此外公約的議定書中,更允許受到性別歧視的婦女可以提交申述書給國際公約 組織,自此婦女人權就擁有相同於其他人權的個人申述程序。此次世界婦女大會中,與會 者除了重新思考「單純保障婦女權利」和「促進婦女行使權利」二者之間的差異外,也確 立了「平等」、「發展」、「和平」為未來努力的主軸。 1985年所召開的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適逢CEDAW國際公約通過,以及「婦女十年」期程 結束的關鍵時刻,於是藉著CEDAW這項工具,回顧並評價「婦女十年」的成效就為大會揭 開了序幕。根據聯合國的報告指出,過去十年的目標雖在提昇婦女地位,但結果卻只有少 數婦女因此受益,尤其發展中國家的婦女仍嚴重處於邊緣位置。會上於是提出了奈洛比前 瞻策略,對未來婦女運動的藍圖規劃出新方向,將解決問題的策略從改善個人條件導向, 調整為改變整體結構導向,也讓婦女議題成為人類發展的重要議題。換言之,有關婦女權 益問題不僅要在傳統的家庭、就業、健康、教育、社會服務領域中被關心,甚至在工業、 科學、通訊及環境各種領域中都要被討論。此外,聯合國大會也督促所屬組織成立各種婦 女相關議題的工作小組,使婦女議題真正落實在個別組織的行動方案中。 這些接續不斷的努力,雖使全球婦女在各方面的條件及擁有的資源上都有相當程度的提昇 ,但各國仍普遍存在著性別不平等最基本的結構性問題,那就是世界上絕大部分影響人們 生活的決策還是由男性所主導,幾乎完全缺乏女性觀點及女性經驗。因此,如何增進女性 參與決策的能力,並讓各項重要決策過程中能多一些以女性價值為主體的政策輸出,就成 為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核心思維。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貢獻,在於它成就了一 個全新的全球性承諾,也就是「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Beijing Declaration & Platform for Action)。與會者企圖運用性別主流化策略,將婦女的觀點、議題與權利融 合在社會各面向、各階層、各領域。這樣的轉變也代表了對婦女權益的再認識,不但肯定 婦女議題是人權議題,也宣示了性別主流化工作的推動是跨世紀全球的重要課題。值得一 提的是,對於設置一個可運作的性別平等機制,也被列為綱領中12項重要領域之一。除此 之外,此次大會還展現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參與式民主典範。從世界各地齊聚了有史以來最 多的非政府組織代表,讓這些非政府組織實際參與了行動綱領的討論與制定,並成為各國 政府在往後實踐他們承諾時的有力監督者。 回顧這段歷史進程,無論從婦運的軌跡,或是從發展的軌跡來看,在在顯示出兩項無可逆 轉的事實:一是人類的未來已不再由單一性別來主導,而是一個性別平等參與、共治共決 的社會;另一則是經濟發展的果實必須為全人類所共享,而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在維持一個 萬物共生的永續環境。整體而言,這是一個從立法保障婦女權利,到促使女性有效行使權 利的過程;也是一個從聚焦於婦女議題到聚焦於性別議題的過程;亦是一個性別議題從邊 陲到主流的過程;更是一個從鼓勵女性參與,到追求典範轉移的過程。 台灣經驗 迎頭趕上 回顧我國婦權的發展歷程,由於受到國內外政治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早年婦運的動能幾 乎全部來自民間,解嚴後至90年代初期,婦運的街頭抗爭與立法遊說同時進行,在社會倡 議之外,雖然開始出現修法成果,但是尚難深入政府體制、撼動社會既有的性別關係。90 年代中期之後,隨著解除戒嚴及民主體制的成長與發展,民間婦女團體與政府的關係,也 在批判對抗之外,出現參與治理、借力使力的夥伴關係,開始產生對政策的影響力,修法 與制訂新法的成果也持續累積。2000年以後,民間婦女團體以行政院婦權會做為參與式民 主的平台,不但將國際間新興婦女議題置入國內相關議程,也將聯合國性別主流化的各項 作為,實踐於政府體制中。政府部門對於性別主流化的推動,不但加速了台灣婦女權益的 進展,擴充了婦女議題的範圍,也提昇了婦運對政府體制及台灣社會的影響力。 綜觀我國婦女權益在各領域的發展,有幾個重要里程碑:1947年制憲賦予女性參政權,並 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需有婦女保障名額;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增訂 宣示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並宣示將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實質平等;2005年 修憲,將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婦女參政權的入憲,讓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女性席次比例由 1998年之19.1%成長至2008年的30%以上。「地方制度法」亦於1999年明定地方議會四分之 一婦女保障名額,女性參政及當選率得以增加。 除了婦女參政權之外,90年之後我國共訂定十多項改善婦女處境相關法案,使婦女在人身 安全、婚姻家庭、就業勞動、教育文化、福利脫貧、健康醫療等各領域有進一步保障。其 中防暴三法確保婦女在公私領域中的人身安全,性平二法則明訂不同性別者在職場與教育 體系中應享有的權利。而民法親屬篇的多次修正,包括修改子女姓氏的規定,則打破了傳 統父系思維的陳規。此外,考試院在2006年至2007年間,開始檢討國家考試性別限制的規 定,目前除監所人員考試因工作內容的特殊性仍有性別比例限制外,所有國家考試項目已 全面取消性別限制,也稱得上是對營造公平機會邁開一大步。 至於施政政策方面,行政院1997年設置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婦權會), 1999年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可說是國內性別平等機 制的開端。自此,我國攸關婦女權益政策就由該委員會協調各部會加以推動,並透過基金 會政策溝通平台擴大民間意見的參與。2000年婦權會提出「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2004 年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做為國家婦女權益政策發展的總方針。這段時間地方政府也陸 續成立由首長擔任召集人的婦權會,並循行政院婦權會兩性共治,官民合作的運作模式, 推動地方上的婦女權益工作。2005年婦權會進一步促成各部會訂定「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除規定行政院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均應設置層級最高的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也要求中 央各級委員會的組成要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而目前已有九成委員會已達成該項目 標,這是我國邁向多元治理的一大進程。 在中央部會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下,行政院主計處完成「性別統計」建置,並進 行多項「性別分析」報告,也研議「性別預算」編列及績效評估流程;人事行政局也在「 性別意識培力」上持續辦理各種在職訓練課程、積極促進中央各部會所屬委員會性別比例 改善,並自2002年起每年舉辦「金馨獎」,獎勵拔擢晉升女性主管的機關;研考會更研擬 了「性別影響評估」,將行政院重大中長程計畫與法案修訂納入性別觀點,建立各種指標 及管考機制,使性別議題融入經濟、財稅或公共建設等傳統上陽剛且欠缺人性化的領域, 讓政策更具性別正義及弱勢關懷,並回歸施政以人為本的國家治理價值。目前各部會也逐 漸發展具促進婦女權益或友善性別的專屬業務。在每一次法規與政策的推動改革上,雖無 法立即改變社會文化及行政體系中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但是在國家體制逐漸將「性別影 響評估」落實於法規與政策研議的過程中,將政府資源做最有效率且公平的配置,仍是國 家邁向文明與實質性別平等的一大創舉! 性別平等 永續發展 21世紀的今天,全球化的結果產生了層出不窮的問題,聯合國為因應這些問題所帶給婦女 的衝擊,在2010年7月1日宣佈整併原有的四個婦女相關單位,成立一個更高決策層級的整 合性單位「UN Women」,期能以更有效的方式來解決全球婦女面臨的問題,並推動人類社 會性別平等目標的達成。我國做為國際社會的一員,除了必須面對金融危機、極端氣候、 天災頻繁、能源與糧食短缺等全球化的命運外,還需面對國內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貧 富差距擴大、家庭與校園暴力、新型態家庭浮現、身心健康失衡、青年與中高齡就業困難 、環境過度開發等自身的困境,這些問題都與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息息相關。明年適 逢政府組織改造年,行政院亦將於院內設置專責「性別平等處」,以處理婦女權益與性別 平等事務。值此之際,我國如何配合國際潮流,在既有的基礎上繼續往前走,調整中央與 地方在性別平等推動上的步調,強化政府與民間在婦女權益及性別平權工作上的夥伴關係 ,促進國內外婦女組織的緊密聯繫,共同面對各項挑戰,克服各種困境等,都需要更具前 瞻的規劃與策略。切盼此一政策綱領的提出,能持續打開性別視野,促進台灣社會邁向更 多元、包容、豐富且文明的永續社會,開創我國在婦女權益與性別平權的黃金時期。 基本理念 一、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 婦女權益的提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 參與式民主是促進兩性共治共決的實踐策略。 五、 混合式經濟體制是婦女經濟安全的最佳屏障。 六、 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的基礎。 七、 具性別意識的教育媒體文化政策是建構性別平等社會的磐石。 八、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是捍衛人身安全的重要關鍵。 九、 性別友善及身心並重的觀點是增進健康政策成效的要素。 十、 女性關懷融入環保與科技是對永續社會的承諾。 政策內涵 以下就各領域落實前述基本理念所應採取的政策內涵分述之: 一、 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1. 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 2. 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 3. 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4. 引領亞洲,接軌國際 二、 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1. 結合脫貧與福利政策思維 2. 平衡兩性工作與家庭責任 3. 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4. 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三、 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1. 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建立務實的因應對策 2. 落實性別正義,提倡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 3. 提倡平價化及公共化的托育政策,建立完整的兒童照顧服務體系 4. 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5. 尊重多元差異,打造婚姻移民的友善環境 6. 正視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四、 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1. 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2. 媒體相關法律與媒體自律、公民團體與學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3. 建立性別弱勢者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4. 消除文化禮俗儀典的性別歧視,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 五、 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1.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2. 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3. 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4. 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六、 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1. 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2. 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3. 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4. 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與健康資訊 七、 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1. 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2. 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3. 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4. 結合民間力量、提升治理效能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參與式民主是促進兩性共治共決的實踐策略 黃長玲 (100/05/16修稿)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無論是對公共事務或是私人生活而言,長期以來,台灣女性與男性在權力、決策、與影響 力上都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女性不但較少出任具有決策性質的職位、較少得到參與決策的 管道與機會、其生活經驗與觀點也較少對決策產生影響力。近年政府部門不但從2003年起 推動「性別主流化」,也在2007年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無論是北京行動綱領或是CEDAW,對於確立女性在公私領域中的權力與影響力都有明 確的宣示。 若以個人生活及發展的四個重要場域--國家、市場、社會、及家庭--來觀察,台灣女性僅 僅在國家事務上的權力與影響力持續增長,但是新增的影響力一方面與男性還有明顯差距 ,另一方面也尚未產生外溢效果,協助提昇女性在市場經濟、社會組織、以及家庭生活中 的權力及地位。 以國家事務而言,無論是內閣閣員、民選行政首長、民意代表、或是文官體系中的簡任官 職,女性所佔比例自民主化以來持續成長,但是仍然遠不及男性。內閣在1989年才出現首 位女性閣員,2000年之前女性在內閣中所佔比例從未突破15%,2000到2010年間比例則在 15%到20%之間移動。民選行政首長的部分,雖然直轄市之一的高雄市已經出現首位女性市 長,但是五都之外的17個縣市中,僅有3位女性市長,女性所佔比例為17.6%,而鄉鎮縣轄 市長的比例則更低,僅達11.8%。 民意代表的部分,由於我國有保障婦女參政的體制性傳統,因此就婦女參政而言,是近年 成果最顯著的領域。雖然婦女保障名額的設定在1980年代以後就逐漸落後婦女參政的現實 ,然而此一體制的長期存在,對於1990年代以來民間婦女團體推動性別比例原則,仍有減 少阻力的效果。自1990年中期後,主要政黨的內規,地方制度法的制定,以及憲法增修條 文的修正,都對提高女性民意代表的比例有體制助益。以最近一次選舉為例,2006年北高 兩市女性議員比例皆超過35%,2008年女性立委比例首度突破30%,2009年全國縣市議員女 性總比例也超過25%。 文官體系中,具有主管性質或決策權力的簡任官男女性差距從1991年男性簡任官人數為女 性簡任官人數的22倍縮小到2009年的3倍,但是數量差距仍然明顯。2009年男性簡任官人 數為7066人,女性簡任官人數為2248人。 女性在國家事務中所佔據的職位有所增加以外,參與決策的管道與影響力也持續增加,但 與男性仍然存在差距。自2003年以後在行政部門推動性別主流化的趨勢下,各部會性別平 等工作小組及各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紛紛成立,增加了女性參與決策的管道。政策制 定過程中對於性別主流化工具的採納,如2009年起實施的性別影響評估,也使得政策更有 可能具備性別平權的觀點。然而參與式委員會中,官方代表多為男性,民間代表多為女性 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民間代表的參與是否具備實質意義,以及委員會的決議是否具備性別 平權意識,仍然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官方代表的態度與決心。 相比於國家事務,兩性在市場經濟、社會組織、與家庭生活中的權力差距,長期以來不但 缺乏持續性與系統性的統計調查,也缺乏體制性的改善措施。然而,在有限的數據中,仍 然可以清楚看出兩性在這些領域中的權力差距。聯合國的性別權力測度 (GEM) 是國際 間評比女性政治與經濟權力的重要指標,我國主計處近年也以相同方式計算台灣女性的政 治與經濟權力。2009年在聯合國評比性別權力測度的110個國家中,在企業管理及經理人 員的女性比例中,根據主計處的計算結果,我國排名在第86位。根據《天下》雜誌的調查 ,2005年全國1000大製造業中,女性執行長或總經理人數比例為3%,500大服務業中,女 性執行長或總經理比例則為4%。由於決策階層的多樣性在當代被認為是企業創新的重要基 礎,因此企業高階經理人中性別比例的懸殊,不只影響我國性別權力測度在國際間的排名 ,也影響我國企業的競爭力。 在社會組織中,根據內政部2004年對全國人民團體所做的調查,女性理事長所占比例為 15%,女性秘書長或總幹事所佔比例為28%,女性理事與女性監事的比例分別為21%與24%。 2009年全國性環保團體的女性理事比例為15%, 全國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中女性比例為 12%。 社會組織中的性別權力差距即使在傳統上被認為女性佔有較高比例的社會福利團體 中,也同樣存在。2009年在全國733個私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中,女性董事所佔比例僅 達27%。女性在社會組織中雖然與男性存在明顯的權力差距,但是女性的社會參與其實高 於男性。 2009年全國超過15萬的志願服務者中,有69%是女性。從這樣的數據中可以看出 ,女性與男性在社會組織中的差距不是參與程度而是權力分配。 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處境和其他場域有類似性。由於家庭生活屬於私領域,因此兩性之間 存在的權力差距更容易被忽略。雖然對於家庭中權力與資源分配的相關調查有限,但是國 內學者的研究已經顯示家庭中教育資源的分配與兩性教育成就的差距有密切關聯,家務分 工的研究也顯示,無論教育與所得程度高低,女性仍然普遍承擔較多家務。女性在家庭生 活中是否能掌握權力、參與決策、並且發揮影響力,其實與公共政策有關。聯合國性別權 力測度排名領先其他國家的北歐,社會福利制度降低女性的家庭照顧負擔,使得女性能夠 在公共領域中積極參與。 無論是從我國的發展經驗或是國際趨勢而言,在國家事務、市場經濟、社會組織、與家庭 生活的四個領域中,降低性別權力的差距、促進性別平權的參與、與確立性別平權的觀點 ,不但是國家所面臨的挑戰,也是國家對人民應盡的責任。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一)女性整體的地位提昇是女性個人權利得以實踐的基礎 當代對於少數權利的核心概念是將群體地位的提昇視為個別成員權利實踐的基礎。某些女 性個人也許可以在國家事務、市場經濟、社會組織、或家庭生活中取得相當的權力,但是 女性作為一個群體是否在這些領域中取得平等地位,才是性別平權的關鍵。個別女性的成 就雖然有助於女性地位的提昇,但是對於大多數女性而言,個人充分發展的機會是性別體 制趨向平等的結果而非原因,只有在性別體制合理的情形下,任何個人才有可能不受性別 影響與限制的具備充分發展的可能。 (二)積極矯正失衡而非等待自然生成 性別平權的促進涉及生活秩序的改變,因此對於不平等的性別體制,國家應積極矯正目前 性別權力失衡的現象,而不是等待社會文化緩慢變化,自然形成性別平權價值。以國際性 別平權發展的歷史而言,性別平權體制的建立,通常並非自然生成,而是長期努力的結果 。無論是市民社會的倡議、政府機關的政策、或是國際組織的規範都可能經由體制的設計 或政策的制定來改善性別權力不平等的現象。 (三)民主政治與民主治理並重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活動,但是民主政治並不等於選舉。受限於資源不足及社會觀念, 無論是在國家事務、市場經濟、或社會組織中、女性經由選舉所能獲得的權力與影響力與 男性仍有明顯差距。然而,民主政治的良善運作,除了由選舉產生具正當性的領導者或代 表外,也有重視參與的治理機制,使民主價值得到日常性實踐的可能。建立性別平權的參 與機制,不但能彌補選舉政治的不足,也能降低女性與男性在決策與影響力上的差距。 (四)權力的意義並非支配他人,而是得到自我實現的可能 傳統對於權力的理解是具有支配性的力量,因此,掌握權力就表示具備支配他人的可能性 。然而,女性主義或是性別平權的思維中,對於權力的理解則是具有解放性的力量,因此 ,掌握權力就表示可以擺脫被支配的處境。因此,符合性別平等的權力分配,其意義不在 於女性與男性都獲得相等的支配性力量,而是改變我們對於權力的觀點,使得所有的人在 平等的基礎上,都能免於被支配的命運,從而得到自我實現的可能。