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人偷174元食物被逮 統一超商近3個月8萬元盤損全要她扛
※ 引述《Jimny5566 (桑野建築設計事務所工號4)》之銘言:
: 可能大家沒看過不願意相信
: 我以前有po過
: 超商每天都有人在偷東西
: 平均每天被偷大概1000出頭
: 這家比較少
: 大概被偷900元
: 你把全台灣的便利商店數量×1000/天
: 你可以得出每天有好幾千萬的商品被偷
: 大賣場被偷的金額更是驚人
: 小偷大部份都是女人跟老女人
: 男的則是少部分外表非常正常的人
: 反而精神不正常到可以看出的人在超商偷不太到東西
: ※ 引述《rpg (no1smkimo)》之銘言
: :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
: : 高雄市蘇姓婦人去年5月被控竊取超商174元零食飲料當場人贓俱獲,
: : 婦人經詢問是否為第一次犯行卻避而不答,超商盤點近3個月損失計8萬餘元,
: : 進而全數對婦人求償,法官認定無從立論或反推被告先前必有前往超商行竊犯行,
: : 判婦人僅需賠償174元,可上訴。
說到頭來,這都是內部監控的問題,跟性別毫無相關
總不能說「規模太大」、「很難每個角落都盯到(或裝設監視器)」,所以在沒有證據的
情況下,就把損失放大吧?
只是看了刑事簡易判決部分,總覺得超商本身在報大數
因為正常來講,附民訴訟僅限於「經刑事程序認定之被害損失」,至於其他衍生的就必須
要自行負擔對應的訴訟費用
又刑事判決(橋頭地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三號)已經有臚列明細:
┌───┬───────┬───┬───┐
│ 編號 │ 品項 │ 數量 │ 價值 │
├───┼───────┼───┼───┤
│ 1 │ 伯朗咖啡 │ 一罐 │ 25元 │
├───┼───────┼───┼───┤
│ 2 │ 波蜜果菜汁 │ 一罐 │ 29元 │
├───┼───────┼───┼───┤
│ 3 │ 鱈魚香絲 │ 一包 │ 50元 │
├───┼───────┼───┼───┤
│ 4 │ 蒸果子麵包 │ 二個 │ 70元 │
└───┴───────┴───┴───┘
個別來看,就微不足道了啊!
何以在移送後直接膨脹到約八百倍之多,實在沒辦法理解,且要單一歸咎於該婦人,很難
說有道理...
(當然,這不是在幫被告說話,未監督周全造成的損失,理應要自行負擔才對)
所以在岡山簡易庭一一五年度岡小字第一四六號民事判決中,才會這樣寫:
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另主張被告應非第一次為竊盜犯行,經原告盤點系爭門市自一一
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資產損失後,發現盤損金額為八萬五百七
十八元,亦得請求被告負擔賠償責任等語。然而,侵權行為之成立,乃行為人因故意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雖提出系爭門市之盤盈
損報告書上載系爭門市之盤損金額為八萬五百七十八元,經本院核對無誤,但該等盤損金
額之造成原因為何?是否確實為被告之竊取行為所致?遍觀卷內事證,均無其他資料可資
勾稽、佐實;加以被告於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分許,雖有前往系爭門市竊取
伯朗咖啡等物品,然此單一行為,本無從立論或反推被告先前必有前往系爭門市竊取並造
成該門市損失之情形。是以,原告僅以單一竊取犯行為依據,即引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就系爭門市從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盤損金額
八萬五百七十八元均負擔賠償責任,顯無可取,自予駁回。
未經發現(認定)之犯罪,自己吞下去可能還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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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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