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狠男當2幼子面殺鄰居夫妻!死刑被撤銷 死者父痛哭:凌遲家屬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4天前 (2026/06/16 07:35), 編輯推噓48(54659)
留言119則, 74人參與, 3天前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 高雄2023年發生震驚全國的「噪音殺鄰案」,惡鄰吳龍滿因為覺得樓上鄰居太吵,竟冷血 : 當著2名稚子的面,持刀殘殺鄰居羅姓夫婦,法院一、二審皆認定吳男泯滅人性,判處2個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孰料,最高法院昨(10)日竟以「未作精神鑑定」為由,冷血撤銷 : 死刑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死者蔡女的父親今(11)日出面受訪時老淚縱橫,氣得全身 : 發抖、破口大罵法官「無恥」,痛批這根本是在凌遲被害家屬。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號刑事判決說法,看了還真的是搖 頭嘆氣啊... 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 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加說 明,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而判決理由之敘述與所憑之證據,倘有不相適合或相互矛 盾之情形存在,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疑點: (一)原判決同時說明與第一審認定之犯罪動機不同,不採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因不詳 原因行兇,無法認定犯罪動機係噪音引起之糾紛所致,則依原判決認定之犯罪動機,關於 上訴人殺害蔡○穎、羅○仁之犯意係起於何時?所謂「事先預謀計畫犯案」之具體內容為 何?均未明白認定,已有可議。 (二)原判決事實記載上訴人於一一二年間居住在上址十三樓,認定上訴人係於一一二年間 居住該處,期間因深夜傳出不明聲響而有所不滿,懷疑係樓上羅○仁一家人所造成;然於 理由採證上則說明上訴人早自一一零年間起,即向(其子)吳翔宇抱怨樓上住戶很常吵鬧 、發出噪音,甚或深夜發出聲響致影響睡眠,亦曾數次向大樓管理人員反應,透過(主任 委員)陳榮輝協助安排與羅○仁、蔡○穎商談,惟未獲釐清解決,案發前數日再次向(管 理組長)陳宇芷反應此事,似認上訴人自一一零年間起,即已懷疑羅○仁一家人經常發出 噪音聲響致影響作息,屢經反應未獲解決,積怨已久,此部分事實記載與理由之說明未盡 一致,亦非適法。 (三)對於所認定上訴人在案發前數日與蔡○穎因噪音問題發生爭吵乙節,固依憑羅○桓不 利之證詞及上訴人部分供述為論據,然稽之卷內筆錄所載,羅○桓於警詢證稱住家樓下阿 伯(即上訴人)之前有上樓跟蔡○穎吵架過,不知道吵甚麼、檢察官偵訊時則稱乾爹生日 那天,看到十三樓阿伯跟蔡○穎吵架,但不知道為何吵架等旨。上情果若無誤,羅○桓似 未明白證述上訴人與蔡○穎發生爭吵之時間及原因,而上訴人亦僅供稱曾因噪音問題而上 樓、向大樓及樓上住戶反應等語,原判決復未敘明另有何具體證據資料可輔,逕認定上訴 人係「案發前數日因噪音問題」與蔡○穎發生爭吵,而據以認定上訴人有預謀殺人之動機 ,不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 (四)再衡以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尤以犯罪行為人涉犯重罪後,或因極度驚恐慌亂,為尋 求自我保護、規避追緝,而逃離現場或企圖湮滅相關跡證,本質上仍屬於避險與自我防衛 之心理本能反應,尚無法據此即認可推知其事前必經縝密計畫後俟機下手犯罪,原審逕以 上訴人案發前後刻意躲避監視器攝錄行蹤,後續並有逃亡、滅證之舉,可認係預謀計畫犯 本案,所為推認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則原判決認定上訴 人以事先謀以縝密計畫方式殺害蔡○穎、羅○仁,是否確有實據?究竟上訴人與蔡○穎、 羅○仁有否發生爭吵?發生爭吵之時間、原因為何?與本件上訴人殺害蔡○穎、羅○仁之 犯行間有無密切關連?攸關上訴人犯罪情狀之認定及量刑輕重之審酌事項,自有詳加調查 、釐清並敘明之必要,乃原審就此未予詳查說明,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難謂無證據 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二、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三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該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例外承認其在司法警察(官)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於具備「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要件時,具有證據能力。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 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 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 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稽之原審筆錄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已爭執證人羅○桓、羅○翌於警詢及偵訊陳述之證 據能力,原判決理由先說明羅○桓、羅○翌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復未區隔或說明 所引警詢供述有如何之必要性,併將羅○桓、羅○翌於警詢及偵訊時與重要待證事實同旨 之證詞採為上訴人論罪之依據,該部分警詢之供述即欠缺必要性之要件,與上開傳聞例外 之規定已有不合,且稽之卷內資料,羅○桓、羅○翌於法院審理中俱未到庭,原審並未踐 行適當之調查程序,以釐清其二人警詢陳述作成時之時空環境與相關情況,是否具絕對可 信性之特別情況保障,給予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就該證據適格之要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逕 謂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狀,難謂調查適法。  三、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為人類社會之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是就故意殺 人行為,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本得以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 為,以保障人民之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惟死刑之制裁手段,乃終極剝奪被告生命 ,使之與社會永遠隔離,誠屬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自應嚴謹、審慎適用。