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 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 在國家事務、市場經濟、或社會組織中,對於具有決策權力的職位,縮小男女兩性在數量 上的差距。雖然數量的平衡並不等於實質的平等,但是仍舊是平等的重要指標與基礎。 (二) 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 女性與男性在參與上的性別區隔同時存在垂直的區隔與水平的區隔。水平的區隔肇因於正 式職位上所存在的差距,因此在國家事務上擴大非政府組織的參與管道以及提高政策的透 明度有助於降低水平區隔。垂直的區隔則與性別刻板印象有關,因此在市場經濟與社會組 織中突破與性別有關的參與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建立兩性共同參與的文化,都有助於增 加決策上的性別平等。 (三) 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影響力的基礎是經驗、感受、與觀點得到重視。從國家事務到家庭生活,女性的經驗受到 重視、感受得到認可、觀點獲得肯定,才有可能使相關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四)建立性別間的平等,也建立性別內的平等 除了建立性別間之平等,也應從多元的角度,增加性別內之平等。增加原住 民、新移民、老年、農村及偏遠地區女性參與決策的機會,並且在相關決策中,不但具備 性別敏感度,也對於不同年齡、職業、階級、文化、族群、及居住地之女性的經驗與觀點 ,具備敏感度。 (五) 引領亞洲,接軌國際 近年主計處對於台灣性別權力測度的計算,顯示台灣在亞洲國家中排名不弱。我國在政治 場域中兩性差距持續縮小有助於性別權力測度的提昇,未來若能在經濟場域中有效降低性 別差距,在社會福利與勞動參與領域中致力性別平等,則無論是就性別權力測度或性別發 展指標而言,我國都有機會成為亞洲性別平權的標竿。在性別平權上我國若能引領亞洲接 軌國際,不但有助於提昇我國的國際地位,也能使性別平權的國際趨勢與國內進程相互援 引,良性互動。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強化性別平等之政策及治理機制 1. 儘速建立監察院、司法院、與立法院之性別平等政策機制 目前五院之中,各院之性別平等機制與政策發展存在落差。至今性別平等政策機制之建立 主要集中於行政部門,其餘四院,除考試院已成立性別平等諮詢小組並發表過性別平等政 策白皮書,其餘三院並未建立性別平等政策機制。監察,司法與立法院應儘速建立性別平 等政策機制,加強對相關人員之性別意識培力,並定期發佈性別平等施政綱領、綠皮書、 或白皮書。 2. 強化各部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及各縣市婦權會的民主治理功能 各部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採取高度透明之方式運作,公開接受相關團體推薦民間委員, 公開委員名單,會議記錄全文上網,並開放民間提案。由婦權基金會協助行政協調,各部 會與各縣市民間委員定期舉行聯繫會報,分享參與經驗及相關部會或縣市的有效做法。 3. 提昇原住民、新移民、老年、勞動、農村及偏遠地區女性之參與治理機會 各部會性別平等工作小姐及各縣市婦權會之委員邀請,應提昇原住民、新移民、老年、勞 動、農村及偏遠地區女性之代表性。 (二) 提昇女性參與機會,擴大參與管道 1. 持續推動並擴大實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我國政務官的性別比例並未有法律規範,而是植基於總統的競選承諾。然而,除內閣閣員 外,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大法官也是總統任命職。因此針對總統任命職的部分,修改 相關法令,設定性別比例。 自2004年行政院婦權會決議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委員會都應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 來,委員會治理的部分已經廣泛適用性別比例原則,未來持續推動外,將性別比例原則擴 展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與工會、政府出資或贊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民間基金會與協 會之董監事會等等。公職人員簡任官的拔擢或是升任簡任官前的九職等官員,以單位為基 礎,優先晉升少數性別,以達到各單位中每一職等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為原則。 2. 修改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並將比例提高至30%。 目前在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中有設定婦女當選的保障名額,主要政黨國民黨與民進黨針對黨 內職位與公職人員提名辦法,也分別設定婦女保障名額與性別比例原則。地方制度法所設 婦女保障名額約為15%至25%不等,視選區大小而定。由於女性縣市議員總比例已於2009年 突破25%,五都中,除大台中外,女性議員比例也於2010年突破30%,可修法將婦女保障名 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更符合性別平權精神,並調高比例,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 為中程目標,未來則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 3. 政黨補助金中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婦女參政 許多研究顯示婦女參政的最大障礙不是當選,而是獲得提名。我國主要政黨雖然已建立黨 內規範,保障婦女的參政權利,但是對於促進女性參政所投入的資源仍然有限。在政黨補 助金中,依各政黨在選舉中提名女性的情形,而提撥一定比例,以促進婦女參政。 4.降低選舉保證金門檻及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 由於女性參政資源與男性的差距,因此選舉保證金門檻應降低,或以連署人數取代保證金 。女性在小黨中較易得到參政機會,因此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對於小黨的生存具有關鍵意 義,可考慮從現行5%的得票率降低為2%。 (三)培力女性,活化婦女組織 1. 持續進行「婦女團體溝通平臺」,發展具備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強化中央及地方婦 權會與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交流。 由婦權基金會補助,民間婦女團體辦理之「婦女團體溝通平臺」自2005年以來,已在全國 各地舉行超過百場。溝通平臺具備活化婦女組織與增加政策溝通的效果,也增加女性參與 決策的管道與程度。未來溝通平臺之決議或建議事項,視其性質及業務區分,可由參與之 婦女團體在中央或地方婦權會提案。 2. 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原民會協力,挹注資源,對原住民女性、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進 行性別意識培力,活化原住民婦女組織。 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協助原住民團體進行性別意識培力,活化原住民婦女組織,並增進 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對於性別平權議題之認識。發展原漢性別文化之積極對話,使原住民 文化之豐富性融入性別平權相關政策,使性別平權政策符合多元平等之精神。 3. 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移民署協力,挹注資源,對新移民女性、有移民配偶家庭、及新移 民人口集中之鄉鎮性別意識培力,增加新移民女性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 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對於新移民女性本人及其配偶與家人,進行性別意識培力。對於新 移民人口集中之鄉鎮,則應普遍加強性別及族群平等之觀念宣導,建立對於新移民友善之 社會生活環境,並且增加新移民女性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 4. 對於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及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進行性別意識培力,提昇女 性參與程度,並增加女性進入決策階層之可能性 性別主流化之推動工作過去幾年雖然已經在政府部門展開,但是重要的社會團體如農會、 漁會、水利會、工會及工商團體中,女性參與程度仍低,也往往無法進入決策階層。政府 應運用相關資源及政策,增加女性參與,鼓勵社會團體對會員及幹部進行性別意識培力, 並積極建議社會團體及民間企業董監事會採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在六大工商團體外,協 助成立涵括大中小型企業的女性企業家團體,將女性企業代表納為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的必 要徵詢對象,以增加女性進入決策階層的可能性。 (四) 深化性別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 1. 建立市場經濟、社會組織、與家庭生活的性別統計 女性在國家事務以外的權力、參與決策的情形、影響力的程度至今缺乏較為系統性的統計 數據或調查資料。建立相關領域的性別統計,了解女性所受到的權力限縮、參與限制、或 欠缺影響力的原因,並據此建立體制與制定政策以改變現況。 2.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建立參與平等 資訊之可及性是平等參與的前提。各部會有重大影響之性別政策,應採取積極措施,透過 大眾媒體,以淺顯易懂方式,讓民眾了解,而非僅於網路上公佈,方能縮小資訊差距,建 立參與平等。 3. 重視在地知識 無論是性別統計相關資訊的蒐集,或是對於政策的公佈與說明,應重視並善用在地知識, 以增加資訊蒐集的正確性,以及政策說明及溝通的有效性。 (五)重視國際動態,持續與區域及國際性別議題接軌 1. 增加國際場域中,我國性別表現之能見度 性別平權是重要國際趨勢,我國雖然有外交困境,但近年透過性別主流化之推動,已與聯 合國重要國際性別進程接軌。除聯合國進程外,應透過民間與政府的積極協力,對區域及 國際性別議題有所掌握,並且增加我國性別表現之能見度,並與其他國家建立持續交流, 互相學習的關係。 2. 增加政府涉外單位對性別平權政策之理解與重視 性別平權作為國家價值,不僅應表現在對內施政上,也應表現在外交政策上。增加政府 涉外單位對性別平權政策之重視,以及對於國內性別平權進程之理解,方能有效使我國與 國際趨勢接軌,並且在對外關係上彰顯我國性別平權政策之發展。舉凡對外宣傳、援外政 策、國際參與及交流,都應具備性別平權之觀點。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混合式經濟體制是婦女經濟安全的最佳屏障 莫藜藜 (100/5/20修稿) 由於長期以來對個別知識的切割、分類,使得我們在討論性別不平等的事實時,忽略了個 別領域的不平等狀況並非單獨存在,其彼此間可能會產生互動,進而觸發或增強性別不平 等的事實。經濟資源的掌握、勞動參與、福利支持,以及家庭私領域的分工,彼此之間即 存在著這樣的內在關係。 我們認為混合式經濟體制是婦女經濟安全的最佳屏障,此乃以合作經濟為核心,凡是會影 響到生活的民生必需品之活動,採取國營或特許方式予以管制之措施,其餘則由市場機制 運作之經濟體制。由於性別平等機制是以「人」為本之政策,也是生活中的必需品,我們 期望倡導由經濟環境、就業制度與福利政策同時考量之觀點,以部分強制性,部分市場化 的措施,提出整合性的政策思維。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以下透過在「勞動參與模式」、「薪資收入狀態」、「社會角色分工」及「經濟資源掌握 」等四個面向的觀察,說明台灣在性別方面落差的概況。 (一) 勞動參與模式 1. 女性勞動參與緩步提升,但與男性仍有差距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的人力運用調查統計,女性勞動參與率為49.89%,較男性的 66.51%為低。但從長期發展趨勢來看,女性整體勞動參與率確實呈現緩步上升的態勢, 自1990至2010年的20年間,增加了5.39%;相對的,男性整體勞動參與率則逐年下滑,在 同期間由73.96%降至66.51%,減少了7.45%。 上述統計資料,如加入年齡、教育程度與世代因素後,發現在1965年代後出生的已婚婦女 ,其勞動參與率較之前的世代,明顯提升許多;而25歲到44歲之間婦女,不論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均有84.72%的勞動參與率;即便育有六歲以下子女,25歲到44歲這個世代的婦 女仍有相當於60%以上的勞動參與率,且有不同於之前世代的較高退出職場比例。 2. 女性中斷就業狀況明顯,以照顧小孩為主因 2010年主計處「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指出,已婚女性結婚離職率為31.21%;復職 率則是44.73%,平均復職間隔約6年11個月。又因生育離職的比率為16.07%;復職率達 55.48%,平均復職間隔約6年5個月。主計處此分報告的分析也提到,曾因生育離職女性 之離職原因以「照顧小孩」最多,「準備生育」次之。如此有五成,近六成之女性因結婚 或生育而退出就業市場,其人力流失情況殊為可觀。 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0年國際性別統計發現,台灣女性的勞動參與於25至29歲達至最 高峰後,即因逢婚育年齡而逐漸下滑,與美、加、法、德、英等國女性持續就業情形不同 ;亦無法如日本女性在40歲後再次參與勞動力市場,顯示我國中、高齡女性在退出職場後 ,有諸多主客觀因素使其不易重新二度就業。 3. 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比例較男性為高 2010年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統計顯示,女性就業者無論是擔任部分時間、臨時性或 人力派遣工作者,其比例均高於男性。而2008年中老年狀況調查發現,45歲以上群體選擇 部分工時或派遣工作的原因,以「找不到全日、長期性等正式工作」為最多,男性有 64.43%,女性有47.16;而女性有28.75%是為了兼顧家務,相較男性亦高出許多,對照前 述女性成為非勞動力的原因,顯示了女性在工作選擇的思考中,與其家庭的高度連結。 (二) 薪資收入狀態 2. 工業及服務業女性受雇者平均薪資為男性八成 我們整理行政院主計處 2001至2009年間有關工業及服務業部門受雇者的統計資料發現, 女性受雇者平均薪資較男性為低,2001年男性平均薪資為47,010元,女性為35,620元; 兩性薪資比例為75.77%。而2009年男性平均薪資為46,459元,女性為37,144元;兩性薪 資比例為79.95%,足見兩性的薪資差距比例逐年縮減。 3. 中高齡群體之薪資,兩性差異擴大 再依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人力運用調查資料,將兩性的受雇者依年齡層區分為25-44歲及 45-64歲群,年輕世代的差異主要在於整體收入分配狀況較男性普遍為低;而中高齡群體 則呈現更為極端的趨勢。一方面,年輕世代的工作收入,已經出現性別落差,雖然兩性的 分佈曲線都呈單峰集中樣態,不過男性的分布較女性多高出一個位階。二方面,中高齡女 性較年輕世代的收入更低,其因素與中斷就業以致年資無法累計有關;或因該年齡層女性 因過去教育資源不足,而較少機會進入高薪工作有關。三方面,中高齡世代的收入性別差 異更趨擴大,相較於同年齡的男性,女性在中、高層收入群的比例更形偏低。這些都在在 顯示女性仍處於經濟的相對弱勢,是一個跨世代的現象。 4. 女性因收入較低,成為依賴人口的可能性較男性為高 再以上述統計資料分析發現,不論是在哪種婚姻狀況下,女性平均收入的分佈高峰都在3 萬元左右,而多數女性平均收入較男性更為集中在未滿3萬元之區間,顯示女性在經濟上 仍較男性弱勢。由此不免注意到,女性因收入較低成為依賴人口的可能性較男性為高,一 旦面臨離婚、分居或喪偶等情況時,其經濟安全也會受到考驗。 (三) 社會角色分工 1. 女性未進入勞動市場,以料理家務為最主要原因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在非勞動力人口中,女性有49%是因為 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此比例於男性僅占1%,兩性的差距非常懸殊。而男性非勞動力 人口則大多是因為求學或升學,以及高齡跟身心障礙的原因而未加入勞動市場。 2. 無酬照顧工作與家務勞動的女性化 現今女性投入職場的比例增加,並不代表女性得以從社會傳統賦予的角色中退離,例如內 政部2006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統計調查指出,當婦女家庭中有12歲以下孩童,或有65歲以 上老人,由婦女本人擔任照顧者的比例,分別為72.4%及46.0%;而無法自我照顧的身心 障礙者,其照顧者由女性擔任的比例更高達近八成。另,行政院主計處(2003)臺灣地區 社會發展趨勢調查顯示,在家務勞動的時間部分,男性有超過半數以上每天處理家事時間 不到一小時;相反的,將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每天花費三小時及以上的時間在處理家務。而 2010年主計處「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指出,15-64歲已婚女性,每日平均處理家務 4.27小時,其中就業者3.45小時,非勞動力者5.26小時。由此可知,兩性在家務勞動分工 的比例差異仍然非常懸殊。從以上數據可看出,女性在社會中仍主動或被動的擔任大部分 的照顧工作。 (四) 經濟資源掌握 1. 從業身分─雇主以男性居多,無酬家屬工作者以女性為主 行政院主計處,2006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顯示,兩性不同從業身分的分佈比例,其 中自營作業者和雇主的男性比例均相當高,各為75%及81%;而在無酬家屬工作者方面, 女性則為多數,占75%。這部分數據顯示,擁有經營自主性和資源運用、管理權力的從業 者,仍以男性為多數,而在家庭企業中未固定支領報酬的無酬家屬工作者,卻有四分之三 皆是女性,顯示部分經濟自主的權力仍有性別落差。 2. 職業身分─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以男性為多,專業及技術人員則兩性均衡 行政院主計處2009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顯示,在職業結構上,擔任民意代表、企業主 管及經理人員的男性占81%,遠高於女性的19%;而在事務工作人員部分,女性比例則多 過男性56個百分點,可見在企業管理、決策的權力仍集中於男性;而在專業人員、技術員 及助理專業人員的部分,則呈現兩性比例較為均等的狀態。 3. 企業主與經營者仍以男性為主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9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不同規模企業的企業主性別,中小企業 中女性企業主的比例為35.81%,大企業的企業主女性比例則為18.12%;就整體產值來看 ,女性企業主的企業銷售值占整體的13.7%。另方面,在工廠負責人和產值的統計中可以 看到,工廠負責人約有五分之一為女性,然而營業收入和員工人數規模越大,女性負責人 的比例卻越低;再者,以2010年7月底全體登記公司的資本額來分析,僅約10%的資本額 負責人登記為女性,由公司家數來看,亦只有28.5%的公司是以女性為負責人。這些數據 即佐證,女性在職場或許已能於專業領域與男性並駕齊驅,然而在經濟資源和生產工具的 掌握程度,仍然與男性有相當程度的落差。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見女性在勞動市場確實有較過去更多的參與,在教育資源日益普及 的今日,於專業能力的表現也愈趨顯明。傳統的性別與家務分工模式,似乎愈來愈難以承 載這種轉變帶來的壓力,無論是女性就業和經濟安全的疑慮、兩性薪資的未臻平等,或是 肩負家庭照顧及工作責任,以至於勞動參與仍較國際水準略低,這些都造成女性人力資本 的耗費與閒置,甚至在實質經濟資源和經營權力的面向上,女性都仍大幅落後於男性,顯 見在肯定女性為台灣社會付出之餘,政府有必要重新自性別平等的觀點出發,整合就業、 經濟與福利的多重面向,擬訂適宜之政策方針。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一) 充分就業是性別平等與和諧的基礎 經濟資源的多寡不僅影響個人生活基本條件的適足,同時也影響個人社會權力的強弱,因 此性別平等必需在經濟資源的平等地位上才能達成。同時,就業市場和經濟資源的性別不 平等影響所及,實與女性是否選擇婚姻無關,而是要從個人生存基本條件,確保經濟資源 的穩定對所有人都有重要性,尤其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女性。由上述相關數據瞭解,女性薪 資較男性為低,以及社會角色的期待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女性在就業和家庭中不得不選擇 負擔照顧及家務工作;也可能促成女性必須折衷於兩者間,形成非連續性就業模式,導致 經濟力量不足的女性,在家庭中會因此而形成依賴情況而居於劣勢。因此,為了促使兩性 真正的平等與相互尊重,就必須注重經濟情況的落差,我們宜有更積極的就業輔導政策以 使女性充分就業,或避免其中斷就業。 (二) 照顧工作是兩性與社會共同的責任 關於女性在家庭分工和就業的議題上已經有許多討論,傳統性別分工的觀念雖然已隨普及 教育和勞動參與率提升而修正,然而家務料理及子女照顧工作仍被視為是女性應該優先履 行的角色。所以,在家庭照顧與經濟需求的妥協下,女性極可能改變甚至中斷原有的就業 發展;即使欲重新返回職場,也因各項條件趕不上時代、經驗的不足而必須選擇進入次級 的勞動力市場,最終女性還是會持續落入弱勢的循環中。質言之,性別不平等在就業、經 濟以至於家庭面向,是一體多面,同時與照顧責任和角色分工密切相關。