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全國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園選委會要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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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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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 或是台灣國立法委員. 讓我知道我們這些死老百姓不如犯罪受刑人. 受刑人可以在監獄投出自己心目中想投的人選. 我國賤民死老百姓. 在外地工作要自己負擔交通費跋山涉水回老家投票. 受刑人可以不在籍投票. 賤民們自己想辦法. 這件事只能說. 法院真的做得好 我們的法律從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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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確啊 以前只是陋習. 真要剝奪投票權. 當初判刑就應該要宣告褫奪公權. 以前都偷懶不宣告從刑 判決書可以少打一點字. 現在法官不能再偷懶不打字了. ~. --. 油電雙漲鬼島灣 打工渡假夯 沒有法律的保障 只有富少耍流氓. 站在無塵的機台前 一遍遍輪班 也是黃昏的產業上 有著年終兩月半. 人力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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