關此,憲法 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業已揭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處罰之故 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 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上開規定所 定死刑,應僅適用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 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再者,縱使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 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 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 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 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 嚴重之情形。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 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款規定參照),以判 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 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等旨。是以法院對被告所涉罪行之審判,其刑事程序 之規範及實踐必須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並依被告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 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審查犯罪情狀是否確屬情節最重大之情形,再綜合考量被告之人 格與社會生活情形等行為人屬性事由,審慎判斷有無復歸社會之更生改善可能,以確定最 終是否選擇適用死刑之最後手段,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各該具體審酌情形,其審酌之 刑罰裁量始非恣意,而與上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又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 瞭,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稽之卷內證據資料,第一審檢附全卷囑託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下稱屏安醫院)為 量刑前調查鑑定,待證事項包含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十款所列事由、暨其身心 狀況、心理衡鑑、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等項,鑑定證人孫成賢就此於原審證稱僅針對刑法 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事由進行評估,惟因上訴人拒絕鑑定,無法獲知確切詳細資訊 ,未能完成評估前揭各款量刑事由及其犯後態度、社會回歸可能性,至於教化可能性涉及 矯正機關之矯正教化,並非其專業所能評估等旨,則屏安醫院量刑前評估調查告書內容似 未實際就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十各款事由進行完整之評估、鑑定,以判斷上訴 人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已無再社會化可能之情形,辯護人據此為上 訴人之利益,聲請原審再行囑託其他專業機關、團體為量刑前調查鑑定,協助法院判斷前 揭量刑事由,以考量經第一審科處之極刑有無減輕或緩和上訴人罪責因素,而或有向下減 輕刑度之裁量空間,案關人命重典,即非毫無實益。且卷查,原審曾囑託國立臺灣大學教 授謝煜偉、國立臺北大學教授周愫嫻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醫師李耀東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其等覆函載稱「上訴人堅拒鑑定會談,除非能以較長時 間建立信任關係,否則若勉強進行,受限於鑑定時限恐難獲有效資料……然若從量刑鑑定 的角度以觀,本案被告犯罪之原因、動機乃至於所受之刺激尚有難以理解之處;其智能、 性格、心理狀態環境適應力亦存有疑義。為求慎重量刑,建請法院以適當形式詢問被告家 人(含被告之兄妹、配偶、子女)、社區管理人員……,以便釐清上開疑義」等旨,似已 肯認如能給予適當時間,非無進行前述量刑前調查鑑定之可能,參諸卷附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上訴人之配偶、胞姐曾到場或以電話方式進行 聯合會談協助鑑定,上訴人之子吳翔宇亦允諾配合電話訪談,上情倘若無訛,似無不能囑 託相關專業機關或團體以適當方式,就前述量刑事項為鑑定,以究明犯罪事實以外之量刑 情狀,提供法院得以綜合判斷,適切量刑。原審逕以上訴人不願配合量刑鑑定為由,辯護 人此部分聲請屬不能調查且無調查必要之證據,並認查無是否可透過相關手段促使其更生 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揆諸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首開說明 ,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又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之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等量刑因子,雖已逐一記載卷附相關 科刑資料,但對於該等資料呈現之內容應如何評價?與本案各罪量刑審酌之關連性為何? 係量刑之加重或減輕因素?並未具體敘明,復未就上訴人所犯係分論併罰殺人二罪,個別 敘明各罪之不法罪責程度及刑罰裁量之理由,即遽均量處死刑,亦有量刑理由欠備之違誤。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述違誤,影響於事 實之認定及整體量刑事實之調查及辯論,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 因。另原判決以(目擊證人)羅○桓、羅○翌於警偵之指證,執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依 據,理由說明其二人為幼童,經醫師評估不適宜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等旨。然依卷附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其等就診日期為一一四年十月一日,醫囑載稱「評 估病人『目前的情形』……因此建議『盡可能』不令病人出庭作證,避免二次傷害」,而 同院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文載稱「(羅○桓、羅○翌)皆為目睹重大創傷後所致之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患者,『目前』仍持續呈現相關殘餘症狀。……綜合臨床評估,『目前 』身心狀況均不適宜至庭接受交互詰問」,上訴人猶請求詰問調查,而前述就診評估之日 期,距今已有相當時日,相關不宜到庭情事有否變動?二人是否仍有前揭醫囑之情形,事 涉重典,案經發回,併應注意及之,附為指明。 尤其是最後一段,已經想作嘔了 還要讓被害人的兩位未成年兒女再次經歷數年前的創傷,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要當「聖母 」到不顧慮他們的感受嗎? 至於「是否能鑑定」的問題,則已經非一般人所能質疑,到頭來只能請高雄高分院重新在 更一審中認定... 加害者的人權固然重要,但也要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這才算是符合「最佳(利益) 出發點」 如此的敘寫方式根本只是想噁心人罷了,太詭譎了啦!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5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1566536.A.EB3.html