因此,政策的擬 訂必須同時注重三個面向的交互關係,一方面從強化家庭照顧支援系統來減低女性就業的 阻礙,另方面更需引導社會重視家庭照顧工作,及促進兩性與政府共同負擔的意識。 (三) 勞動尊嚴在多元化就業型態中應受保障 由於女性經常配合家庭發展階段而變更就業型態,因此經常進入非正式部門就業(如自我 雇用者、自營作業員、薪資雇員、微型企業雇主等),以及在正式部門中從事非典型就業 (包括部分時間工作、臨時性僱用及人力派遣等)。然而,這種就業模式可能會產生收入 不足、不穩定、勞動條件欠佳,及缺乏升遷機會的處境,也將長遠的影響女性的經濟安全 。為使女性的經濟自主逐步提升,除了致力於促進婦女勞動參與,同時亦應注意各類非典 型、非正式部門之就業條件、制度與環境,以確保職場安全與勞動尊嚴,俾使兩性勞動處 境均獲改善及保障。 綜上所述,由於在就業市場上兩性面臨升遷和薪資的結構仍有落差;在經濟資源的掌握上 女性仍較男性不足,而女性在家庭照顧的角色與責任仍然沉重,凡此皆必然引導出女性的 經濟安全危機及社會福利需求。因此,本篇乃期待以上述基本理念為內涵,提出相關的政 策願景。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基於前述各項社會現況及基本理念,本篇擬提出「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平衡兩 性工作與家庭責任」、「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等 四項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 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 婦女福利的制度設計,除了殘補式的津貼救助或是提供服務輸送之政策作為外,同時應以 增加或支持婦女就業,使其邁向經濟自立為根本目標。因此,諸如婦女投入較多的合作經 濟模式之推廣,照顧經濟的思維以及相關產業的發展,以及重新檢視職業保險的社會保障 制度等,皆為增進福利之重要環節,是以保障經濟安全、協助婦女自立脫貧,及擴大勞動 與社會參與,應為福利政策之基本價值。 (二) 促進兩性工作與家庭平衡 增進勞動參與需有完善的家庭支持體系,以及平等的就業環境。不同年齡、族群、階層、 地域的婦女,因社會角色與責任而產生的勞動、經濟與社會安全需求不同,如何發展友善 的家庭照顧支持體系,同時透過政策鼓勵與倡導,進一步平衡兩性於家庭及工作責任的分 擔,才能促進女性勞動參與意願,促進工作與家庭的平衡,及協助兩性充分就業。 (三) 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開發女性勞動力,除了由法律層面排除各種職場之性別歧視以外,亦應以行政作為,鼓勵 與督促法令的落實,以確保平等尊嚴的勞動環境。鑒於非正式、非典型之勞動模式日益增 加,且女性因家庭調適功能而有較高比例進入類似部門,因此政府亦應重視不同型態勞動 模式中所存在的不公平與歧視問題,以及相關就業安全、職場權益等保障。 (四) 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除了勞動參與的提升,協助女性二度就業與創業、建立支持輔導網絡與陪伴機制、營造有 利合作事業發展之環境、降低經濟資源取得的障礙、提高實質參與經濟決策的機會,以及 調整資源分配的公平性,都是未來持續努力的方向。事實上,照顧工作、家務勞動、照顧 產業、多元化就業型態等人力產能與運用議題與女性在職涯、家庭責任等面向上具有整體 相關性,因此政府應就不同性別的勞動人口及就業特質進行通盤考量,以期提出有效運用 人力、強化家庭照顧支持體系、健全照顧工作條件之多贏策略。同時,也應於各項重大法 規、政策與方案之執行及決策機制中強化公民參與之民主組合機制,促進受政策影響之群 體意見能受重視並納入,以提升政策之合理性與效益。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 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 1. 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 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 2. 提供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照顧與福利服務,透過照顧工作的公共化與職能培力,協助其 自立脫貧,改善生活與經濟處境。 3. 檢視與改善目前以家庭或父權為單位基礎的補助資格規定,改以公民身分或實質運用 請領者為主,例如政府對於賦稅優惠、住宅補貼、農耕休耕補助、或相關經濟補助撥款等 ,能具公平性與合理性。 4. 持續推廣國民年金之納保觀念並健全納保制度,檢視修正其施行細則中保費繳納、補 助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無酬家庭工作者及就業身分轉換之國民。另外,可研議與發展家庭 照顧者津貼和年金制,帶動無酬勞動之有酬概念,肯定家務勞動價值。 5. 推動「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及發展在地化之長期照顧資源與服務模式,尤其針對貧 窮、老年、單親、獨居、新移民、原住民,以至於身心障礙、愛滋病患等女性或福利需求 群體提供社區住宅、生活協助、職能訓練、就業媒合等跨領域福利與就業服務。 6. 為使各項年金制度能有效回應女性兼顧家庭與工作之就業模式,應就現有職業保險之 社會安全體系思考可能之整合方向,促使年金制度回應不同生命周期女性進出職場的累進 模式,確實保障女性之老年經濟安全。 7. 視社會需求與政府財政能力,將福利服務資源與人力經費列為預算優先事項,充實各 級政府福利推動之職能。 8. 整合政府社會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轉銜窗口,並針對農漁村婦女、原住民、新移民 人口,及受暴婦女等弱勢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或創業協助之方案。 (二) 促進兩性工作與家庭平衡 1. 經由民主組合與審議機制,研擬制定普及化、公共化之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 質、可近性之托育、托老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並在避免過度市場取向之照顧產業的前 提下,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以協助任何家庭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2. 檢視公共空間的運用,就現有之非營利組織、專業工作者、社區、學校據點等進行資 源整合,結合既有軟、硬體資源以擴充社區保母、公共化幼托園所,及國小課後照顧之服 務據點,以滿足一般雙薪家庭的照顧服務需求。 3. 發展跨文化思維的部落互助教保模式,檢視修正原鄉及偏遠地區對公共設施營建之規 範,以利其規劃普及照顧體系及職業訓練等工作,建立因地制宜的公共化幼托系統,以結 合在地就業及文化保存,促進社區的共同參與。 4. 推動企業內家庭政策,協助上有老人、下有幼兒的「三明治」家庭,解決家庭照顧的 需求,包括落實企業托兒/拖老、育嬰假、家事假、親職假、侍親假,以及其他履行家庭 角色需求的家庭措施,包含彈性上下班、彈性上班地點等,避免女性因家庭照顧而中斷就 業或退出勞動市場。 5. 規劃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以確保勞工不因家庭 照顧而退出職場,及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 6. 持續宣導家庭照顧與家務工作係勞動再生產重要條件之概念,鼓勵各界重視其重要貢 獻,避免擔負者遭受職業歧視。 7. 健全托育與照顧相關兒童教育與照顧法制與配套,提供平價優質的公共托育,以公民 共辦方式,結合民間資源,運用學校閒置空間,發展0至12歲托嬰與居家照顧服務」、「2 至6歲幼兒教保」「2歲以下托嬰」、「2至6歲托兒」,「6至12歲課後照顧」之三合一的 公共化、普及化幼托整合服務,並兼顧原鄉、偏遠及離島等地區的托育資源。。 (三) 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1. 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 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 2. 正視就業環境中「同工、同值不同酬」之現況,除落實勞動檢查法規外,亦應審酌社 會現況,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並研提解決方案,以縮短薪資差距,保障女性工 作價值。 3. 強化性別平等與就業歧視審議機制與申訴管道,增加相關勞動檢查及專業人員訓練。 同時,加強企業主於性別工作平等、勞工孕產權益、性騷擾防治等重要議題之性別友善態 度與認知;並研議相關鼓勵措施,表彰性別友善企業。 4. 以女性為主要勞動力的職業類別如家事工作者、照顧工作者及幼托保育工作者等,不 論所屬之族群、文化與國籍,皆應享有合理基本勞動條件之保障,避免市場化之勞動剝削 ,以改善其工作權益為基礎,充實國家各項照顧政策之人力資源,以期達成照顧服務質與 量之平衡發展。 5. 建構家庭照顧者服務體系,獨立評估照顧者之需求,取消目前限制照顧者使用公共照 顧服務之限制,增列情緒支持與喘息服務,建構照顧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與支持輔導體系 ;並加強照顧服務人員相關勞動權益之勞動檢查。 6. 研議改善教育分流造成的性別職業隔離問題,並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改善 。 7. 為提升女性人力資本及資產累積,結合職業訓練、媒合就業支持體系,提供女性可近 性、在地化之職訓與就業資源;尤其針對二度就業婦女進行職種再訓練,以期使技能符合 就業市場需求,並增加部分工時的彈性工作機會,使婦女可以兼顧家庭並達到就業。 8. 為落實托育照顧工作者的尊嚴及平等之勞動價值,應加強托育機構之勞動檢查,督導 教保職場環境及條件,留住優質的教保照顧師資及人力,提昇教保品質。 9. 保障社會底層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包括就業機會、人身安全、就業環境等的權益。 (四) 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1. 確保女性於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之所有權;信貸、資金的使用權等擁有和男性一 樣的平等機會;並追蹤各項金融創業貸款的逾期、還款率,納入政府整體性別統計,以促 使各界重視經濟權力與能力之性別平等面向。 2. 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修訂影響社會經濟或合作事業投資社會福祉事 業發展之相關法規,例如:採購法規、合作事業法等,提供稅制上的優惠,營造有利合作 事業發展之環境,改善勞工地位與創造婦女就業,達到生產力與環境永續之加值效應。 3. 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建構「合作社創業平台」,協助婦 女籌組合作經濟組織,開發行銷通路的共同場所與機會;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 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環境。 4. 整合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窗口,橫向持續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 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並特別針對農、漁村、原住民、新移民人口,及受暴 婦女等多元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支援之方案。 5. 改善中高齡婦女於科技資訊運用面向的弱勢處境,強化科技方面的人才育成與創業輔 導,增強女性取得資訊的能力。 6. 重視女性創意工作者集中的手工藝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能的 取得,以及各項商品檢驗、認證、智財權、專利等資源,相關知識或申請程序的友善性與 可近性。 7. 經濟部門應進行經濟及貿易政策之性別影響評估,並持續強化相關性別統計調查且定 期公布結果(如貸款、還款逾期率等),做為改善政策品質與效能之依據,以及研擬於政 府採購法中對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輔導與協助。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的基礎 張瓊玲 (100/5/2 修稿) 由於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的現象日趨嚴重,我國的人口結構已大異於前,出現人口成長延遲 與老化的極端情況,教育水準普遍提高,但青壯年經濟負荷沉重,晚婚、不婚、離婚、單 親的人口增加,衝擊原有社會核心家庭為主的樣貌,改以多元家庭的型態呈現。歸根究底 ,人口結構改變係為主因,所以,提出因應社會發展的人口對策,遂為各界所關注的重點 議題,並成為政府擬訂各項政策時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本單元擬從性別的觀點出發, 提出「人口、婚姻與家庭」的政策綱領,供各界參考與討論,並期望未來能據而擬定出具 有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一) 人口結構與政策 我國婦女總生育率自1984年起降至替換水準2.1人以下,2003年再降至1.23人成為「超低 生育率」國家。根據2009年行政院主計處的社會指標統計年報指出,1998至2009年,出生 嬰兒數由27萬人,降至19萬1千人;婦女平均生育數由1.5人,降至1.03人,2010年總生育 率更降至0.91%;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則由8.3%,增至10.6%。以2009年來看, 出生人口約19萬1千,死亡人口約14萬3千人,自然增加的人口僅4萬7千人,總人口成長率 降至0.36%,女性初婚平均年齡延後至28.4歲。台灣「超少子女化」的出現,與近幾年結 婚與生育年齡雙雙延後及有偶婦女比例下降有著密切的關聯。 再則,從人口結構看來,根據2009年行政院主計處的社會指標統計年報指出,老年人口年 年增加,而年輕人口之比例正逐年減少中。以2009年來看,0-14歲人口占總人口之16.3% ,65歲以上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之10.6%;粗結婚率下降千分之5,而粗離婚率卻上升至千 分之2.5。又依據2010年底戶籍登記人口統計資料顯示,出生人口又降至16萬6千多人,較 前一年減少比率高達12.76%,減少比率遠高於預期,衍生而來的人口結構老化、失衡問題 將益形嚴重。 近年來出生率的降低,主要是大環境經濟不佳,年輕人對婚姻、家庭與養育子女價值觀改 變、養育子女的整體成本上升,以及育兒資源與家庭支持性系統不足等原因。目前超低生 育率現象,已對整體社會的走向、國家經濟的發展、生活思維的方式等都產生了相當大的 影響。雖然,少子女化的現象日益嚴重,2009年底我國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639人,仍 較2008年底增加2人,僅次於孟加拉,居全球第二位,而遠高於南韓、印度和日本。由此 觀之,我國人口問題除少子女化的問題之外,人口結構的改變所造成失衡的情況更是值得 重視。 因此,如何因應這種因人口失衡所帶來的問題,如青年人口的就業經濟培力與照顧、高齡 人口的生活照顧、一般家庭的托育問題及家務支持性系統的建立、身心障礙家庭成員的長 期照顧及照顧者喘息服務、協助婚姻移民家庭的社會環境適應、單親弱勢家庭、雙(多)胞 胎家庭等照顧服務需求的滿足,都顯得刻不容緩。政府承載著人民的期待,想方設法去結 合各界的力量,提出具有性別意識的人口政策,應是政府的重要使命。 (二) 婚姻與法律 目前,台灣已躍居亞洲國家中離婚率最高且結婚率最低的國家,有偶婚姻不再是人生必然 的生活型態,連帶的亦會產生「少子女化」的結果。就實際情況來看,女性進入婚姻制度 後,因法律規範並不完備也未與時俱進,結婚成了貧窮女性化的開始。女性是家務的主要 負擔者,但在家中地位仍受到傳統文化上視「嫁入者」為「外來者」的性別歧視影響,不 管是顯性或是隱性的家暴,女性一旦走入婚姻,即潛藏著被傳統觀念的性別歧視所「霸凌 」。以至現代社會,女性教育程度越高、或自主性越高,晚婚、不婚(或選擇不生)、離 婚的比例就越高。 另外,在婚姻移民的外籍配偶方面,性別歧視及文化、環境適應問題,亦是性別人權所關 注的重點。根據內政部(2009)從2004年-2009年的統計顯示,跨國婚姻離婚率偏高,政 府雖已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建構多元文化的社會支援,惟2009年跨國婚姻離異對 數仍達13,157對,占外籍配偶家庭3.1%,表示每百對外籍配偶家庭約有3對離婚,創下近5 年來的新高。 因此,檢視婚姻制度中的性別歧視因素,檢討相關法律及財產稅制上的公平性,是為本項 的重點內涵。 (三) 家庭型態、功能與發展 由於人口結構的改變,現代社會家庭型態的多樣性,已迥異於傳統社會。以2009年的統計 數據來看,全國家庭總戶數為7806千戶,平均每戶人數3人。近年來經濟不景氣,雙薪家 庭已然成為常態,單親、隔代教養等,亦常見於都會與農村地區。「多元家庭」的組成包 括傳統家庭成員外,尚包括「單親」、「繼親」、「婚姻移民」、「不婚者」、「晚婚者 」、「離婚者」及「非婚同居者」、「非異性戀的性少數者」所組成的多元型態家庭。故 現代多元家庭中各成員是否能得到合宜且妥善的照顧及法律的保障,成為當代社會的需求 。 除了家庭內部系統的教育及彼此對待關係的問題外,健全家庭功能、促進家庭中各類人口 的發展與生活品質的維護,實與外部系統能否提供家庭足夠的支援,有極大的關聯性。在 人口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問題日趨嚴重的今天,托育、托老及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工作,加諸 在傳統觀念上向來擔任家庭照顧者的女性身上,無疑成了人生沉重的負擔。家庭照顧的問 題,若未能得到政府政策性的支援,則目前人口失衡的情況,將可能更難以遏止。因此, 如何讓不同性別人口皆能安心工作,發揮所長,家庭支持系統的完備性,是為最關鍵的因 素。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完善的社會福利與社會照顧制度,是促進社會實現「正義」、「公平」、「平等」、「博 愛」的重要作為,而性別意識的觀點,正是打造友善環境,增進社會永續發展的重要概念 。對於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我們揭櫫的基本理念,如以下數端: (一) 促進性別平等,尊重性別差異 從各類人口群中,不論是嬰幼兒、少年、青壯年、老年、身心障礙者、弱勢、性少數、新 移民等;或不同地域別,如都會、鄉村等;及不同族群別與不同性傾向的人口,都應秉持 人人平等、包容心及同理心,正視其性別差異,方能真正回應各類人口的需求,以促進性 別平等,達到兩性和諧共治的「善治」社會。因此,在婚姻制度中,破除男尊女卑的性別 歧視;檢討法律對女性在婚姻中的保障不足問題:如財產分配、子女監護及稅制不公的情 形;在家庭議題中,過度的家庭勞務負擔,因生育與照顧「天職」,將女性弱勢化、貧窮 化等,皆需以更進步的性別觀點,檢視服務各類人口的政策,方能符合現代社會多元價值 、多元家庭型態的需求。 (二) 提倡婦女福利,健全家庭政策 根據聯合國第六十四屆會議「國際家庭年十周年的後續行動」報告中指出,顯性的家庭政 策涉及(a)家庭組成 (b)經濟福利 (c)育兒 (d)家庭護理等面向。因此,為平衡 工作與家庭生活,政府設計出良好的家庭支持性系統,是協助女性參與勞動經濟市場,最 有效的方法。故為提升婦女社會地位,建構兩性平權的社會,「家庭政策」實與婦女福利 息息相關。如何從目前與婦女有關的各項福利措施,規劃出「支持性」、「補充性」、「 替代性」的婦女照顧政策,實為建構整體「家庭政策」最重要的一環。 (三) 以全人關懷出發,落實性別正義 人口政策的目的,在於提升生活品質,營造有利的全人生活環境,以關照人生各階段的需 求。各項普及照顧福利服務制度,應盡量朝向社區化、在地化、平價化、公共化。並在政 策制定與執行的各階段,讓不同性別人口參與,充分表達其需求,方能落實性別正義,體 現人權立國的普世價值。因此,全人關懷應為所有政策的終極目標,務使幼有所長、壯有 所用、老而有尊嚴,弱勢及障礙者皆有所養,建立幸福安樂的社會。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 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雖然台灣的人口成長呈現「超少子女化」的現象,但總人口密度仍居世界第二位,因此台 灣目前即刻面臨的人口問題,其實是人口結構失衡大於少子女化問題,如何設計一套可以 即時因應各年齡層人口需求的政策,通盤考量環境、社會、教育、經濟等政策面向,檢討 就業、生活、學習發展模式、家庭與照顧型態等政策作為,提高對增進人口素質的關懷, 讓人民生活得有尊嚴、安全、品質和希望,是擬定各項政策時重要的思考方向。 準此,不管是各年齡層的人口,從嬰幼兒到老年人口的關照,政策都應具備性別敏感度, 包括嬰幼兒人口的性別比例失衡問題、年輕人口的性別參與問題、青壯年人口的性別經濟 安全問題、老年人口的性別差異照顧與健康問題。因此,我們主張人口政策應具有性別敏 感度,並包括尊重人口中之少數群體,如雙(多)胞胎、身心障礙者、性少數及性傾向多元 者之型態,才能真正落實性別正義。 (二) 提倡平價化及公共化的托育政策,建立完整的兒童照顧服務體系 少子女化的問題,在於養兒、育兒的經濟成本與機會成本太高,故我們主張以社會福利的 角度出發,建構平價化的、公共化的托育政策,繼續強化「社區保母系統」的專業管理, 提供優質、平價且多元供給的托育服務;並考慮定額的托育費用,可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 為扣除額,以稅賦減免及各項多元照顧方式,達到鼓勵生育的效果。 育兒的職業婦女除了托育問題外,最擔心兒童課後教育與照顧問題,建全的兒童照顧及福 利措施,不僅能使家長安心工作,發揮經濟效益,更是建造兒童安全成長環境的根源。因 此,我們主張持續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建立完善的兒童照顧體系,保障兒童人權。 另外,宜針對原鄉生活環境的特殊困境,發展能真實回應部落需要的社區互助式托育教保 模式,以協助建立原鄉婦女的托育支持系統。 (三) 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隨著國人的教育水準提高,婦女經濟力增加,女性的自我意識醒覺,也帶來女性晚婚、不 婚、離婚的比例增多。