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聲請輔助宣告應該適度尊重被聲請人的意見

看板Gossiping作者 (a balanced life)時間3月前 (2026/05/23 01:45), 3月前編輯推噓-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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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 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雖然法條並未規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聲請時須得 被聲請人的同意,不過既然是聲請輔助宣告而非監護宣告,意謂聲請人也認為被聲請人尚 未達到喪失為意思表示的能力,所以為尊重被聲請人的人格主體性及尊嚴,配偶、四親等 內之親屬等非本人聲請的情況,宜於聲請前詢問被聲請人的意見,並應適度尊重被聲請人 的意見,較為妥適。不然,被聲請人如有意見與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等聲請人不同的情 況,將使得被聲請人為了"自證"尚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即使被聲請人年歲已高,仍須 為了捍衛自身的行為能力及行為自由,疲於奔命,頗令人感慨。綜上所述,目前民法有關 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對於被聲請人之人格主體性及尊嚴的維護,似有保障不足的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9471924.A.EEE.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1:48:02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1:51:33

05/23 01:50, 3月前 , 1F
蛤?司法改革不是淪為笑話嗎?
05/23 01:50, 1F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1:55:03

05/23 01:55, 3月前 , 2F
中度以上的失智症就是代表沒有行為能
05/23 01:55, 2F

05/23 01:55, 3月前 , 3F
力了,你還要遵照患者意願你他媽不就
05/23 01:55, 3F

05/23 01:55, 3月前 , 4F
在把醫學科學壓在地上摩擦嗎
05/23 01:55, 4F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1:56:35

05/23 02:30, 3月前 , 5F
………….
05/23 02:30, 5F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2:34:4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2:37:15

05/23 02:45, 3月前 , 6F
律師 先不說你要洗幾篇 排版先排好吧
05/23 02:45, 6F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3/2026 03:04:27

05/23 03:11, 3月前 , 7F
出車禍時還不是每個人都說沒超速
05/23 03:11, 7F

05/23 04:24, 3月前 , 8F
現行實務上有不尊重嗎 不是要鑑定?
05/23 04:2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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