06/16 07:36, 4天前 , 1F
法官帥喔 優秀餒
06/16 07:36, 1F

06/16 07:36, 4天前 , 2F
鼓勵大家私刑就對了
06/16 07:36, 2F

06/16 07:37, 4天前 , 3F
大樓那種拿噪音當藉口雞巴毛的 根本
06/16 07:37, 3F

06/16 07:37, 4天前 , 4F
一群雞巴邊緣人
06/16 07:37, 4F

06/16 07:41, 4天前 , 5F
路上看到馬拉松覺得很吵該怎摸辦?
06/16 07:41, 5F

06/16 07:41, 4天前 , 6F
台灣法官根本不是正義
06/16 07:41, 6F

06/16 07:42, 4天前 , 7F
可惡的法官
06/16 07:42, 7F

06/16 07:45, 4天前 , 8F
噁心的司法,噁心的廢死!
06/16 07:45, 8F

06/16 07:45, 4天前 , 9F
這群類人生物 幹
06/16 07:45, 9F

06/16 07:48, 4天前 , 10F
司改大勝利
06/16 07:48, 10F

06/16 07:49, 4天前 , 11F
應該讓加害者出獄住在法官家樓下體驗
06/16 07:49, 11F

06/16 07:49, 4天前 , 12F
教化的結果。
06/16 07:49, 12F

06/16 07:55, 4天前 , 13F
這種垃圾還不敢判別當法官了吧
06/16 07:55, 13F

06/16 07:56, 4天前 , 14F
垃圾法官
06/16 07:56, 14F

06/16 07:58, 4天前 , 15F
不判死 也不執行死刑 根本虛設
06/16 07:58, 15F

06/16 07:59, 4天前 , 16F
不要講毒駕 路邊停車都判死刑也沒在怕
06/16 07:59, 16F

06/16 07:59, 4天前 , 17F
了啦
06/16 07:59, 17F

06/16 07:59, 4天前 , 18F
在犯罪天堂不做點什麼是不是感覺虧了~?
06/16 07:59, 18F

06/16 08:00, 4天前 , 19F

06/16 08:00, 4天前 , 20F

06/16 08:05, 4天前 , 21F
民進黨司法改革
06/16 08:05, 21F

06/16 08:09, 4天前 , 22F

06/16 08:10, 4天前 , 23F

06/16 08:10, 4天前 , 24F

06/16 08:11, 4天前 , 25F

06/16 08:11, 4天前 , 26F
嘻嘻你們懂法律嗎
06/16 08:11, 26F

06/16 08:11, 4天前 , 27F

06/16 08:12, 4天前 , 28F
最高法院已經是需要被大力改革的程度
06/16 08:12, 28F

06/16 08:12, 4天前 , 29F
你講的聖母病好貼切 居然還想要讓小朋
06/16 08:12, 29F

06/16 08:12, 4天前 , 30F
友再多痛苦幾次 司法真的是太扯了
06/16 08:12, 30F

06/16 08:14, 4天前 , 31F

06/16 08:17, 4天前 , 32F
怎麼這些法官都不會被毒駕撞死啊
06/16 08:17, 32F

06/16 08:18, 4天前 , 33F
長篇大論的廢話
06/16 08:18, 33F

06/16 08:22, 4天前 , 34F
怎麼沒寫法官名字?刑事第五庭審判
06/16 08:22, 34F

06/16 08:22, 4天前 , 35F
長法官段景榕
06/16 08:22, 35F

06/16 08:23, 4天前 , 36F
鬼島司法已經噁心的無藥可救
06/16 08:23, 36F

06/16 08:24, 4天前 , 37F
逼人放下法律就是~法律是公正的 笑話
06/16 08:24, 37F

06/16 08:34, 4天前 , 38F
法官結論:他如果是個神經病,那你要
06/16 08:34, 38F

06/16 08:34, 4天前 , 39F
尊重他殺人的權利。我們做精神鑒定就
06/16 08:34, 39F
還有 40 則推文
06/16 10:51, 4天前 , 80F
這兩名幼童偵查中證述不採就不能認定犯
06/16 10:51, 80F