檢視相關婚姻的法規中,對女性保障不足的問題,如子女監護權( 親權的行使)、財產的分配權和所有權,家務的勞動價值及家庭扶養費用,甚至是稅法上 夫妻合併報稅制度等等,若規範不清、不公,則造成性別歧視、甚至懲罰婚姻。衡酌各類 法條中,種種對婚姻制度中的女性有性別歧視及保障不足之處,都應全面檢討。 而婚姻制度外的事實婚者、性少數、以及非婚同居者,其對伴侶、子女及財產分配上的權 益主張等議題,宜考量社會已存在的實際情況及國家公民應享有更多元的成家權利,對於 其非婚生子女,應落實保障其各項人權,包括生存權、身分權、就養、就學權及獲得與婚 生子女同等之社會福利服務;對於非婚同居伴侶之身分法或財產法之研修方面,應促請社 會各界共同討論,站在保障性別人權的立場上,持續進行友善對話,並進而研議保障同志 婚育之權益。因此,我們主張全面檢討婚姻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定、檢視稅法上規定之夫 妻合併申報制,是否會形成不利婚姻,暨影響經濟弱勢一方之權益等,以保障性別人權。 (四) 尊重多元文化差異,打造婚姻移民的友善環境 除了持續協助認識外籍配偶適應本國風俗文化,增加其適應環境能力,並協助其子女增進 自信心、人際關係、及培養多元文化認同之觀念外,更期望加強宣導國人對新移民原生文 化及原住民文化之關懷與認識,以更寬廣包容的心,尊重多元文化的差異,推動國內各族 群平等。並對從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工作之相關人員辦理跨文化訓練,持續提升所有 第一線工作人員之性別及文化敏感度,方能真正幫助新移民,打造相互尊重和諧的友善環 境。 (五) 正視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近年來結婚率下降,離婚率提高,非婚出生率增加,單親家庭比例攀升,這些現象,均顯 示出家庭型態正在朝多元化發展,越來越多的家庭失去履行其主要社會功能的能力。當代 社會中家庭的照顧功能,傳統價值的傳承及教育功能,都在式微當中。因此,重塑家庭價 值,明確家庭政策,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集政府之力扶助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如幼 兒、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得到合宜的照顧,更協助向來擔任主要照顧者的女性,得到 喘息服務。因此,我們主張從社會福利到稅制改革(如提高扶養親屬寬減額、定額的托育 、托老及身心障礙照顧費用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等),及長期照護與經濟勞動力的補充,都 必需有完整的規劃,以建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藉由家庭照顧公共化,可以幫助更多婦 女展現工作能力,進而增進整體國力。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 人口結構與政策 1. 應特別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之現況因應與原住民、新移民之需求問題,重 新研修具性別意識與族群文化觀點的人口政策;並對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老人照顧、新移 民之服務人員,加強訓練其性別敏感度,以增進服務品質。 2. 改進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運作,持續增加「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能量與可得性 ,加強保母的輔導培訓、居家托育管理及到府查訪,提升保母服務品質,讓婦女能繼續在 職場上安心工作;並逐步營造平價且優質的公共托育,作為一般家庭享用得起的實惠選擇 。 3. 推動企業設置托育設施及措施為必要之勞動條件,落實工廠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工廠 應設哺乳室、托兒所等相關規定,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並對設置托育設施之企業, 訂定獎勵措施,以資鼓勵。 4. 各地方政府應於所轄地區內之就業服務站及職訓機構,提供公共托兒、托老之福利服 務,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5. 持續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強化受暴受虐者如婦女、 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之虐待救援體系;對於新移民家暴個案,在協助救援上應 特別留意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法令,避免受家暴之新移民無法脫離暴力環境,或淪 為無國籍者。 6. 推動多元非營利型態之國小學童課後照顧措施,整合兒童保護之專業服務網絡;宣導 並落實兒童保護的觀念與作法,推動親職教育。 7. 對於懷孕青少女及非婚生子女,應落實保障其各項人權,包括生存權、身分權、就養 、就學權及獲得與婚生子女同等之社會福利服務。 8. 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福利,創造無障礙之就業環境;建構完善的老年女性經濟安全體系 及照顧體系,使其享有尊嚴生活及發展機會。 9. 支持各項政府政策都應考慮人口政策中各類人口的需求,並融入性別意識,強化性別 影響評估之檢核,務求於各項政策皆具有性別敏感度,以落實性別正義,健全社會發展。 (二) 婚姻與法律 1. 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重新檢視國 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命令,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2. 全面檢討「民法」、「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等相關規範婚 姻制度與跨國婚姻的法律,破除對性別不平等之規定。在「民法」方面,判定「親權行使 」之「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應明定明確標準,並考慮加入「子女照顧史」,以對經濟相 對弱勢之婦女,在爭取監護權時,得到人到的關懷與合理公平的對待。 3. 檢討稅制中夫妻合併申報所衍生之懲罰婚姻效應,尤其對於分居中之夫妻及採夫妻分 別財產制者,合併申報稅制對婚姻中經濟較弱勢之一方,顯然不公。 4. 加強司法人員、法官、檢調、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避免於庭訊審查過程及判決 結果有性別歧視之情況。另對於財產繼承權及子女姓氏之選擇方面,應加強宣導性別平權 的觀念,以消除傳統的性別文化歧視。 5. 對於非婚同居伴侶之身分法或財產法之研修方面,應促請社會各界共同討論,站在保 障性別人權的立場上,積極推動友善對話,並研議立法保障其權益。 6. 落實推動外籍配偶等婚姻移民者之照顧輔導措施,提供便捷新移民諮詢服務管道及加 強培養各地之通譯人才,提供婚姻移民更完善的通譯服務,並持續增進移入人口機關之性 別敏感度,以強化其行政管理等服務品質。 7. 對於婚姻移民者,於檢討「婚姻真實性」的查察及裁量方式時,應有通譯人員陪同, 並納入新移民的表述及公正第三方的申覆制度。 8. 研議修改目前國籍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在歸化過程中婚姻移民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 應考慮研修需先放棄母國國籍方能歸化我國國籍,改朝向確定取得我國國籍後,始放棄母 國國籍之規定;至於國籍法中的「品行端正」要件,過於自由心證,應予刪除。對於在準 歸化階段的新移民,不論有無子女,若遭逢喪偶、離婚、分居、家暴或非自願之離婚訴訟 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建議仍適用國籍法的「特殊歸化」(外配身分),或酌情放寬「 自願歸化」(一般身分)的門檻。 (三) 家庭型態,功能與發展 1. 檢視目前與婦女福利有關的各項政策作為,並研議支持性、補充性和替代性的婦女照 顧政策,俾利進而擬定具有性別意識的家庭政策。 2. 強化高風險家庭的支援與扶助,對於受暴者如婦女、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 之處遇,政府應結合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等各界的關懷,共同打造完善的救援體系。 3. 以推動長期照護政策及措施,並兼顧保障受照顧者與家庭照顧者之權益,作為建立家 庭支持系統之重要理想。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照顧者相關教育、培力、各項 諮商、輔導等支持性措施,並加強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4. 加強培訓居家照顧人員,補充高齡化社會所需之長照系統服務人力,訓練照顧服務人 員具備性別敏感度,並增進女性身心障礙者之安全照護,減少其不容易自由移動之困難度 ,建造性別友善環境。 5.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精神;研訂質量兼具的高齡者社會住宅 政策及完善之住宅管理措施;推動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建構有利老人健康、安全與活 動的友善社會。 6. 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分階段實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部分負擔制度,研議從出 生到6歲孩童的所有補貼計畫,如稅務寬減以及幼托公共化等多元化扶助措施,以國家集 體之力幫助家庭照顧小孩,讓母親可以不離開職場,兼顧事業與家庭。 7. 研議以稅務寬減作為政府照顧政策的政策工具之一,即定期檢討各類照顧費用(如托育 、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經費負擔,於所得稅申報中規定為定額列舉扣除額,或提高扶養 親屬寬減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減輕各類人口家庭照顧之經濟壓力。 8. 研議保障老年女性之經濟安全(如開辦老年人財產信託),避免其因性別歧視淪為家 庭中之附庸地位,維護其有尊嚴之老年生活。 9. 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非傳統婚姻之同居伴侶或非傳統 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其 福利、權益保障等對策,以落實性別人權的精神。 10. 當代多元化的家庭型態中,對於各類家庭之親職照顧,政府尤應妥為關懷,正視家庭 暴力、家內性侵等問題,除倡議正視家庭價值外,並重視多元家庭之性別平等關係,將家 庭納入性暴力防治工作之範圍,以強化家庭之社會性功能。 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具性別意識的教育文化媒體政策是建構性別平等社會的磐石 黃馨慧、方念萱 (100/5/19 修稿)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追求性別平等已是國際社會的重要議題,各國政府透過相關政策之擬定與制度的建立,期 使不同性別的人、不同性取向的人都能活得更平等、更人性、更有尊嚴,這不僅是被視為 普世人權的基本保障,也被定位為應積極追求之理想價值及目的。長久以來,由於傳統的 性別角色以及其對應的權力關係、文化規範、社會制度不斷的彼此增強並合理化本身的存 在,使得社會對許多既有的不平等現象、甚至對性別歧視習以為常。然而,正因為性別不 平等的根源來自文化、媒體、經濟、法律、政治…等各個層面,因此若要促使性別更為平 等,就必須進行多層次的改革。 我國雖早在1970年代呂秀蓮提出的「新女性主義」相關論述中,就已經開啟臺灣本土性別 平等運動的序幕,但過去性別議題在政府教育文化或媒體政策中若不是缺席,就是處於邊 緣位置,然而持續透過民間團體與學術界的投入,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在台灣已有具體的 進步與累積,從1997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諮議報告書,將性別平等教育列為教 育改革項目;同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各級中小學依法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之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2001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明訂兩性教育(後更名為性 別平等教育)以重大議題之型態融入各學習領域建構課程,揭示性別平等教育為正式教育 的一部分,具體展現了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成果。爾後經過多年的努力,2004年頒布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宗明義的揭櫫「性別教育乃指以教育方式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因此,不僅 使性別教育的實施具有法源依據,更有強制各級政府與教育機構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具有正 當性與權威性;繼而於2010年教育部發佈「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白皮書是依據性別平 等教育法擬定,其實施場域是以學校為主體,並擴及家庭和社會,以人為核心,以教育為 實施手段,回歸教學與課程;並以性平事件處理和輔導矯正為救濟,期待透過各級政府及 學校應在健全組織之運作下,提供充沛資源與人力,協助達成目標。 然而,目前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無論是在組織、資源、課程教學、法令整合或是師資、 空間等各方面,都面臨許多問題與挑戰,例如,在組織方面,教育部目前沒有性別平等專 責單位、縣市政府層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亦未能發揮應有功能;而在課程與教學方面, 目前中小學課程的實施,除了期望各個學校實施學校本位課程時,以彈性課程自行發展教 學活動之外,最積極之目的乃冀望以融入式課程作為手段,促使所有的學習領域均能體現 性別平等教育的理念,並使之成為性別平等教育的推手,但九年一貫課程性別平等教育議 題卻面臨與其他重大議題的資源競爭的問題,同時,中小學教科書性平的檢核仍亟待加強 、在教學現場則缺乏具性平意識之優質媒體教材可供使用;而高等教育政策的制訂與推動 仍未能積極落實性平法與性別主流化精神,致使國內性別相關系所的發展受到侷限,讓本 土性別研究的人才及其研發成果仍無法發揮更廣泛的影響力;還有,教育的性別分流現象 仍存在、女性運動人口仍偏低、媒體識讀教育仍待繼續加強推動,因此,如何使學校內的 學生與社會大眾不同性別者瞭解性別建構的脈絡,協助其性別意識覺醒、解構性別刻板印 象與性別迷思,並重新建立多元的價值觀乃是當前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課題。 就媒體而言,長期以來商業市場邏輯盛行、廣告量因網路興起、全球化等趨勢反而萎縮, 因此競爭日熾,嚴重影響媒體企畫製播呈現與回應不同籲求的表現。從閱聽人直接經驗感 知而言,大眾媒體對傳統制式家庭型態的宣揚、對不同族裔族群的嘲弄、對因婚姻、工作 移民的不同族群女性的標籤化、對不同性取向的人的窺密、報導性別暴力(性騷擾性侵害 )事件時用語價值的含混等等俱屬媒體積重難返的問題。這類問題本應由媒體自律、民間 團體實行他律以及相關法規的法律為底線來解決,但是目前相關政策法令上雖要求傳播媒 體對不同族群、風俗、習慣、性別、宗教、地理或語言使用者應公平呈現,不得有貶抑或 不當之主張行事,只是社會上仍然多有對於當前媒體表現中性別呈現不滿之處;就平面媒 體而言,台灣已經廢除「出版法」,因此平面媒體強化性別歧視偏見的表現無法由媒體相 關法令制裁,而就電子媒體而言,新聞、節目、廣告的訴求標的與訊息的製播方式容或不 同,但是在操弄性別偏見的符號上各有惡例。大眾媒體之外,網際網路成為遊戲、評論、 轉載轉播販賣的媒體平台,但是就規範管理而言,因為對於此媒體平台的主體如何看待莫 衷一是,因此至今尚未有因應各方需求的規範法令。網民自律、媒體素養教育的在學與民 間扎根、以及相關團體呼籲要求為目前多方用以調整、改進網路文化的手段、現況。 近年來國內教育文化媒體性別平等的推動,以教育中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成效相對較 大,媒體的改革原是婦女運動的先鋒,也是最早開始進行性別批判,卻因為九O年代媒體 由國家控制逐漸到自由放任競爭市場機制之後,言論內容傾向腥羶而導致性別平等運動挫 敗,再加上,近年來,文創產業強調「創意」的同時,缺乏強調對既有社會性別弱勢者權 益的保護,使得「創意」經常被扭曲成販賣女性身體和強調性徵來爭取市場競爭力,這也 是性別反挫現象的導因之一,因此,如何以國家政策介入來推動教育、文化和媒體領域中 的性別平等,正是本政策綱領所亟欲努力達成的目標。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基於前述之現況與挑戰,本政策綱領依據下列三項基本理念與觀點,作為擬定相關政策與 行動策略的依據,分述於下: (一) 追求平等、反制歧視 性別平等是一種價值,一種思惟方式,更是一種行動目的。追求性別平等是基於對人的尊 重,對個人主體生存尊嚴與權力的尊重,因此,引導國人面對多元文化之現代社會時,在 消極面上如何反制歧視,消弭性別偏見、揚棄傳統性別歧視觀點、解構傳統性別不平等結 構;在積極面上則著力於追求性別平等,尊重性別差異、涵養性別平等觀念,並積極重建 個體性別角色之主體性。 (二) 尊重差異、鼓勵多元 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原住民、閩、客等各個不同省籍、族群的人民與近年移入之大陸、 東南亞外籍配偶與勞工,都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當我們戮力追求性別平等之同時,斷 不能忽略這些不同族群與階級所展現的多元性,而在性別主體逐漸多元化已是當今的趨勢 ,這些包括:性慾多元化造成不同的新性別主體和認同社群,「兩性」的觀念已逐漸邁向 多元性別的討論,諸如:女性、男性、女同性戀、男同性戀、變性人、跨性人等等多元性 別。因而,無論在教育、文化媒體各個不同的層面,都應該加強對不同性別主體、族群、 階級的瞭解,避免以既有的性別主體去壓迫到其他新興主體,尊重差異、鼓勵多元,不只 是要反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思潮,更是回應台灣社會上性別多元現象,期能引發社會大眾對 性別議題的覺知、信念與行動,並且透過對多元文化社會中的性別議題,學習瞭解並尊重 自己與他人的獨特性,從而包容、尊重與關懷其他性別少數族群。 (三) 公平分配、共享資源 落實理念原則涉及資源分配,各族群應公平享有受教、表意、討論交流等教育資源(包括 媒體平台與運用工具等),而唯有植基於社會各性別性取向生命經驗與需要而發言發聲的 表現,才符合尊重差異、多元得現的原則。在不同媒體平台、節目、新聞中複製社會既有 偏見與刻板印象絕非創意表現,而是強化對立、激化仇視的舉措,應由媒體自律、法律與 民間團體他律予以規範。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本政策方針與內涵除為呼應聯合國的性別主流化並回應國內目前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文化與 媒體的現況與挑戰,期持續深化性別平等觀念,實現性別主流化的政策目標來落實「追求 平等、反制歧視」、「尊重差異、鼓勵多元」與「公平分配、共享資源」的基本理念。茲 將政策方針與內涵分述如下: (一) 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從經濟的觀點看,教育是使傳統僵固性別價值單一化瓦解最有效的、最經濟的方式,而健 全周延的組織和行政是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的堅實骨架,組織是否運作順暢、行政是否 具有效率和活力,必須仰賴其間所有相關人士的能力和熱力,因此,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 成效,端賴實施機制與教育資源之發揮功能, 2010年教育部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擬定了推動國內性別平等教育之短、中、長程計畫,以協助各級政府與學校及其他教育 相關機構,進行具前瞻性、統整性、及系統性之性別平等教育,進一步具體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法之規定與精神。該白皮書架構依組織與制度、資源與空間、課程與教學、教育人員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6個面向分析檢視性別平等教育之現況及困境 ,據以建議改善方法及時程表,因此,遵循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整合學制內、外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機制,尤其是強調如何鼓勵性別平等教育學術研究之發展與教材教法之 開發,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性別平等教育首要推動之政策與內涵。 (二) 制訂修改媒體相關法律、發揮媒體自律、鼓勵公民團體與學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強調目前廣電三法(廣電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電信、以及未來整合 網路、服務、內容的通訊傳播管理法(通傳法)修正擬定時,在媒體平台設計、族群服務 以及內容呈現方面,注重不同性別與性取向族群的需求、注重妥適、多元再現的性別平等 要求,例如,在基本原則制訂上強調包括廣告、新聞、節目與閱聽人參與等內容不得因性 別、性取向之別而有仇恨語言(hatred on grounds of sex);在法令上規定廣電分級納 入性別指標、媒體設置側重性別多元論壇節目、平日因觸犯性別平等、多元價值而違規受 罰情事轉換成記點記錄,於換照時納入考評等等。 