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線民檔案驚見「馬士元」「馬世元」 監督林俊義、月領3千元

看板Gossiping作者 (嶼天聖林)時間1周前 (2026/07/18 21: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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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eta (鍵盤詩人)》之銘言: :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 政治檔案法2023年修法後,檔案局已經可以依法揭露政治檔案裡線民身分,檔案局也陸續 : 將過去遮蔽處拿掉。其中部分重要檔案公開上網。而「法務部調查局諮詢人員綜合卷案」 : 、「(法務部調查局)79年佈建綜合卷案」,因屬於佈建工作,揭露相當多線民身分。其 : 中,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名字也出現在線民名單,化名是「馬介」,而在另一份「馬世 : 元」資料裡,監視當時「環生社」指導教授林俊義成為重大績效。不過,馬士元接受求證 : 時則否認此事。 : 推 una283: 難怪一直蓋著不公布喊了那麼久轉型正義 220.132.181.237 07/18 20:25 : → una283: 還害了電影無法播 220.132.181.237 07/18 20:26 : → una283: 什麼時候才要全面解密 220.132.181.237 07/18 20:26 只能說,要完整公佈,還需要一段時日,不要期待「一次過」 畢竟不管是《政治檔案條例》,或者一般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都有限制對於某些機 密資訊,如果有其他法律根據可循,縱使過了指定期限,仍得不予解封 就算因而惹來質疑,但某種程度上,代價可是無從計量的啊... 且需謹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明示: 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雖規定,促轉會封存、攜去或留置由中央或地方機關(構) 持有之資料或證物,應得該機關(構)之主管長官允許,惟該項但書就機關(構)主管長 官對於促轉會為上述保全措施予以拒絕時,定有應舉證證明促轉會封存、攜去或留置資料 或證物,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獲准等要件。故 通觀該項規定全文,可知機關(構)之主管長官如未依但書規定提出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之 證明及經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其假處分聲請者,即不得拒絕促轉會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就其 持有之資料或證物進行保全措施。……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係就促轉會保全 資料及證物之方式及其相關程序所作規範,並非就資料或證物持有者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予以非難,故與行政罰所稱「裁罰性不利處分」,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 於過去之不法行為所為制裁者,並不相同,無行政罰法及其相關法理之適用。 所以話說回近來公開的政治檔案 姑且不論是否有同名同姓,或有想以當過「線民」的經歷來求證等,基本上當年都是草木 皆兵的時代,一切只能講得曖昧點 要公開反政府本就無可能,在嚴密的監視之下,被迫「地下化」自然是正常的,再驚訝就 不大對勁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19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380573.A.C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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