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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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yragggc (逼繩)時間1年前 (2024/11/19 10: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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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一些我認為的爭點列出來:. 1. 主觀認定問題. 從判決主文.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有跟被害人達成想要成為男女朋友的共同想法。. 被害人於偵訊時陳稱:我覺得我們是曖昧的對象。. 然後法官認為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 是在網路上認識三天,然後見面後三天進行三次犯罪,總共才六天的情況喔!. 2. 未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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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5推 1噓 8→)留言14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wcpsgb (故事師)時間1年前 (2024/11/19 09:06), 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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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個人偏見 沒讀過書 有錯誤的地方見諒. ---------. 幹你娘 法律為什麼規定未成年不負完全刑事責任. 不就是覺得未成年心智未完全成熟 無法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以此申論 國小學童是不是該認定 無法完全了解自己行為之意義. 也就是說 根本不完全瞭解 男女朋友 性交 對於自己的人生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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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10推 2噓 9→)留言21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zzzzzzzzzzzy (壞兒瓦西里)時間1年前 (2024/11/19 08: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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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證明統神沒有說錯話. 幹未成年真的不會重判. 72萬就緩刑了. 是不是該還統神一個公道?. 另外,像房思琪這種案例,大家是不是也應該用你情我願的師生戀來看待?而不是當初義憤填膺式的追殺?. 到底要怎麼定義是不是誘姦?好像也沒有標準. -----.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

推噓9(14推 5噓 22→)留言41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年前 (2024/11/19 07:18), 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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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六十九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 (一)被告丙○○於112年3月12日在網路遊戲獵色獵得未滿14歲且國民小學尚未畢業被害少女A女,隨即自同年3月15日起連續3天山與A女性交3次,被告與A女年齡相距17歲,且被告離婚,生有一子,2人生活背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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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79(257推 78噓 238→)留言573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zxc17893 (手寫信才能被淚水打濕)時間1年前 (2024/11/19 07: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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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2024年11月19日 07:04. 3.完整新聞標題:.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已為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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