因此,鼓勵媒體訂定媒體自律規範,結合公民團體監督,責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加強管 理。 (三) 建立女性及其他性別弱勢者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積極鼓勵教育文化媒體中的性別平等教材或報導,並設立性別平等推廣節目的獎學金、獎 金和獎項,用以鼓勵能夠正面呈現和報導性別弱勢者現況與權益的作品,同時對於表現優 異的女性,應當鼓勵與性別媒介相關的政府機構,諸如:新聞局、教育部等機構每年一定 比例正面報導「傑出女性」的表現,以建立女性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四) 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民間信仰與習俗觀念乃多年演變而成,雖難以於短時間大破大立,但是這些卻是影響廣大 民眾日常生活重要的觀念,因此,若不針對相關習俗進行整體性思考與進步觀念推動,則 民間性別平等的推動成效相對有其侷限,例如針對喪葬傳統禮俗中,離婚、未婚、非婚生 子女、同志、跨性,經常受到歧視或排擠,出嫁女兒地位的邊緣化等等,如何消除文化禮 俗儀典的性別歧視,如何積極鼓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如何消除遺產繼承的性別文化歧 視,也是本政策綱領持續著重的重點之一。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 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1. 教育部應設性別平等專責單位,整合、督導、評鑑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政策與資 源,並落實性別主流化之推動。 2. 依時程檢討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短、中、長程實施內容之落實情形,以消除性別、 階層、族群等面向之偏見與歧視。 3. 檢視現有教育、媒體、文化相關法令規章,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積極落實相關 法規內容。 4. 落實縣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角色、職責與功能。 5. 強化研發具性別平等的師資培育、落實軍公教、醫療科技、30人以上公司行號人員職 前與在職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6. 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週期(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 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強化職前或在職訓練、各教育機構性別平 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如學制內各級學校、學制外社區大學、家庭教育中心、終身學習及 特殊教育機構等)。 7. 結合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勞工教育、社會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管道,推動男性之性 別平等教育工作。 8. 強化與提供各種性別弱勢者(如農漁村婦女、原住民、新移民、受暴婦女、性少數者 )的培力工作坊。 9. 增加偏遠、原鄉地區性別教育人力與資源,加強地區性的性別統計、性別分析。 10. 研議建置性別平等專業人員認證辦法,孕育性別平等專業人才。 (二) 鼓勵性別平等教育學術研究之發展與教材教法之開發 1. 投注資源鼓勵高等教育內性別研究專業系所的教學與研究發展。 2. 鼓勵研發適合各個教育層級、領域之教學方法與教學媒材(例如情感教育、同志教育 、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3. 制定適合各個教育層級具性別平等內涵的課程綱要。 4. 制定適合各個教育層級具性別平等內涵的教科書、教學媒材之審查與評鑑指標。 5. 鼓勵社會各界發展具性別意識之優質正向媒體與文化教材。 6. 投入資源鼓勵各族群性別與教育實踐之發展。 (三) 制訂修改媒體相關法律、發揮媒體自律、鼓勵公民團體與學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1.主管單位、媒體與民間團體應充分利用各式民眾投訴案例、內容監理報告,選擇與性別 呈現相關的佳例與惡例製作個案,利用教育宣導、業界座談等機會,曉籲媒體;執行媒體 監督的各式民間團體也得以取得案例,製作教材,進行民間(例如社區大學)與在學學生 的媒體素養教育。 2.性別與傳播相關主管機關可仿照歐盟性別機會平等委員會(Committee on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完成報告「對抗媒體中性別刻板印象」( Combating sexist stereotypes in the media ),全面檢視國內平面電子網路媒體中 性別刻板印象、歧視現況,以之與目前法律規範、內容監理報告、以及民眾投訴案件樣態 對話,形成政策建議,再漸次形成法條,於相關法規修正時放入立法架構與實質法條中, 而平日紀錄的結果,應列入糾舉、警告與換照時參考。 3輔導鼓勵媒體內部成立性別平等專案會議或委員會,向媒體從業人院傳達性別平等思想 、增進性別相關知能,檢視媒體組織內部運作與其訊息製播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原則與綱領 ,例如是否製作一定比例的服務多元族群的節目、內容訊息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多元價值 (例如正面呈現身心障礙者與照顧者)等原則等。 4.立法力求媒體業恪遵製作闡揚性別友善精神、尊重不同性別取向價值的廣電節目、網路 遊戲、平面專題報導、公益廣告的原則,除了對能傳遞性別平等的內容設計製作以獎項獎 金等予以實質獎勵之外,並嚴格管理懲處違背具體規定者。 5.鼓勵媒體發展量以外的、質性的收視調查,針對不同性別、族群閱聽眾進行調查,以瞭 解不同閱聽眾的需求與收視反應。 6.政府責成媒體相關公(協)會結合公民團體辦理實務工作者相關訓練,引導媒體檢視性 別平等與其他多元指標落實景況,發展不同的操作呈現路徑。 7.舉辦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培力工作坊,發展在媒體發聲、製播不同媒體內容的素養與能力 ,以發揮文化創造力、增進文化公民權。 (四) 建立女性及其他性別弱勢者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1. 鼓勵婦女、性別弱勢族群的文化作品展現,並將其成為易見、易讀的公開呈現。 2. 積極蒐集女性史料並建立數位資料庫,多方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公平分配相關文化資 源。 3. 加強文創產業(如文化藝術、設計、媒體)從業者的性別平等意識之培力與機會,提 升女性設計產業人員之比例。 4. 積極扶植女性設計及藝文組織或團體,並提升女性藝術決策管理人才的比例。 5. 鼓勵公眾媒體單位每年進行一定比例對女性及其他性別弱勢者的正面報導,進行政策 性的介入和檢驗。 6. 獎勵女性運動賽事的舉辦與傑出女性運動員成就的表彰。 7. 開發適合女性與弱勢族群的運動項目、設施與友善空間。 8. 鼓勵原住民性別文化之探究,加強原鄉性別教育之推展。 (五) 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1. 持續檢視宗教、傳統民俗之儀典與觀念,例如婚姻、喪葬、祭祀、繼承、年節習俗等 範疇中具貶抑與歧視女性的部分,並積極鼓勵推展平權的性別文化。 2. 對文化禮俗儀典服務業者制定性別平等的評鑑指標,獎勵具性別意識且執行良好的文 化禮俗儀典服務業者,並列為經常性年度獎勵案。 3. 檢視官方網頁和相關社會宣導文件,避免出現傳統文化中性別歧視意涵的宣傳文字。 4. 建置文化創意產業保障性別弱勢者文化公民權的機制。 5. 積極鼓勵多元文化教育的推動與實施,強化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師資之多元文化知能 ,並積極研發相關教材與教學法。 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是捍衛人身安全的重要關鍵 王珮玲 (100/5/15修稿)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讓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皆能安全的生活,是國家應給予民眾最基本的承諾,而不同性別者在 社會上所擁有的權利與尊嚴皆應予以尊重與保護。然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發生基於性 別原因的暴力行為仍多所存在;檢視我國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及性 騷擾等問題,是對婦女與女孩造成最大傷害與威脅的項目,凸顯人身安全議題仍存在性別 的困境。性侵害犯罪中九成以上的被害人為女性;家庭暴力案件中,親密伴侶暴力案件每 年通報件數逐年成長,2010年並已超過五萬件,而其中九成以上之案件被害人為女性;另 性騷擾事件每年通報之件數亦呈現出女性被害人所佔比例高於九成。此些暴力行為對婦女 身心與性自主方面造成嚴重的傷害與威脅,阻礙實現平等發展,亦阻礙婦女的流動性,限 制了婦女獲得資源和參加基本活動的機會,且嚴重耗損社會成本(包括醫療、人力、社福 、經濟、生產及司法等直接與間接成本)。 聯合國北京宣言中,特別重申致力於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消 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其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定義為「不論發生在公共場所或私人 生活中,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為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 為」,並強調「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因故,性別暴力議題必須特 別注意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販賣婦女等對婦女所帶來的傷害與影響。 我國社會在政府與民間的努力下,於增進婦女人身安全部分,各方面皆已有所進展, 並已逐漸建制相關法律或推動政策方案。諸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及關係到人 身安全之防暴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等,均已頒布 實施,近年來並進行法案內容的重大修正。其中包括2005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對於性 侵害加害人之社區治療、監控、登記報到與資料查閱;而刑法亦配合修正將性侵害犯之治 療改為刑後治療。200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大幅修正,將家庭暴力事件之範圍明確規範包含 同居關係,並增列犯家庭暴力罪嫌重大者予以逕行拘提,以及保護令事件免徵裁判費之規 定。有關性騷擾防治部分,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以 及2005年性騷擾防治法頒佈施行,各地方政府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法制已初具架構。 而在政策方案方面,相關服務資源與服務人力漸次擴增,相關服務亦以被害人為中心,逐 漸朝整合性服務模式方向推動,諸如「性侵害案件整合服務方案」、「家庭暴力安全防護 網」、及家庭暴力案件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等,均可見政府各部門與民間對於人身安全議題 回應之進展。另針對我國移民與移工人數逐漸增加之情形下,可能衍生之人口販運問題, 2009年一月亦公佈了「人口販運防制法」,要求各執法單位主動積極鑑別被害人,並且 提供適當安置保護措施,對於國際社會所關注之人口販運議題予以回應。 然依據研究與實務反應,現行各項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皆仍存在困境:諸如一些社會大眾之 觀念認知仍存有性別歧視與性別權控之思維,因而合理化對於婦女之暴力,促使法令與政 策無法被接受、實施。又如防治工作各領域相關專業人員之性別意識、專業能力及專業人 力之困乏,因而阻礙防治工作之推動。而相關單位未能建構具整合性之處理機制與資訊串 連,致使資訊連結片段,工作效能無法發揮。再者,現行性騷擾案件處理機制有三個法律 依據,實務運作時易產生混亂。而新移民隨著工作與婚姻來到我國,但社會多元文化的包 容度不足,對人口販運問題的認識有限,且由於相關保護機制與資源仍不足,對其等之基 本權益保障人口仍需再努力。另在相關公共空間、設施與運輸設備上,安全設施設備之規 劃仍有待提升,以減緩婦女的被害恐懼。 為回應上述這些議題,除社會大眾之意識建構、行政部門全面提升回應機制外,建置具性 別意識之司法環境亦是核心關鍵。消除性別暴力,法律是最重要的工具與手段之ㄧ,且法 律之本質即存有象徵性與教育性之功能;相關執法單位與司法體系之人員對於性別暴力本 質的認知,影響其執行法律與處理案件,故如何促使司法環境具有性別意識,建立性別平 等政策機制,此乃探討人身安全議題不可忽略的重要面向。 職是之故,本政策在人身安全與司法篇將以性別暴力、人口販運與司法環境為中心議題, 以下說明相關理念、政策內涵與行動策略。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一) 平等尊重消除性別歧視與暴力 人生而平等,不因性別、族群或是性取向而有所差異,對任一性別或族群不應存有歧視, 或認為擁有支配的權力,繼而產生暴力傷害與控制的行為。國家應致力建構一平等尊重的 社會環境,於法律、政策及服務面均應以此為目標,保障個人之基本權益,消除根植於性 別與族群歧視上的暴力。 (二) 以性別觀點建構安全無慮的環境 國家政策應致力保障每一個人的安全,且應特別注意因性別與族群所產生之安全威脅。由 於女性、兒童與少數族群者在社會上仍處於相對弱勢,生活上較易遭遇危險傷害,因此政 府施政應思考如何在硬體空間設置與各項軟體服務層面上,建構讓女性、兒童與各族群免 於恐懼與威脅的生活環境,免除被害恐懼,讓每一個人的安全確實受到保障。 (三) 保障基本權益促使尊嚴發展 性別暴力讓女性在家庭、職場與社會的生存均遭到威脅,人口販運則使女性與移民的基本 權益受到嚴重的傷害,無法尊嚴的生活。國家政策應致力保障女性與少數族群皆應擁有絕 對自主的權力,不受他人的壓迫與侵犯,得以尊嚴的生活與工作,追求自我的實現,充分 的發展,共創社會之福祉。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應循觀念建立、建置完善服務體系、照顧少數族群需求、檢討相關法令規章、以及結合私 人企業與民間力量等方式,推動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首先在基礎面應持續擴大 並深化社會性別意識之培力,且應注意城鄉之差異,規劃符合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 群與區域需求之宣導教育。而為有效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工作,最重要之資產為服務的人力 ,故建置各體系之專業人力,培訓專業服務能力,建立性別意識,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 實為重要之基石。另針對不同族群、性取向與處境之受暴被害人,應發展相對應之安全政 策與服務策略,開發多元處遇模式,以回應其等之需求。在積極防制作為方面,應深化加 害人處遇工作,檢討相關法令規範,強化對加害人之處遇與社區監控。而在擴大社會參與 方面,應推動企業參與防暴,發揮企業社會責任,以落實婦女在工作環境中之人身安全保 障。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應檢討移民與移工之仲介制度, 擴大官方與民間之國際合作,消除不當之剝削。而針對社會大眾與相關工作人員,應實施 文化認識與反歧視教育,建構友善移民與移工之環境。另並應強化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智 能,建構專業處理機制,提升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效能。而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完 善之服務,保障其居住、工作與安全之基本權益。 (三)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藉由環境設計與規劃,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此乃預防暴力傷害情境犯罪預防之實踐。故 應檢視相關法令規範,提升公共環境之安全設計,減少犯罪發生機會,增加社區監控力; 且應強化政府與民間合作,推動社區科技防治安全網。而為因應地方之差異與需求,應鼓 勵發展因地制宜的創新方案,跨大民眾參與社區安全的工作。 (四)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司法體系對性別暴力案件之處理與回應,係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相當重要之一環,而本政策 綱領所指涉之司法環境,包含法院、檢察署、警察、移民等執法單位。為建立具性別意識 之司法環境,應強化相關司法體系性別平等工作之推動,建立監督機制,提昇司法相關人 員之性別意識。而為建構性別友善之司法環境,應檢視相關案件處理流程,強化被害人保 護機制,擴展設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力,並且研議設立性別暴力案件專責處理機制。另亦應 建立性別暴力指標資訊,擴展法實證之研究,以提升司法體系對性別暴力案件行為之認識 與了解。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1. 社會意識建構與教育 (1) 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群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 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 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2) 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鄉與原鄉,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 之服務方案。 (3) 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性別暴力防治措施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及校長、主 任評鑑之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4) 於學校與社區推動預防性教育方案,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約會暴力、分手暴力等 之認識與防範宣導。 2. 組織與人力資源 (1) 為能有效推動防治工作,中央保護司應充實人力與資源,具備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功能 ;地方政府亦應整合相關單位的力量,並規劃設置整合性之服務據點。 (2) 政府針對保護性案件應提供整合性之服務,包括組織之整合與服務輸送之整合,並強 化被害人後端生活重建之服務與協助資源;且應持續推動諸如家暴安全網等整合服務方案 ,致力以鄉鎮區為範圍之小區域服務網絡。 (3) 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應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著案件增 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4) 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5) 應設立獎勵機制,擴大各類專業人才之培訓,包括保護性、治療性與調查工作人力。 (6) 合理調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之工作條件,重視工作安全問題,並編列專業津貼與危 險津貼。 (7) 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 與初任者專業訓練)過程中,設置性別意識、婦幼人身安全保護性工作、法令與性暴力防 治專業之課程;並編制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社工、警察、犯罪防治、 醫護、心理諮商輔導…等)開設相關司法保護學程。 (8) 強化性侵害等保護性案件之蒐證、採證與偵處能力,建立性侵害案件之專業處理團隊 。 (9) 因應中央組織改造,中央與地方應檢討建構暴力防治跨網絡整合性政策與服務模式。 (10) 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 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另亦應建立婦幼、少年保護工作警察專責、專用考評 體系與人事調派制度。 3. 法規與資訊 (1) 檢討修正相關法規,諸如刑法強制性交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周延對被害人的保護,促使加害人負起責任。 (2) 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與處遇制度,主管機關並應研議相關措施,於兼顧社會公 益與個人隱私權益之保障下,適度提供社區居民有關兒少性侵犯者之資訊。 (3) 兒少相關之工作機構,對於正式與志願服務人員之僱用,應將性侵害犯罪資訊查詢列 為必要措施,並排除累犯與高危險犯之任用。 (4) 成立婦幼人身安全犯罪資訊科技整合中心,包含中央與地方之保護性案件資訊系統與 資料應予整合,以強化各專業機構之合作與防治效能。 (5) 應建立全國性之性別暴力犯罪資料庫,提供相關分析資料,並推展相關研究方案,以 建立以實證為基礎之政策與服務模式。 4. 個別人口群之處遇與服務 (1) 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累犯與高危險犯,應檢討相關法令強化介入處遇作 為,以及發展更積極之強制治療措施。 (2) 針對新移民配偶與原住民等弱勢被害人,全面強化各項支持補充方案,預防與處理並 重,並開展多元處遇模式。 (3) 開展對不同性取向人口群(如LGBT)之受暴與預防性之服務,讓其享有平等與專業之 對待。 (4) 積極開展老年虐待、遺棄、疏忽服務方案,建立評估、保護、庇護、扶助等機制。 (5) 相關服務人員應具有文化敏感度與性別知識,以回應不同族群與性取向者之服務需求 。 (6) 擴大推動目睹暴力兒少之服務方案,建立辨識與通報機制,強化相關輔導工作,減少 傷害與暴力之影響。 (7) 應檢視不同性別服務對象之服務需求,發展多元性的在地服務方案。 5. 推動企業參與防暴 (1) 政府應建立獎勵與評鑑機制,引導企業參與暴力防治工作,發揮企業社會責任。 (2) 推展企業員工安全照顧觀念,促使企業實施員工支持性方案(EAP),協助受暴婦女 之安全與工作保障,讓政府、企業與民間一起阻斷暴力。 (3) 推動企業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宣導與教育訓練方案,進行事業單位之訪查輔導,以協 助企業建立防暴機制與相關服務方案。 (4) 落實受暴者之職業訓練與就業協助,推動支持性就業方案,協助受暴婦女經濟獨立之 實現。 6. 性騷擾防治 (1) 提升社會大眾對性騷擾防治之認知,積極推動相關防治宣導與教育。 (2) 落實工作職場之性騷擾防治工作,包括設立公務體系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救濟及保護管 道、建立國軍體系性騷擾防治機制、以及落實民間企業之性騷擾防治方案。 (3) 各級校園應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建立對性騷擾零容忍之環境,積極處理性騷擾與性 侵害案件,並且對於有此行為的老師應依法律確實懲處。 (4) 檢討性騷擾防治三法之修法,建立性騷擾案件一致的概念與處理流程。 (5) 強化性騷擾事件調查人員之訓練與專業養成,並培訓民間機構成為性騷擾事件調查之 專業委託單位,企業與機構可聘請此等委託單位協助案件處理與調查。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1. 政策與人力 (1) 檢討現行移民與移工之仲介制度,致力消除不當之剝削。 (2) 擴大國際合作,加強查緝;並建立公會與民間團體之國際合作渠道,形成國際之壓力 ,減少外勞輸出國與當地仲介掛勾之情形。 (3) 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強化專業倫理,設置認證制度。 (4) 深化相關司法與工作人員之專業訓練,強化對人口販運之辨識能力,培訓具專業知識 與調查知能。 (5) 檢討研議移民專業法庭設置之必要性。 (6) 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置人口販運業務專案窗口,建立防治 網絡,定期召開網絡會議,並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參與,以提升防治成效。 2. 文化認識與教育 (1) 相關司法與工作人員必須強化性別與多元文化敏感度的訓練。 (2) 規劃相關課程內容,實施外勞雇主之文化認識與反歧視教育。 (3) 推動新移民之台灣配偶接受多元文化與婚姻教育,以及新移民配偶家庭成員之多元文 化認識與尊重。 3. 被害人服務 (1) 對於新入境之移工,應提供相關法令與服務措施之教育宣導,協助其認識相關權益保 障事項。 (2) 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司法協助與資訊說明等服務,且應制訂申訴、處理、調 查、保護等統一之服務流程,並建置相關服務資源。 (3) 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之處理時效,以符合國際公約之要求。 (4) 強化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5) 對於被迫從事性交易、勞動與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其安置、保護與就業訓練,以 協助其自主生活。 (三)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科技與安全 (1) 善用我國科技實力,政策鼓勵民間參與開發相關安全科技設施與設備,強化政府與民 間合作,推動社區科技防治安全網。 (2) 建置婦幼人身安全扶助系統、夜歸婦女呼叫協助服務、以及高危機被害人衛星定位與 警方連線系統等。 (3) 維護社區錄影監視系統之功能,並檢討監視器畫面資料之管理、保護與使用規定,以 維護民眾之隱私權。 2. 環境規劃與安全 (1) 提升公共環境與公共設施之安全設計,檢討相關建築法令,推動情境犯罪預防,減少 犯罪發生機會,增加社區監控力。 (2) 落實社區治安死角之查報,警政系統應諮詢社區民眾與婦幼之意見,即時回應規劃治 安維護作為。 (3) 公共運輸系統應規劃相關安全措施,各公私立停車場應有燈光、動線與安全配備之標 準規範。 3. 社區參與 (1) 積極獎助縣市各式創意防暴方案推展,鼓勵成果發表、人才培育以及相關表揚活動。 (2) 鼓勵發展因地制宜的社區安全維護方案,提升民眾參與社區安全維護的工作。 (3) 災難事件發生之收容服務,應特別注意女性居住的安全。 (四)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1. 組織與人力 (1) 司法體系設置性別平等政策機制,檢視與督導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 建立外部監督的機制,並廣納外部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昭公信,並建立逐年 改進的指標。 (3) 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修復促進員與律師等之養成過程與在職教育應有性別 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等之訓練。 (4) 培訓具備性別意識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專業知識的專責司法官,辦理此類案件之司法官 應有符合性別教育的條件,並且建立外部參與遴選之機制。 (5) 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推動設置司法社工、心理諮 商人員與警察社工。 (6) 設置性別暴力專業法庭與專業人員。 (7) 檢視各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之遴選、篩選與淘汰機制,並加強性別平等意識的繼續教育 。 (8) 研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擴大犯罪被害保護對象與服務內容,增加犯罪被害保護機構 之人力與經費,大力推動各項犯罪被害保護工作。 2. 友善之司法環境 (1) 針對性侵、人口販運、家暴、原住民及新移民等案件之特殊性,應引進相關專業於司 法審判體系,以避免司法人員觀點偏狹或專業不足。 (2) 研議建立專家證人制度。 (3) 司法系統應主動、積極的與婦女、兒少等民間團體對話,傾聽民眾之訴求,尊重其他 專業,建立跨領域合作機制。 (4) 司法系統應與當地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網絡合作,協力整合性服務方案之推動,並 且建立整合服務據點。 (5) 司法單位應針對兒童與少年被害人之需求,設置相關設施與服務機制。 3. 資訊與研究 (1) 保護性案件之審判文書在個人資料保護後,應對專業公開,接受檢視。 (2) 司法體系應推動相關法實證之研究,以提升對此類案件之認識。 (3) 司法與警務統計應建立性別暴力指標,具體反應對婦女暴力之內涵。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性別特殊性及身心並重是推動全方位健康政策的目標 張菊惠 (100/6/3 修稿)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2004年婦女政策綱領,依建構健康優先、具性別意識醫學倫理的健康政策原則,訂定健康 與醫療的政策內涵為:(1)制定具性別意識之健康政策,建立有性別意識的醫學倫理與醫 學教育。(2)強化性教育,提昇女性身體及性自主權,避免性病及非自主之懷孕。(3)健康 決策機制中應考量性別的平衡性。(4)落實對婦女友善的醫療環境,並充分尊重女性的就 醫權益及其自主性。(5)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決策及資源分配,應力求地區、階級、族群 及性別的平衡。(6)從事具性別意識的女性健康及疾病研究。(7)檢視並改善女性健康過度 醫療化的現象。(8)肯定女性對促進及維護健康之貢獻,對家庭及職場的女性照顧者提供 充分的資源及報酬。(9)推動青少女性教育工作。 爰此,衛生署於2005-2007召開數十場跨部會之政策制定會議,於2008年核定通過「婦女 健康政策」,係首次打破局處業務導向、疾病導向、醫療導向、譴責病人導向,並以渥太 華健康促進五大行動綱領撰寫之具性別意識健康政策。針對婦女政策綱領之九大政策內涵 ,轉化為可具體落實之目標和策略行動。這六年期間的性別與健康發展分述如下。 (一)婦女健康政策未落實且缺乏稽核 婦女健康政策未能具體落實,地方衛生局所人員大多不知悉此政策,亦不清楚婦女政 策綱領的內涵,醫事相關專業學協會與民間婦女團體亦是如此。歷年婦女健康成果報告顯 示多項工作未達成,多項成果內容並非性別方案,係由既有業務雜彙而成,亦缺乏監測指 標。雖有跨部會的參與但鮮有實質合作,過於仰賴行政院婦權委員會之監督,由國民健康 局婦幼組負責跨部會之婦女健康政策,層級太低。 (二)健康決策與職場之性別平衡比例失衡 衛生署所屬機關女性職員高達三分之二,但主管比例僅佔一半,相關委員會的女性參 與率為三分之一。醫事照護人力性別比例失衡,例如女性婦產科醫師比例14.7%,男護士 比例僅1%,護理之家照護者與照顧服務員之女性比例高達九成以上。健康/醫療/照顧產業 勞動力雖以女性為主,決策單位卻缺乏足夠之性別比例與性別概念;且醫療照護產業以職 務特性為由,但卻是職場性別友善措施推行十分最不力之產業,約聘兼職比率日益提高, 輪班與超時工作,工作勞務與情感勞務繁重,醫療職場中的女性普遍缺乏職業認同感,尤 其護理人力因超時工作等制度問題大量流失,目前健康照護職場嚴重缺乏支持婦女兼顧家 庭和工作責任之措施。 (三)具性別觀點之健康研究與統計質與量皆不足 衛生署以人為對象之疾病死亡率、疾病危險因子、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研究已進行性別分 析之比例已達五成,但影響政策之性別成效並不彰顯,未有性別敏感度預算或性別回應預 算;且目前許多統計資料來自於全民健保申報數字,大量自費項目或青少女生育等資料闕 如。為提升研究科技計畫管考人員的性別意識,於2007年和2008年科技管理研習營融入性 別主流化與性別影響評估課程,但國科會與國衛院及大學相關研究所目前並無提升健康與 醫療科技研究者性別意識措施。 性別統計資料侷限於生理性別的面向,缺乏界定社會性別對健康的影響分析(性別在社會 文化、經濟、環境、醫療照護系統等健康決定因素上的差異,對健康的影響)。有資源利 用的分析,但沒有資源控制的分析(避孕、墮胎與剖婦產決定權),無法瞭解家庭健康照 護資源與決策。只能回答資源使用者是誰的性別數量,但無法知道不同性別使用者的利益 是什麼權益狀態(受惠程度)。多為個人指標,沒有從國家、醫療機構、社區等制度與組 織結構觀點,分析性別與健康的關係。沒有針對健康服務提供的可及性、可近性(財務性 、地理與文化可近性)和公平性分析(經濟發展、職業、地區經濟型態、所得不平等)。 統計次分類不足,例如:抗憂鬱藥物的使用和運動有性別比,但無法進一步得知年齡別的 性別比、城鄉的性別比,以及同一性別內不同群體的統計資料,例如不同族群女性、不同 勞動型態女性。。因為缺乏各生命週期健康統計之性別分析,無法識別疾病風險發展趨勢 的性別差異,導致缺乏性別特殊性之服務方案,例如:女性糖尿病、女性肥胖管理、女性 菸害防制、男性骨質疏鬆預防。會出現整體而言慢性病健康風險男高於女,但是依年齡別 檢視缺乏生命週期的健康風險,會驚覺五十歲後之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壓發生率皆是女 性高於男性,存在風險發展趨勢之性別差異。吸菸人口男多於女,整體吸菸率是下降的, 但女性吸菸者卻是增加的,女性戒菸動機和戒菸支持是低於男性的(排除懷孕分娩戒除) 。 幾項重要全國性健康調查皆因未針對原民擴大抽樣,導致許多健康指標因樣本不足而無法 作族群分析,也缺乏原民健康風險、健康障礙與文化特殊性資料。原民健康統計未將性別 納入必要之分析面向,導致有性別、族群、地區分析,卻無族群與地區之性別分析。 因為性別統計之性別分析不足,導致政策面的有性別統計卻仍性別盲。此外,;缺乏監督 機制,資料未定期更新,缺乏從性別統計發展性別目標甚至性別回應預算的政策機制,( 特別是原民健康)。,另,性別統計按婦女政策綱領羅列,不易判讀看到各健康議題是否 反映健康優先的價值,易忽略女性慢性病的風險高於男性,也難以從生命週期角度制訂適 當策略。 (四)性別友善醫療環境進展慢 醫學教育(包括各醫事人員教育)缺乏性別觀點,目前主要在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修習 性別學分,因與各學會專業證照換照有關,由政策上要求醫事人員接受性別教育,完成學 分數比例已漸提升,然確實成效有待觀察。基礎及醫事人員養成過程的性別教育,師資及 教材內容仍待逐步建立。的比例不一,護士、醫檢、復健、營養與心理人員性別意識培力 仍有待改進。並未評估性別繼續教育是否提升其性別敏感度,民眾無感醫事人員性別友善 程度的提升。 母嬰親善醫院推動方向須重新檢討,大型醫療院所因評鑑導向,且人力物力較能配合,較 有意願設立母嬰親善醫院;然基層婦產科醫院的母嬰親善環境普遍率仍低,未能成為普遍 常態;,特別是基層婦產科醫院,陪產率仍低(25%)(城鄉皆是),母乳哺育率54.2%遠低於 北歐國家的98%與日本的70%。母嬰親善重點傾向哺餵母乳支持環境,極少針對女性友善生 產措施,陪產率仍低(25%)(城鄉皆是),亦未能普遍提供如待產、生產、產後同一室的樂 兒房,減少生產過度醫療化及提供增加女性自主性之生產計畫書。母嬰親善政策實施多年 之後,僅能片面要求醫療端成效,淪為數字表現,未能將政策內涵與精神普及於國內,尤 其未教育孕產婦之外其他成員如伴侶、家中長輩等,使女性一方面獨立面對哺育母乳之辛 苦,一方面對抗來自其他家人的質疑或甚責難,反使母嬰親善政策成為產後婦女的另一個 巨大壓力。少數醫院設置更年期門診、婦女健康門診/中心與青少年門診,但未有推廣政 策,亦缺乏輔導與認證之鼓勵機制,以確保服務內容是否兼具保健資訊之充權和性別意識 培力。 過度醫療化仍然嚴重,子宮切除率有下降,但剖腹產率仍高,非必要之達三成(WHO建議 比例為10-15%),灌腸準備與會陰切開率仍偏高。合宜之婦女友善就診環境、適當之婦產 科醫護照護人力及資源比例,及充分之大眾媒體教育,以增進較佳的醫病溝通,減少避免 醫療糾紛之下的防禦性醫療,方能解決過度醫療化現象。女性與男性之更年期被簡化和醫 療化為性荷爾蒙不足,忽略更年期是中年進入老年過程中,除生理變化外,亦是社會角色 、家庭結構、勞動經濟變動,準備退休的階段,除醫療手段之外,需要對於邁入中老年正 面觀念之建立,及適當的心理支持、適宜之身體形象與友善社會環境。 生殖之外的女性健康照護未被討論與重視。多數醫療重點放在生育照護及生殖能力,卻忽 略心理支持與其他醫療保健。青少女之避孕與其他健康尋求未有普遍及正面之推動,無生 育計畫之女性其他健康照護被屏除。少數醫院設置更年期門診、婦女健康門診/中心與青 少年門診,但未有推廣政策,亦缺乏輔導與認證之鼓勵機制,亦缺乏經費支援,以確保服 務內容是否兼具保健資訊之充權和性別意識培力。 婦女健康常被侷限在生殖系統照護,尤其因社會既定印象,著重於婦女生育功能及生育照 顧,缺乏其他健康與疾病的性別觀點。不同性別的慢性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的成 因與盛行率、治療和癒後等均有差異,然而目前婦女健康僅著重於生育能力及生殖系統癌 症篩檢,婦女心理健康、心血管疾病照護、代謝症候群及不同生命週期與生命計畫並未被 給予足夠的重視和資源。 (五)刻板性別角色規範差異影響身心健康 性別角色和不平等的性別關係在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下,會影響健康防護的機會、資 源多寡、健康行為與求醫行為存在之性別差異,導致健康風險,以及獲取健康資訊、照護 和服務之機會不同,造成健康結果的性別差異。 婦女受傳統社會角色的規範,無酬家庭照顧者七成以上為女性,擁有較低經濟資源與 決控感,在無替手情況下,一天工作時數為十九小時全年無休。年長照顧者尚有自身健康 狀況之需求,其餘非老年之照顧者,尚有育兒之家務和經濟負荷,但是女性家庭照顧者喘 息服務申請利用率卻低於男性。25-44歲育齡期婦女勞動參與率為75%,疲勞程度是所有年 齡層之冠,凸顯職業婦女心力交瘁。雖然婦女工作對其健康有正面影響,但其主要從事之 服務業、製造業、文書行政與照護工作,又因勞動環境差、同工不同酬、輪班、情緒勞動 等因素,以及工作與家務兩個班別的雙重壓力下,每日平均工時較男性多一至三小時。 性別角色規範導致精神疾病罹患率與鎮靜抗憂鬱用藥一直是女性多於男性,且女性憂鬱症 發作期長、較易慢性化、復發率高。近年來,精神疾病罹患率男女皆有增加的趨勢,值得 注意的是罹病率的年增率男性高於女性。男女好發之精神疾病類型不同,其中最大宗的情 感性精神疾病和精神官能症女性是男性1.5倍,酒精性疾病與酒癮症候群男性是女性的六 倍(年增率卻是女高於男)。自殺死亡的男女性別比是2.3,但是自殺通報關懷個案性別比 卻是0.5,安心專線來電者性別比0.6,顯示女性會主動求助,易被社會網絡發現通報,但 男性少求助且易被旁人輕忽的現象,具性別差異的心理諮商與精神疾患照護,以及檢討社 會壓力在不同性別的呈現方式,是自殺與暴力事件逐年增加時必須深刻思考之方向。關於 男性自殺率激增對女性的影響並未被探討。 持續存在的重男輕女觀念導致生殖醫療過度干預,影響出生性別比失衡,胎兒性別鑑定與 精蟲分離術因抽血即能檢驗胎性,使性比例激增至111(自然情況下之出生性別比約在105 至106),胎次越多性比越高。不孕夫妻因傳宗接代期待造成身心與經濟負荷,。於2007年 實施人工生殖法後人工生殖利用率逐年增加,懷孕率與活產率隨女性年齡增加而下降。 2008年人工生殖週期中,懷孕率36.5%,活產率27.1%,活產週期中雙多胞胎佔35.5%。性 別篩選問題不是醫療與女性的問題,而是社會觀念及父權思想的表現,除醫療政策檢討之 外,亟需檢討的是社會中依然存在的傳宗接代觀念。 此外,主流媒體大量傳遞女性瘦才是美、胸部豐滿才具魅力、男性性功能等性別迷思,導 致整型美容醫學與性功能治療等過度醫療化和商品化現象,其中所謂醫療美容之商品與治 療未有足夠之控管女性過度消費瘦身產品惡化經濟處境,包括甚至引起不安全用藥與治療 不適當之糾紛併發症等;年輕女性不適當的身體形象產生對於自我認同感低落與焦慮問題 。 (六)慢性病與癌症防治亟需社會文化和環境策略並具備性別敏感度之社會文化和環境策 略 慢性病防治仍過度重視個人行為改變在健康促進上的重要性,忽略社會文化、環境和科技 因素對健康的影響和限制。如:女性肺癌與廚房油煙、二手煙、拜拜持香、雷射印表機廢 碳粉等關係,乳癌與食物和環境荷爾蒙的關聯等。未依不同性別之生命週期和社會經濟處 境發展以民眾為主體規劃整合式照護。城鄉地區之健康照護資源與成效差距大,慢性病死 亡率地區差異性大,以糖尿病為例,高屏和花東是北市的兩倍。 菸害防治法與癌症防治法著實讓改變了過去重治療輕預防的現象。國民健康局近年積 極採取獎勵輔導和管理醫事產業手段,改善醫院重醫療和輕預防與篩檢之思維與作法,提 升健康服務品質與涵蓋率,不同於過去僅採取衛生教育介入傳達保健是個人義務的價值。 如: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40家)、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認證(167家)、社區戒菸諮 詢藥局(北縣北市南市嘉市共280家藥局)。特別是醫院癌症醫療品質提升補助計畫獎勵 原則中,評核指標以論質計酬概念加權計分五年內和2年內未做過子宮頸抹片和乳癌篩檢 ,與癌症存活率,獎金分配預算76%為癌症篩檢,34%為癌症診療。但婦女癌症防治預算以 篩檢為最大宗,雖然降低婦癌死亡人數,但仍無法降低婦女的罹癌的風險,此外子宮頸癌 疫苗防治策略焦點若為HPV疫苗甚至以子宮頸癌疫苗稱之時,則將性傳染疾病之男性責任 隔絕於外,防護職責歸因於女性,是性別平等觀念的退步。 按議題推展保健工作,導致系統器官分離與身心分離,衛生局所、醫療機構、職場與社區 的垂直整合和水平合作尚待強化。特別是女性更年期是健康老化的關鍵點,其所需之心理 健康、生理健康、性健康、運動、健康飲食和疾病篩檢分屬多個機構,醫院更年期門診、 更年期諮詢服務、更年期成長團體與社區/職場健康營造,並未建構出以不同性別女性為 主體之更年期照護網。國民健康局曾鼓勵各縣市發展成立的更年期成長團體,因未有積極 策略協助其發展,目前仍運作團體數少,亦未能掌控更年期資源清單。 (七)健康不平等仍持續擴大存在 不同性別會雖然男女面臨不同的許多類似的健康風險挑戰,但差距依然很大,以致要 特別關注婦女的健康問題。出於生物和行為方面的優勢,台灣婦女平均壽命較男性長,但 不代表較男性一定健康,某些狀況狀僅限於婦女,。月經、妊娠和分娩雖非疾病,但具健 康風險。某些健康挑戰對男女均有影響,但對女性影響更大或不同(譬如HPV病毒在男女之 不同表現與相關癌症罹患率),或是獲得所需之衛生保健資訊和資源面臨更多困難。此外 ,性別不平等現象(例如勞動就業和收入方面的不平等、性別權力不對等、醫事人力師性 別)限制了女性保護其健康的能力。國家內部存在之健康不平等現象,例如多元文化性別 族群的健康需求不同,除性別間的不平等外,亦存在性別內的多元不平等,針對經濟、文 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原住民、新住民、 移民工作者等,應提供額外之協助以提升其健康生活品質。 新住民女性僅生育健康被關注,其餘健康需求皆未被考量。原住民之十大死因與十大癌症 不同於全國統計,平地與山地鄉各疾病之發生率和死亡率皆遠遠高於都會區原住民,不同 族裔間差異性亦大,但未見有不同策略介入。原住民腦血管疾病、心臟疾病、糖尿病、慢 性肝病及肝硬化、事故傷害、高血壓之死亡率遠高於全國,其中高血壓與糖尿病的死亡率 是女性高於男性。平地鄉與山地鄉原住民癌症症死亡率高於都會區原住民2-3倍,值得注 意的是平地鄉女性乳癌死亡率是都會區和山地鄉的2倍,子宮頸癌平地鄉和山地鄉是都會 區的10倍,反映應有潛在醫療保健服務利用可及性與可近性差的問題。原住民族不同族間 的健康差異大,包括酗酒暴力等心理健康問題,亦缺乏對應之策略。