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擎天崗直播放送事故!23歲男認了「不知有鏡頭」 警將函送
※ 引述《jeff0025 (無法顯示人物名稱)》之銘言:
: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 台北市陽明山擎天岡今(15日)凌晨傳出「放送事故」,一對年輕情侶趁著凌晨時分、四下
: 無人,竟公然在涼亭野戰,過程全被一旁的官方24小時直播鏡頭拍下,限制級畫面在社群
: 平台上瘋傳。警方今早以車牌追人,初步確認是23歲的男子14日深夜騎機車載女友上陽明
: 山,男子接到警方通知後也承認自己就是影中人,表示嚇了一大跳,「不知道那邊有直播
: 鏡頭」。後續警方已請2人盡快到案說明,將依公然猥褻函送偵辦。
這好像不是什麼好藉口吧...
不管是哪類法律領域,都不存在「不知者不罪」這種說法,而且就算沒有鏡頭拍到這種「
野戰」畫面,也不代表這是合法的
對於這種違法的適性,得多辨識一些啊...
且「妨害風化」罪章都已經行之有年,總不可能不知道這規定
如果是在家裡或任何非公開的封閉場所(如飯店、休息室等),要怎樣做可沒人會去理;
但公園可是老少咸宜的地方
縱使半夜沒有什麼人出入,可是不代表沒有保全(警衛)會隨時巡邏、執法,這原則至少
先搞清楚吧...
再說了,按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已經指明: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
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
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前述條文所稱「散布」,係指擴散傳布於眾,包括一
次擴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及一次傳布於一人但反覆多次為之,使其擴散於眾。申
言之,「散布」行為並不以一次性之舉動向眾人傳遞、發送者為限;縱行為人之各次傳布
舉動僅針對一人或少數人為之,然因其所為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藉由累積、擴散作用而
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亦屬之。
從而進入國家公園,最好是不知道有攝影機擺設啦!
這樣還要想著開脫,恐怕是沒有可能發生的事,不如儘早投案、接受審判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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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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