06/16 10:52, 4天前 , 81F
罪事實了嗎?
06/16 10:52, 81F

06/16 11:00, 4天前 , 82F
犯罪天堂
06/16 11:00, 82F

06/16 11:03, 4天前 , 83F
不用看了 鬼島
06/16 11:03, 83F

06/16 11:04, 4天前 , 84F
衝進別人家殺父母,法官:兩公約?
06/16 11:04, 84F

06/16 11:06, 4天前 , 85F
為了符合黨的意志硬寫的東西
06/16 11:06, 85F

06/16 11:11, 4天前 , 86F
司法改革 笑死
06/16 11:11, 86F

06/16 11:34, 4天前 , 87F
還有人支持廢死聯盟大將軍苗博雅??
06/16 11:34, 87F

06/16 11:41, 4天前 , 88F
司法官考試應加入價值觀測試 民意為基準
06/16 11:41, 88F

06/16 11:42, 4天前 , 89F
能篩得一二 就相較目前這種局面來得有用
06/16 11:42, 89F

06/16 11:56, 4天前 , 90F
為了升官還真是無恥
06/16 11:56, 90F

06/16 12:11, 4天前 , 91F
厲害了 穿著法袍的人渣
06/16 12:11, 91F

06/16 12:38, 4天前 , 92F
樓上說的非常好,穿著法袍的人渣
06/16 12:38, 92F

06/16 12:42, 4天前 , 93F
優秀 希望這些人一輩子不要遇到這樣的
06/16 12:42, 93F

06/16 12:42, 4天前 , 94F
06/16 12:42, 94F

06/16 12:47, 4天前 , 95F
就法官想升官賺錢,黨就這樣要求。
06/16 12:47, 95F

06/16 12:54, 4天前 , 96F
這個法官是動保團體嗎? 畜生都不能安樂死
06/16 12:54, 96F

06/16 13:17, 4天前 , 97F
民主自由人權平等就是破壞人類文明的陷阱
06/16 13:17, 97F

06/16 14:03, 4天前 , 98F
還好孫子美國人,台灣人自立自強
06/16 14:03, 98F

06/16 14:18, 4天前 , 99F
法官是金字塔頂端的人物,能看到的是點
06/16 14:18, 99F

06/16 14:18, 4天前 , 100F
線面,像我們只能看到芝麻大小的問題 跟
06/16 14:18, 100F

06/16 14:18, 4天前 , 101F
北臉是同等級
06/16 14:18, 101F

06/16 14:57, 4天前 , 102F
等著看,當法律無法回應大眾期許,早晚
06/16 14:57, 102F

06/16 14:57, 4天前 , 103F
要被反噬
06/16 14:57, 103F

06/16 15:17, 4天前 , 104F
法官這麼愛加害者,請帶回家自己養,
06/16 15:17, 104F

06/16 15:17, 4天前 , 105F
少用司法二度傷害被害人家屬,噁心
06/16 15:17, 105F

06/16 15:23, 4天前 , 106F
要廢死永遠找得到理由瞎掰
06/16 15:23, 106F

06/16 17:35, 4天前 , 107F
笑死了 這種時候有利不利又都考量了
06/16 17:35, 107F

06/16 21:34, 4天前 , 108F
台灣司法官就是無敵 不然是能怎樣?
06/16 21:34, 108F

06/16 21:35, 4天前 , 109F
又不是殺死司法官還是損害司法官權益
06/16 21:35, 109F

06/16 21:35, 4天前 , 110F
幾個活老百姓被殺而已 在那叫什麼
06/16 21:35, 110F

06/16 21:37, 4天前 , 111F
為什麼要寫得這麼麻煩……人他殺的,當著
06/16 21:37, 111F

06/16 21:37, 4天前 , 112F
小孩面前殺的,沒有別人可能代替他做的,
06/16 21:37, 112F

06/16 21:38, 4天前 , 113F
這樣就好了,其他那些都支微末節
06/16 21:38, 113F

06/16 21:38, 4天前 , 114F
案情這麼明確不可能冤枉他
06/16 21:38, 114F

06/17 02:21, 4天前 , 115F
大家要感謝綠營,讓死刑犯不用死回報社會
06/17 02:21, 115F

06/17 03:34, 3天前 , 116F
藍白該直接修法了吧
06/17 03:34, 116F

06/17 08:24, 3天前 , 117F
這法官是多無恥才會寫出這些內容?
06/17 08:24, 117F

06/17 13:17, 3天前 , 118F
廢話有夠多 就是不想判死 想繼續升齁?
06/17 13:17, 118F

06/17 17:34, 3天前 , 119F
人渣寫的
06/17 17:34, 119F
文章代碼(AID): #1gC8n8wp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C8n8wp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