山地離島地區整合醫 療資源服務計畫之服務時間與內容未能滿足地區民眾所需,且缺乏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 目前健保制度對於原住民及偏遠部落有就醫交通之支援,但未有效整合需求與醫療服務。 女性是長期照護的潛在大宗利用者,因其為平均餘命(男75.6歲,女性81.9歲)與失能生 存年數(男性平均失能6年,女性7.5年)皆是女性均高於男性,推估需長期照護人數女多 於男(1.5倍) ,然而長期照護單位與政策缺乏性別友善之設計;目前家庭中之照護者主要 由女性擔任,也就是說,年長女性同時是慢性照護之需求者及提供者。而結婚年齡男性大 於女性三歲,老年配偶照顧者又以女性為主。原住民的老年性比例為0.66,更凸顯女性原 住民的高齡需求與長照需求。 國民健康局為加強青少年的性健康,建置幸福e學園,提供性知識、線上心理諮詢與提問 。可惜月經資訊、經痛處理、性傳染疾病(HIV與HPV病毒感染)不足,釐清子宮頸癌是性 傳染疾病,青少年提問未作性別分析,明確區分少男與少女資訊區。性教育與性健康主管 單位不同資源重疊,介入成效不明。此類訊息不夠普及,致青少女對於避孕與意外懷孕等 知識缺乏,求助能力亦缺乏。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CEDAW公約中與健康/醫療/照顧有關的條文包括:第十二條「消除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 ,特別是生育健康」,第十條「保障婦女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包括參加體育和獲取計畫生 育知識的權利」,第五條「消除有關性別角色的陳規定型觀念與偏見」,第六條「考量農 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與權利」。 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2010)對北京行動綱領中的健康議題提出未來仍須加強的項目中 ,值得台灣借鏡的是:(1)增加健康促進和生殖健康服務的資源配置。(2)促進未成年女性 之生殖健康,預防早孕與性傳染疾病。(3)重視脆弱婦女群體的優先需求,如:身心障礙 、老年、貧窮、偏遠地區和農村地區婦女等。(4)加強保健系統之可及性和全面性,擴大 心理健康、暴力侵害婦女和非傳染性疾病有關之女性保健服務。(5)應更加重視婦女作為 正式和非正式照護者的需求和優先事項。WHO在婦女與職業健康計畫中強調除有薪工作之 健康問題、職業生育危害與性騷擾外,亦須關注家務勞動、照顧工作者、移民工作者之健 康問題。 2009年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把性別觀點納入世衛組織工作的主流的策略和行動計畫》 WHA60.25號決議,敦促會員國將性別平等觀點納入各級衛生保健提供和服務,建立性別分 析和計畫的能力,把性別問題納入組織管理的主流,促進性別統計資料的使用和性別分析 ,建立問責機制旨在加強和擴大衛生組織的能力並形成制度化,以分析社會性別和生理性 別在健康方面的作用,並監測和處理健康系統和可避免的性別不平等,確保能充分實施性 別主流化。將性別觀點納入各項政策和規劃,對於實現所有千年發展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 (充權和性別平等),並能促使2002年通過的世衛組織《性別政策》落實。 展望未來,2011年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健康/醫療/照顧的原則為: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 性別及文化敏感度、參與及充權,最終目標為達到促進健康政策與服務之成效、涵蓋面和 公平性。 (一)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之公共衛生政策 面對來自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萎縮、社會價值變遷、城鄉差距及跨國婚姻的挑戰,復加上 氣候變遷、環境汙染與安全等健康風險曝露的升高,追求健康平均餘命非醫藥科技能辦到 。所有公共衛生政策、研究與介入方案,皆需以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為優先,且融入性別 分析觀點,釐清與性別有關之社會經濟和文化因素造成之健康不平等,以及性別角色與性 別權力關係是否導致健康機會、資源和健康服務利用之不公平。婦女健康問題上急需更協 調一致的政治和機構領導、可見度和資源,跨部門整合以建構安全、以人為中心、效率、 效益及公平之健康照護體系。 (二)性別及文化敏感度之全人健康服務 婦女健康的需要超越了性和生殖問題,生、心、靈與社會並重,以生命週期為基礎發 展切合多元性別與文化群體需要之服務,如果不能在婦女生命的適當時期處理健康問題, 可能造成的後果和代價更大。重視脆弱勢婦女群體的優先需求,以及婦女作為有償與無償 作為正式和非正式照護者的迫切需求。增加性別影響健康、醫療和照護的質性與量性知識 與資訊,據此發現性別目標,並監測進展。具性別與文化敏感度的健康服務方案須能鑑別 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導致健康風險和求醫行為的差異,以及疾病後果和疾病負荷的性別差 異。 (三)充權及參與之健康決策 儘管女性是主要的健康促進者,衛生系統依賴女性提供健康照護,包括在家庭內擔任 主要照護人、在社區和醫療院所擔任保健志工,但是健康決策衛生系統往往很少回應健康 決策她們的需求要。婦女雖然是衛生系統的骨幹,但是她們卻很少能夠擔任行政或管理層 的職務,且即使擔任管理階級也少具有性別意識,大多數往往只從事較低工資工作並面臨 著較更大的職業衛生風險,甚至人身安全風險。當婦女在家庭或社區中擔任健康照護提供 者時,往往得不到外來支持、認可和適當報酬。惟有強化參與決策的層級,確保健康/醫 療/照顧服務決策機制中的性別平衡,方能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 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促進公共政策改革以達更健康的社會。公共政策對女性和女童的健康結果具有潛在重 要的影響力,如:健康學校、健康職場、健康醫院、健康社區、樂齡教育等方案,皆須融 入性別觀點發展性別友善措施,增加充權,減少性別不平等。重新配置健康與醫療資源, 建構以健康促進為主,疾病預防為輔,醫療與照護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健康體系,落實心理 健康三段五級之資源分配。性別與健康議題散落於各部會之局處間,有必要開展更多的合 作,建立支援性結構、獎勵措施和問責機制,提升政策實踐之效益,中央與地方衛生單位 內部局處科室間要有效的協作和聯繫,此外主動積極與其他部會發展協同合作,期能更全 面性和回應滿足性別的需要。未來性別平等處應協助整合各部會局處間性別與健康之政策 ,利用性別統計資料分析,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策略。更多預防癌症與慢性疾病 發生的研究、方案和跨部會政策,提高山地離島、農村與偏遠地區之資源可及性與可近性 之有效策略。 (二) 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肯定並支持女性對促進及維護健康之貢獻,鼓勵男性參與家庭照顧及尋求健康行為,減少 我國傳統社會之照顧責任性別分工女性化現象。重視性別規範差異對心理健康的影響。對 家庭及職場的女性照顧者提供充分的資源及報酬。減少婦女因疾病、育兒、照顧工作、社 會文化成因所造成之心理健康威脅,增進其心理抗逆能力。重視暴力、隔離、忽視與偏見 在婦女身心所造成的健康問題。照護服務之規劃考量家庭照顧者之社會性別需求(照顧者 之性別 角色、城鄉差異、原住民山地鄉之特殊文化與資源可近性需求),不因社會性別 差異而產生照護資源取得之障礙。減少對於女性之生育壓力與要求,同時協助男性面對社 會刻板角色規範。 (三) 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培養健康/醫療/照顧從業人員之性別敏感度,提升健康/醫療/照顧機構之性別敏感度,使 其有能力評估民眾在不同生命週期階段之需求和獲取服務的能力是否有社會性別差異,鑑 別社會角色、文化與生物因素對健康風險、疾病經驗與健康結果的影響。確保並尊重文化 與經濟弱勢族群之自主性。為滿足青少女、青少年、育齡期婦女及其配偶、新住民女性、 原住民女性、老年女性、身心障礙者、移工、多元性別取向者的性別友善照護,不僅是成 立婦女健康門診/中心、青少女門診、更年期門診,更要培力其健康素養,並協助醫事人 員與社會大眾對於多元性別表現之尊重和了解。落實對婦女友善的醫療環境,並充分尊重 女性的就醫權益及其自主性。 (四) 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與健康資訊 讓所有女孩有一個公平的健康開端對其一生健康至關重要,包括經期健康、生育健康、性 健康、健康生活型態、心理健康、慢性病與性傳染疾病預防、用藥安全、環境危害健康等 。年輕時確立健康的習慣可以幫助婦女積極健康地活到高齡歲數。婦女健康不僅僅與婦女 自身有關,而且還對下一代的健康與發展具有影響。從學校、家庭、職場、社區、醫院、 電腦網路等建構一共同照護網。藉由生命週期介入促進性別間的平等,並確保介入方案不 會惡化性別角色關係的平等。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 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1. 衛福部應設立性別平等專責單位,強化其性別主流化實施資源,以整合、督導、評鑑 各項推動性別工作。 2. 健康政策與衛生法規之性別影響評估和成效分析 (1)確保所有的研究、政策、計劃、方案和倡議皆須融入性別觀點,包括公共衛生、醫療 服務、照護與生物醫藥科技,此將有助健康公平與效率的目標達成。 (2)衛教媒體資訊之性別檢視,避免性別盲與深化性別刻板印象。 (3)婦女健康之預算額度需要被保障與監督。 (4)應定期檢視國家公共衛生政策中性別女性相關議題之預防醫學與健康促進之比例。 (5)中央政府非新增之持續性中長程重大衛生計畫與重要醫療法規,包括心理健康相關政 策皆需作性別影響評估。 (6)落實婦女健康政策提出之長期世代追蹤之婦女健康發展研究,包含原住民族等特殊族 群,原鄉女性醫療研究要符合原住民的需求並徵求其同意。 3. 重要優先性別議題之政策規畫與成效分析 (1)重要女性健康議題之政策與方案成效檢視,包括女性癌症防治工作、代謝症候群、生 殖與經期健康、菸害防制、心理健康、照顧者支持方案、職場健康促進與勞動保護、健康 老化等。 (2)定期檢討視既有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解決方案是否有效。 (3)協同各相關單位檢視媒體與風俗中重男輕女意識,由社會觀念改善性別失衡根本問題 。 (4)檢視並改善生殖健康、性健康與心理健康過度醫療化的現象。研擬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優化醫師執業環境,避免以刑法判例醫療糾紛案件,則可減少防禦性醫療,避免不必要 醫療項目。如:剖腹產、自然產過度醫療化。 (5)針對長期照護需求的性別差異、城鄉和部落需求,發展適切且可近之策略。 (6)男性平均餘命低於女性,且差距逐年加大,積極發展男性健康風險研究與男性健康生 活型態管理策略。 (7)由制度面正視醫療人力廉價化現象,改善醫事人員職場環境,制定標準工時,減少因 醫事人力過勞而導致醫療疏失及醫事人力流失等現象。 4. 強化性別統計之性別分析與政策連結 (1)定期檢討性別統計指標項目是否充分反映健康的性別差異,是否考慮到性別角色和性 別差異及社會中的不平等現象,男女受益於獲得資源和服務的方式,健康政策是否回應性 別統計發現的性別不平等問題。 (2)擴充性別統計維度,責成各單位使用性別統計做性別分析而後產生中長程計畫。 (3)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容易接近、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 滿足全人需求和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為原則規劃之。 (二) 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 1. 強化健康醫療照護人員之性別敏感度 (1)透過倡議活動、研討會或訓練等方式,讓國內各類醫事專業相關人員學協會與團體了 解CEDAW公約和北京行動宣言,掌握WHO之性別主流化策略,以利性別友善醫療與照護環境 發展。 (2)發展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性別敏感度核心課程教材與評量工具。 (3)發展跨校之性別與健康/醫療/照護學程,使醫事人員養成教育過程中即接受性別意識 培力。 (4)獎勵醫護期刊與醫護專業學協會會內刊物,報導具性別意識之健康與醫學研究。 2. 營造性別友善健康/醫療/照護環境 (1)訂定性別親善服務門診之獎勵辦法並擴大普及率,對象包含醫院、診所、衛生局所、 照護與養護機構、社區、職場與校園等。 (2)比照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與癌症醫療論質獎勵要點中提高乳癌和子宮頸癌未曾篩檢者給 付點數,提供醫療與照護機構申請性別友善獎勵之誘因,透過保險給付規定改善醫療院所 重醫療和輕預防與篩檢之思維與作法。 (3)各類疾病篩檢應於確保病患隱私及自主之情形下,營造性別友善環境並尊重多元性別 價值,避免預防篩檢淪為數字比賽而未切入篩檢族群需求。 (4)促進健康/醫療/照護產業勞動處境之性別友善措施,除考量女性工作者之處境與需求 外,亦應增加男護生之職涯規劃以減少男護人力流失,改善勞動環境中不利於少數性別之 障礙,如:男護更衣室、女醫師值班室。 (5)提升健康醫療照顧產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內的性別平等,促進健康/醫療/照顧產業勞動 處境之性別友善。 (6)正視婦產科醫師未來人力不足、年資過高之問題。積極研議人力培育獎勵計畫,擴大 婦產科醫師角色為女性青春期、育齡期、更年期之全人照護家庭醫師,增加提供心理、乳 房、泌尿與營養等健康服務。積極研議策略以因應婦產科醫師人力短缺現象,檢討助產師 教考用不一問題,重視助產師在社區提供生育健康諮詢、衛教、婦癌防治的角色;並協助 檢討解決婦產科成為人力困難科之各方因素。 (7)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應納入同志與跨性別等性少數族群之需求,提供非性別刻 板印象之醫療保健服務。 (8)青少年性與生育問題,應更加強目前已有之青少女生育親善門診及國民健康局青少年 性相關諮詢網站等之可見度,並協同教育與媒體體系,增進青少年對性自主、避孕、安全 性行為等了解和能力;並減少因汙名及懼怕等因素之不良懷孕預後。 3. 將性別分析與性別平等議題納入提供健康、醫療與照護機構體系的主流。 (1)機構內所有衛生統計資料必須按年齡、性別和群體屬性(族群別、職業別、地區別 等)分列,據此發現性別目標,以做為發展性別敏感度計畫的基礎,並據此監測進展。 (2)醫療院所與衛生局所健康服務方案規劃時須做性別敏感度檢視,確保機構內所有的 研究、政策、計劃、方案與傳播資訊和倡議皆須融入性別觀點,包括公共衛生、醫療服務 、照護與生物醫藥科技,此將有助健康公平與效率的目標達成。(刪除內容已移他處),包 括生理性別差異、性別角色與疾病/健康的關係社會文化情境、正式和非正式健康照護提 供者的性別角色需求、健康系統和服務的成效反應。 4. 醫療與照顧及養護機構評鑑與衛生局所績效納入性別平等指標。 (1)醫事與照護機構內成立性別平等推動委員會,每年提出一項性別改善目標和方案。建 立醫事與照護機構人力資源性別統計,逐年縮小勞動性別化之比例。 (2)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部門、醫療照護機構與學術研究機構之中高階管理人員皆需接受 性別分析與性別預算培力課程,使其具備性別意識與性別分析能力,確保性別政策推動、 傳遞、轉化行動策略與管理監督之效益。 (3)鼓勵性別友善環境,各種醫院評鑑項目,將應增加性別權益項目列為各項醫院評鑑加 分或獎勵項目,包括托育服務、員工身心健康促進方案、女性員工產後持續哺餵母乳軟硬 體環境率、各類醫事護理人力性別比、鼓勵男女性員工使用育嬰假等,增加促進醫事與照 護機構勞動就業之性別友善性措施。 (4)重視醫療人員所得分配不公及過勞現象,、護理人員和約聘人員薪資過低、護理人員 約聘比例增加的等問題。檢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在醫療與照護場域的實施現況。 (三) 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1. 提升健康/醫療/照顧產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內的性別平等,促進健康/醫療/照顧產業勞 動處境之性別友善,破除健康/醫療/照顧服務工作者之性別刻板印象,改善各類醫療健康 照護服務領域中弱勢(少數)性別之求職與職場環境,增加醫療服務職場中少數性別之環境 支持,消除職場性別分流。表揚女性之急診醫師、女泌尿科醫師、女婦產科醫師、緊急救 護員,和男性護理師、照服員、居服員之工作表現。 2. 提升照顧工作的價值感,包括有酬照顧工作者和無酬照顧工作者,並應給予適當之報 酬或系統支持。 3. 破除性傳染疾病之性別迷思,包括HIV與同性戀之必然關係迷思、守貞及忠於自己伴侶 就不會有HIV感染風險、,子宮頸癌是單純是婦女癌症議題等迷思,將男性納入HPV感染與 防治之對象。 4. 提供罹患乳癌與子宮卵巢疾病女性及其家庭之心理健康支持,避免罹病後之女性角色 認同衝突;宣導各種不同身體形象,改正生殖器及乳房手術後即是「殘缺」之女性刻板身 體形象。 5. 產檢機構、醫護人員與鼓勵生育資訊傳播,應倡議性別平等的觀念,並張貼告知禁止 性別鑑定與精蟲分離術。同時檢討並規範社會文化、傳統風俗與各種媒體中,對於重男輕 女觀點之暗示或宣揚。 6. 縣市衛生局所之母乳哺育支持團體與新住民支持團體,應擴大伴侶與男性家屬之參與 學習宣導。 7. 母嬰親善政策應包括伴侶於生育照護的責任,並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益,勿讓母職成 為無限犧牲的壓力,同時應正視伴侶在生產與新生兒照護之親職權利義務。 8. 提升男性健康素養及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營造男性健康職場及休閒觀念,正面肯定建 立為男性對自身我健康之負責態度,以減少因性別刻板印象導致之男性好發疾病日後對女 性之照顧依賴。 9. 以社區為基礎的心理健康服務系統應有專責之人力資源配置與具體方案,整合各級心 理衛生工作(自殺、藥物濫用、節制飲酒、家暴、精神疾病…),減少男女婦女因疾病、社 會、文化成因所造成之不同心理健康威脅,增進其心理抗逆及求助能力。 (四)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1. 促進參與到決策的審議機制。婦女在各層級之決策參與不低於30%、各種性別受僱者之 支持網絡、組織工作考量婦女生育責任、社區健康委員會的性別平衡、服務提供過程聯結 性別團體、檢視服務方向是否有性別偏見。 2. 對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 女、原住民、新住民及不同性傾向者等,必須定期諮詢與結合民間社團,以了解其需求並 提供額外之協助,以提升其健康生活品質。 3. 長期照護服務除原有之民主機制外,應增加社區不同族群及民間團體之民主審議參與 和監督機制,使服務模式和費用更多元更貼近在地民眾需求。 4. 長期照護需要者能獲得具社會性別及文化適切性之身心照護服務。 (1)建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培力、諮詢、支持與喘息等服務,符合個人需 求之長期照護服務,並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對女性照顧者提供適當之協助,以分擔家庭照 顧責任,減輕女性照顧者之照顧負擔。 (2)本國籍和外國籍的看護工皆應納入使用喘息服務的對象。 (3)長期照護服務需建立穩定經費機制,以面對未來少子化、高齡家庭照顧者、單身高齡 問題。 (4)與已有之醫療體制做聯繫結合,減少治療與照護銜接不良或經費重複。 5. 建構孕產婦的社區照護網絡,由懷孕開始到產後照護,針對不同目標群體提供適切的 充權,提升生育健康和自我保健的之知能和自主性,減少孕產婦病人化現象,營造兩性及 社會參與的親善生產及母乳哺育環境。 6. 串聯普及社區內之各式婦女健康成長團體,包括更年期成長團體、乳癌病友支持團體 、單身女性長者支持團體等。培力地方婦女團體,使其具備健康醫療與照顧議題之性別視 角,積極參與監督地方婦女健康政策之發展。 7. 提昇身體意識及性自主權,並建立正確體型意識,特別是女童與男童、青少女與青少 年。非性別隔離的性教育與經期健康教育,減少性傳染疾病與非自主之懷孕,包括已婚與 未婚、成年與未成年。 8.未成年親職、單親或弱勢家庭不屏除於政策對生育支持之外,並應依其特殊需求給予具 性別敏感與友善之協助。 9. 滿足新住民女性來台後家庭生命週期各階段之需求,除了生育健康外,亦應擴大至其 他性健康、經期健康、心理健康、慢性病與性傳染疾病預防、用藥安全、健康生活型態等 資訊和服務。 10. 偏遠鄉鎮整合醫療資源服務計畫應以社區為主體,納入社區女性參與規劃和決策,以 滿足社區各生命週期中不同性別女性之之醫療資源服務需求。 11. 醫院應於體制內提供少數語言使用者民眾之就醫通譯服務,增進新移民女性對生育及 其他健康決策自主,與外籍監護工陪伴照顧者就醫之文化及語言可近性。 (五)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與健康資訊 1. 檢視衛生單位各局處之業務分工,整併連結三段五級工作與資源,重整為以生命週期 為主體之服務輸送模式。 2. 推動不同生命週期階段群體具性別觀點之健康素養計畫,內容須包含心理健康素養與 健康資源利用。 3. 針對不同生命週期之重要健康議題,或同一議題在不同生命週期應有不同對策作整合 ,俾利提供全人、全程、全方位的服務 (1) 針對不同類型糖尿病,提出不同生命週期之照顧方案,包括第一型糖尿病女性青春期 之疾病管理、糖尿病女性生產風險管理、妊娠糖尿女性產後之第二型糖尿病預防、更年期 階段之糖尿病與憂鬱共病性等。 (2) 發展非預期懷孕之年輕父母親之支持協助方案。 (3) 育齡期之不孕治療應發展夫妻共同參與之整合式照護服務模式,結合中西醫療與心理 協助;並提供收養等其他生育計劃選項,減少血緣與傳宗接代壓力,並應協助了解可能之 高危險妊娠風險。 (4) 因應老年女性獨居率增加趨勢,規劃老年女性全人身心健康之多元方案,減緩老年女 性長期照護依賴之時間,延長健康平均餘命以提升老年生活品質。 (5) 尊重不同婚育選擇之女性(如選擇不婚、不生,或於不同年齡階段生育,或長期避孕 等),依其不同健康風險,提供非性別刻板印象之醫療保健服務。 (5)將婦女罹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納為癌症醫療照顧工作之一環。(修正後移他處) 4. 落實婦女健康政策,制定跨部會共同允諾達成的婦女健康期議程時間,以及增進資源 使用的效率。 (1)聯結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青少年獲得整合之健康教育、性教育 、經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並評估監督其成效。 (2)聯結衛生與就業經濟勞動部門,強化工作場所中之生育健康、經期健康與心理健康之 服務與資訊可近性,提供適用於不同產業別與工作屬性之職場健康資訊與諮詢,提升職場 性別主流化,使不同性別工作者均能受惠並評估監督其成效。 (3)聯結衛福部、內政部、移民署、學校與民間社團,依新住民家庭組成之生命週期,提 供具文化適切性之健康資訊、諮詢與服務,並評估監督其成效。 5. 應推動性別友善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以社區為單位,提供發展便利之健康諮詢、健 康促進與衛生教育與資訊/資源轉介之社區婦女健康服務中心,特別是農漁山地離島等偏 鄉,宜考量社區型態、健康需求與資源之差異性。 6. 健康醫療照護相關人員須尊重並了解原住民、新住民與移工之文化、健康信念與認知 程度,據此提供適切資訊和發展服務。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女性關懷融入環保與科技是對永續社會的承諾 彭渰雯 (100/4/22修稿)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一)男理工、女人文的性別分工依舊,且女性主管比例低 傳統角色的性別分工,造成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等廣義理工的領域,從就學到就業, 都明顯屬於少數。以2008年大學畢業生為例,人文類科的女性畢業生佔69.4%;社會類科 女性佔64.3%;但科技類科的女性只佔28.8%。同樣的三類學科的博士班畢業生,性別差 距更大,女性分別佔51.8%(人文)、38.9%(社會)及19.9%(科技)。除了水平的性 別隔離之外,垂直的性別隔離現象在這些領域也非常明顯。以女性在決策位置的比例而言 ,依據2007年一項研究文獻,各部會的女性主管「代表性指數」分別是:經濟部65%、交 通部53%、環保署68%、原能會53%、國科會75%、農委會68%、工程會59%、原民會36 %,均未達100%的相等比例,更遑論直接檢視整體主管階層內的女性比例。這些數字皆 反映了層級愈高、女性愈少的「管漏現象」,即便是在公部門也非常嚴重。 (二)女性人數過少的樣板效應 在重要政策領域的女性比例過低,除了反映性別隔離與不平等的現狀外,還會帶來諸多「 樣板效應」:首先是性別角色的固化,科技、理工等學科在教育過程中,持續被複製為「 男性的專業」、缺乏女性楷模;女孩選擇理工或男孩選擇人文,都要遭遇額外的質疑或異 樣眼光,這使得性別刻板角色容易自我持續。其次,由於這些職場多半屬於女性比例低於 15%的「偏斜團體」,很容易發生組織內外成員對女性放大檢視的樣版主義,徒增女性就 業的表現壓力與調適成本。同時,由於這類組織是依照男性員工的需求發展出既有的規範 與文化,往往缺乏家庭照顧的思維,也造成許多女性在職涯適應與發展上有相對更大的阻 礙與負擔。 (三)對女性與弱勢使用者觀點的忽視 環境(包括自然與實質環境)、能源與科技等場域內不僅缺乏女性的參與決策,也經常執 著於傳統的思維和運作典範,傾向於供給、技術面的研發,而非對使用者的不同經驗與需 求的瞭解。這導致了許多政策措施—如科學與科技研究、能源的研發與補貼、都市空間與 交通設施規劃、減碳與氣候調適策略等—對於女性與各種弱勢的需求或潛在貢獻,經常無 知或視而不見。例如,大眾運輸的便利性不僅有嚴重的城鄉差距,就算在都會中,女性推 嬰兒車上公車階梯的困難經驗,與身心障礙者、老年人、膝蓋受傷者等弱勢族群的搭車經 驗是非常共通的,但這些經驗與需求,在我國交通政策中長久以來一直受到忽略——直到 近兩年才開始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無階梯」低底盤公車。又如我國過去的能源補貼 政策以天然氣為主,相對排除了沒有天然氣輸氣設備、必須依賴桶裝瓦斯來生活的農農村 與部落居民。 (四)經驗研究與性別統計的缺乏 女性觀點並非女性所獨有,生理女性也不必然具有相同的女性經驗或觀點。在男性中心主 義的知識典範支配下,性別差異的經驗與觀點也需要透過細緻的研究與批判的分析,來重 新發掘或建構。雖然科技、能源、環保、都市規劃等各領域的主管部門,均已提出性別主 流化實施方案,但其內容往往停留在組織內部的員工性別比例或女性參與,而非系統性地 將性別觀點融入政策計畫擬定過程,更遑論從性別平權角度提出創新改革方案。因此,要 真正落實將性別觀點融入主流政策的目標,需要有更完備細緻的性別統計,以及更紮實深 入的質性經驗研究與分析,才能發掘性別問題,研擬適切的平權方案,乃至於從女性觀點 提出新的政策願景。這部分的研究資源的投入,除了少數部會如國科會外,目前仍相當缺 乏。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一)追求平等參與、破除性別隔離 女性與男性應有一樣的實質機會,參與環境、能源與科技等領域內的決策。《北京行動綱 領》第253條明訂各國、各級政府應確保婦女,包括原住民婦女,有機會作為環境計畫的 規劃、設計、管理、執行和評估人員,參與各級環境決策工作;第256條也強調要促進女 孩和所有年齡婦女在科學、技術、經濟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有關的其他學科上的教育,並在 這些領域內制定女性培訓方案,擴大雇用與升遷女性的機會。因此,鼓勵男女平等的參與 ,意味著在前段的教育、知識傳遞和就業過程中,就賦予他們同樣實質的接觸與參與機會 ,學習相關知識,或進入就業領域。 (二)保障分配正義與弱勢福利 《北京行動綱領》第247條開宗明義指出,永續發展必定要以消除貧窮為前題,政府與人 民應當合作縮小生活水平的差距;第256條也指出各級政府應支持婦女有平等的實質機會 ,獲得住房、基礎設施、安全飲水和可負擔與永續的能源技術,如風能、太陽能、生質能 等。對於環境、能源與科技等社會的公共財,應採取積極的重分配思維與策略,注意弱勢 族群、地區特殊的需求,特別是女性獲得訓練、土地、自然、交通、通訊科技等資源的情 形,追求資源的分配正義和永續。尤其在資訊科技社會,資訊近用管道與能力的落差,往 往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惡性循環。許多偏鄉地區基礎設施不足,大眾運輸、通訊科 技、能源使用等相對成本也偏高,增加了民眾生活、就業與發展的阻礙。應在公共資源的 投入與分配上,具體改變這些基礎設施與科技不平等的問題,將其視為基本人權,確實做 到普及化。 (三)重視女性與弱勢者的經驗、知識和價值 女性與男性經常因為生理、社會角色與資源配置等差異,而在空間使用、社區參與、環保 、科技利用等行為與認知方面,有不同的模式或優先順序,特別是原住民與農村女性,有 許多在地的知識、創新和實務智慧,對環境生態和生物多樣性都有貢獻,卻經常受到忽略 。當環境污染及災難發生時,女性與男性也很可能受到不同的影響,或在救援、整治或重 建等工作上有不同需求。因此,性別主流化強調所有的政策、計畫、設施等都應評估其對 於男性及女性有何不同的影響,以免因為長期以來僅從主流男性角度的角度思考,不僅排 擠女性、原住民與各種弱勢的需求,也失去反省轉化既定思維的機會。透過揭露這些過去 被排除或忽略的經驗、知識與價值,我們可以進一步檢討許多政策背後的價值考量和知識 根據之不足,進而可嘗試以女性及弱勢觀點,作為通用的、主流的政策設計依據,改變或 補充原本主導這些領域發展的男性標準、男性典範及男性中心的理論知識。 (四)呼應環境等領域納入性別觀點的國際趨勢 在性別主流化的國際趨勢下,環境、能源與科技等過去較缺乏性別分析與敏感度的政策領 域,如今也透過各項國際公約、文書以及聯合國會議的結論,將促進性別平等列為必須兼 顧的主要目標: 1、環境: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通過《21世紀議程》,在第24章以專章論述女性角色與參 與對環境保育與永續發展的重要,並力圖提升女性在環境領域的培力及參與。1995年《北 京行動綱領》內有「婦女與環境」專篇,提出三大戰略目標,並指出性別與環境的連結分 析應涵蓋農業、工業、漁業、林業、環境健康、生物多樣性、氣候、水資源、公共衛生等 部門。2009年舉行的第44屆CEDAW年會也發表針對性別與氣候變遷的聲明,呼籲氣候變遷 的政策應當將性別平等列為核心原則;所有利害關係人應當確保在氣候變遷及減災的措施 上,能回應性別差異、對原住民知識體系具備敏感度、尊重人權。 2、災難:與環境息息相關的是災難的預防與救援,特別是因應氣候變遷所可能帶來的自 然災變,2005年「減災世界會議」提出了《兵庫宣言》(Hyogo Declaration)與《 2005-2015兵庫行動綱領》,要求各國將性別觀點納入所有攸關災難預防、風險評估、救 災與災後重建等工作的實施方針中。例如設置「性別敏感度溝通與傳播系統」,對受風險 者給予即時與易懂的警示,考量到目標者的人口特徵、性別、文化、生計特徵,包括教導 如何因應預警,並提供災害管理者與決策者做有效運作。2009年的國際性別問題和災害防 範會議中,也強調將性別問題納入減少災害、風險考慮範圍,並加以因應。 3、能源:能源是所有人生活與發展的基本需求,穩定、可負擔的能源服務,更是消除貧 窮及支持經濟、社會活動的重要基礎。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的第一目標就是「消除 貧窮」,而由於女性貧窮化的比例較高,因此2002年的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所通過的《約 翰尼斯堡行動計畫》中,也強調應當在能源政策中加入性別觀點,讓能源的提供有助於促 進性別平等,其關注面不應偏向技術的開發,而應同樣重視服務提供與消費者的行為,瞭 解弱勢使用者的脆弱性,並制定有助於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的價格與分配制度。 4、科技與資訊:科技攸關人權價值與女性人力資本的培力,1999年在匈牙利布達佩斯舉 辦的世界科學會議,提出了《科學議程行動框架》(Science Agenda Framework For Action),呼籲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與相關研究單位,確保女性在研究之計畫、取向、執 行與評估,都能充分地參與。《北京行動綱領》亦呼籲致力於提倡性別敏感及以女性為核 心的醫療、科技等研究,支持原住民與傳統知識體系的永續發展。2003年的「資訊社會世 界高峰會」(WSIS)行動綱領,主張應將通訊基礎建設及使用視為基本人權,將性別觀點 納入資訊與通訊的一般教育、訓練與職涯發展之中。 5、交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在2009年提出內陸交通委員會性別專題報告指 出,交通是促進性別平等及社會永續發展的重要機制,因其影響著人民近用醫療、教育等 服務,及增加就業、生產、資訊流通的機會;交通基礎建設的規劃決策應多納入女性參與 ;即使在城市中,也應瞭解男女在可移動性、交通工具可及性、設施安全性等方面都可能 有差異,需要更多資訊與研究作為規劃基礎。世界銀行(World Bank)近年來積極提倡「 涵容交通」(inclusive transport)的理念,也強調交通政策及設施應特別考量婦女、 年長者和行動不便者的需求。 6、住居與基礎設施:聯合國人類住宅區規劃署(UN HABITAT)轄管範圍包括都市發展、 交通、土地管理、住宅、衛生下水道與基礎設施、風險與災難管理等,在其主要文書《人 居議程》(Habitat Agenda)內也強調,所有的人居署的政策施為和決策,都應當意識到 性別的差異和不平等可能帶來的問題,瞭解性別平等與人類居住的發展目標如何連結。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 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為打破環境、能源、科技等領域內慣有的水平與垂直性別隔離現象,讓男女能平等參與決 策,各主管部門應以積極策略改變教育過程之性別刻板角色複製,減少因性別而帶來的知 識與技術落差,培力社區女性參與相關政策方案討論的能力,並鼓勵女性成為意見領袖。 當女性進入這些領域內就業時,則應有工作職場平衡方案、數字均衡及性別平權計畫,減 少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內的進入門檻與發展障礙,改變組織性別文化,並消除玻 璃天花板的阻礙,增加女性在這些領域內的決策與領導位置,打破垂直隔離現況。 (二) 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為了保障分配正義與弱勢福利,我們必須先看見「不正義」以什麼樣的方式存在,也就是 需要特別看見女性與弱勢處境者被忽略的需求。因此,應鼓勵學術、社會與專業機構進行 各種性別統計及參與研究,瞭解性別或階級、族群、地域、年齡等各種因素,在環境等領 域所造成人們的不同脆弱處境,及政策的可能影響。確保在各種政府主導或資助的科學研 究、科技產品研發、能源政策、減碳與氣候調適、都市空間與交通規劃設計中,有納入性 別觀點的分析,保障弱勢者皆能獲得便利且可負擔的基礎設施服務,促進公共資源與設施 的分配正義、普及與永續。 (三) 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瞭解女性與弱勢的需求,不僅是為了達到弱勢福利的提供,更期待能進一步以生態女性主 義的觀點,檢討主流的開發主義與消費主義,轉化環境、能源與科技等領域的政策思維與 價值,讓各項政策計畫都能以營造一個更加友善、生態的生活環境為願景。《北京行動綱 領》第253條特別強調應保護農村與原住民女性的知識、智慧、創新與實踐經驗,並在其 同意下促進這類知識的廣泛應用。因此,各種政策計畫的規劃、設計與管理,特別是都市 空間與交通規劃、生活科技研發、公私部門的組織人力資源考訓與管理等,應從女性與弱 勢者的批判觀點出發,重新檢討沿襲已久的目標與標準,反思其背後預設的優勢階級男性 的處境和偏好。 (四) 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由政府與少數菁英主導的治理方式,無法超越既有傳統的政策思維,難以形塑具前瞻性的 性別政策願景與目標,甚至看不見問題。為此,相關主管單位必須強化與民間團體的合作 與協力機制,以制度性的資源挹注,強化民間團體具備參與政策過程的人力與持續度,結 合民間多元的視野和經驗,深化對政策問題的瞭解,並推出適切政策方案。在這過程中, 政府應落實資訊公開的精神,強化與不同民間團體間的溝通審議,並提高政府的回應性與 效能。同時,應加強中央各部會之間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模式,讓性 別主流化在地方政府生根推動,同時也培力地方的公民社會力量。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 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1. 蒐集我國環境(含自然環境、防救災體系、基礎設施、營建工程、大眾運輸交通等) 、能源(含生產、供給與消費層面)、科技(含所有科學、科技產品、資訊媒體、通訊服 務等)領域內,教育、就業、決策與受益人口之性別統計,建立長期追蹤資料庫,並進行 國際比較。 2. 建立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的性別專業人才與民間團體之資料庫;也在既有工程、環 境、科技等人才資料庫內,增加女性學者專家比例。 3. 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之主管單位,以及教育、媒體、勞工等部門,均應確保在政策 計畫設計和宣導過程,避免複製刻板印象和論述,積極鼓勵年輕女性選擇理工、科技學科 ,檢視有哪些阻礙女性選擇理工科系或課程之制度因素,並研擬因應對策。 4. 鼓勵各部門發展積極策略,包括家庭與工作平衡策略,檢討勞動條件與超時工作情形 ,以吸引更多女性進入環境、能源、科技領域就業,並鼓勵男性兼顧家庭照顧責任。 5. 推行具有性別敏感度的電子化與終身學習教育、社區讀書會,並針對男女或城鄉居民 分別慣用的資訊管道,落實宣導環境、能源、科技領域等相關資訊及知識。 6. 培育在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的社區女性種籽師資或意見領袖。相關主管部門之高階 決策位置的性別比例,納入機構評鑑項目。 7. 女性在環境、能源、科技、工程、交通、防救災與重建等各層級合議式決策機制(委 員會)內,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 (二) 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1. 針對廣義環境、能源、科技等各領域內的政策議題或服務提供,進行量化統計與質化 調查,以瞭解不同性別與屬性者對於政策或服務的認知、態度、使用行為及需求等有無差 異,並建立研究成果資料庫。 2. 在政府執行或補助的各項業務報告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的統計資料者,原則上均 納入性別或更多元的複分類統計。 3. 針對水電瓦斯、鐵公路、橋樑道路、路燈、公廁、衛生下水道、人行道、公園綠地、 大眾運輸、網路通訊、圖書館等各種基礎公共建設使用經驗之性別、區域與城鄉差距,進 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改善方案。 4. 針對各種災變、污染、公共衛生等風險進行研究,瞭解不同性別與屬性的人口之風險 脆弱性,特別考量原住民、農漁民、經濟弱勢者等之生活與生產需求,並提出因應策略。 5. 針對氣候變遷之環境敏感地區,研擬符合在地脈絡及社區認同的防災策略,調查瞭解 女性在減災與調適計畫中的角色需求與貢獻。 6. 以具體計畫提高女性、高齡者、特殊需求者、鄉村地區、經濟弱勢居民使用科技產品 之近用機會與能力;補助、獎勵研發改善弱勢者生活需求的簡單科技。 7. 針對性別數位落差情形,提出消弭落差與性別隔離的具體指標,包括使用率、使用行 為與目的、硬軟體維修能力等;並提出行動方案,包括資訊學習機會的普及和網路、通訊 費率的降低,以解決經濟弱勢者近用網路的門檻。 (三) 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1. 以女性、高齡、兒童、行動不便者等弱勢族群之安全與便利需求為設計依據,重新檢 討公共空間規劃及設計的便利、友善與安全性,包括道路、人行道、天橋地下道、公廁、 哺乳空間等,並訂定具體改善計畫及時間表。 2. 全面檢討大眾運輸工具之便利、友善與安全性,補助汰換老舊公車,全面改為無階梯 、無障礙、零廢氣公車,並以鄉村與老年乘客較多之地區路線優先汰換。各縣市政府檢討 大眾運輸工具使用率不高的原因,包括檢討班次、路線、票價等,並提出積極改善方案。 3. 推廣無害環境的農業技術,補貼有機小農之發展,鼓勵綠色消費;由公部門與學校做 起,使用在地、有機食材,以減少食物里程並提高食物安全。 4. 發掘並保護農村女性與原住民對生態保育的傳統智慧與知識;納入農村、原住民主體 的角度,檢討改進氣候變遷的調適政策與國土資源規劃。 5. 補助、獎勵研發從女性與多元使用觀點出發的通用設計。 6. 推廣小規模、社區型的再生能源發展計畫,減少大型、集中式、高污染及高風險的發 電、開發計畫或產業補貼;補助、獎勵與日常生活攸關的節能發明與生產。 7. 以積極有效的政策工具,如課徵能源稅或提高能源價格,降低浪費能源的行為或經濟 活動;並在同時獎勵節能的家戶或產業。 (四) 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1. 落實環境資訊的公開透明機制,對各種污染、風險、公共衛生、公共場所安全、新興 開發案的環境影響、工程規模等資訊,應透過民眾最方便近用的管道,及時做到資訊適度 公開。 2. 設計制度化的公民參與和審議機制,保障民間團體及公民擁有參與及影響全國性環境 、能源與科技等決策的管道,並確保女性的充分參與。 3. 在各基層行政體系建立制度性民間參與和溝通平台,讓多元的民間代表參與環境、能 源與科技領域之計畫制定與監督,並確保女性的充分參與。 4. 以資源挹注在地、社區化組織的成長,培力民間環保社團的永續發展,以結合民間力 量,持續推動生活環保的實踐、環境風險的監督與資訊宣導,例如河川污染監督、環境賀 爾蒙之流布途徑和影響等。 5. 與社區、農村婦女團體,如社會發展協會或農會家政班等合作,推動節能減碳與生態 教育,同時進行性別意識的培力;鼓勵社區、農村女性以集體力量爭取決策位置。 6. 在防災、救災與重建過程中,積極結合民間網絡與人力,促進不同民間團體的對話; 確保女性在決策過程的充分參與。 7. 各地方政府應積極建立與在地婦女或性別團體的溝通機制,並提出培力女性基層社團 、組織之具體計畫。 http://www.women100.org.tw/Files/20110607115239453375.doc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草案)」二修稿 意見調查表(請勾選篇名)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就業、經濟與福利 □教育、文化與媒體 □人身安全與司法 □健康、醫療與照顧 □環境、能源與科技 □人口、婚姻與家庭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e-mail 電話 備註:請於100年7月18日前惠復婦權基金會,俾利綱領草案後續研修。謝謝! 聯絡人: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陳怡文 Email: ywchen@wrp.org.tw;電話:02-2321-2100分機112;傳真:02-2321-2120 -- 彭小姐是?這名字很熟悉… -- 綠黨不是社團法人…  綠黨不是民進黨… 綠黨不是泛綠… 綠黨不是泛藍… 綠黨是國際政黨、綠黨主張生態永續、綠黨致力東亞區域的和平 更多綠黨 http://www.greenparty.org.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0.140.107 kuca:轉錄至看板 Feminism 06/2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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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的教授,她先生就是綠黨的溫炳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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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本身也是綠黨前中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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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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