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台中清潔隊員侵占「4元」鍋具自首 檢貪汙起訴但幫向法院求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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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猜就知道. 這種事件一連串討論串再吵什麼。. A:檢察官連侵占四元都要起訴,太可惡了!!!!!!. 我生氣了!!!. B:那是當事人自首的。. A:所以呢?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啊。. 檢察官就是貪業績。司法這次真的惹火我了. B:依照規定,檢察官只能起訴!. A:只能起訴???笑死人!. 微罪不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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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大家看到這個案子會說. 「啊呀,起訴了又請求免刑,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浪費司法資源」. 沒錯,但這其實是當初立法的問題. 檢察官只能照法律起訴,沒有不起訴的選擇. 簡單來說. 當一個案子已經罪證確鑿,而你又不是刑事訴訟法376條列舉的那些輕罪(竊盜阿、傷害阿之類的). 那檢察官就沒辦法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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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一講吧:. 其實問題點是在最高檢早前的指示. 如果尚未進入審理程序、僅處在偵辦即將完結階段,要求是「盡量『職權不起訴』」(不存在「必須」這種說法). 而更關鍵的在於,所述的罪狀必須職權送交上級再議. 看來該檢察官是擔心過不了臺中高檢署這一關(會被命令逕行起訴),所以迫於無奈才需要作出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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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以後價值一千元內的,. 要有簡易機制可以處理,. 譬如就直接裁罰多少錢,. 不該拿的就不要拿,. 但為了這些去搞個重罪沒意義。. 不要說拿這些鍋碗瓢盆回收物還要被罰很瞎,. 就單說你為了去審這種狗屁犯罪浪費的司法資源,. 檢察官很閒嗎?法官很閒嗎?. 浪費時間登錄系統,還要印一堆紙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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