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與女網友一夜情後在背上刺青 3年後性侵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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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與甲○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略以:我與甲○發生性行為並沒有違反甲○的意願,甲○有同意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 (一)甲○警詢筆錄有下列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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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與女網友一夜情後在背上刺青 3年後性侵她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男子在5年前,與女子小芳發生一夜情,之後不再聯繫,兩人認識時,蔡男在背部刺上鍾馗、梵文、火焰等刺青,去年4月蔡男在臉書上找到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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