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片林家血案到底在吵啥?為啥要授權??

看板Gossiping作者 (哀鳳15)時間5小時前 (2026/02/11 20: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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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coreb00124 (江帥)》之銘言: : 欸 : 林家血案就是個歷史事件 : 為啥要當事人授權?? : 黑金有要到授權嗎?? : 到底在吵啥= = : 還在講什麼2/2是雙胞胎生日,哪跟哪啊到底 : 我的人生經歷也受智財權保護嗎?? : 那三立不就被告翻了= = : 到底~~~~~ 你看看藍白政治人物及藍媒都不敢硬碰這個議題 就知道事情不是像你說的這樣 以下提供AI關於本案人格權的分析 這起爭議真正的法律與道德核心,在於劇組未經同意,將仍在世的真實人物及其生命中最悲痛的私領域事件,進行商業化的影視改編。這嚴重牽涉到《民法》第 18 條對個人「人格權」的保護: 姓名權與肖像權: 電影若直接使用林義雄先生及其家屬的真實姓名,或透過選角、化妝來重現當事人的容貌特徵,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商業播映,即可能構成對姓名與肖像權的侵害。 隱私權與生活安寧: 林宅血案雖然是重大社會懸案,但案件細節、當事人的家庭互動、悲痛與私人生活,仍屬於高度敏感的隱私。未經當事人同意,強行將別人的家庭滅門悲劇搬上大銀幕,是極大程度地侵犯了當事人不願被打擾的權利,並造成嚴重的二次心理創傷。 名譽權: 影視改編無可避免會加入編劇的虛構、想像或特定視角(例如演員曾提及的「重啟調查」視角)。如果劇情扭曲史實、對當事人進行不實刻畫,導致社會大眾產生誤解,就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誹謗罪。 業界常說的「授權」到底是指什麼? 在這類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中,新聞報導與演員聯合聲明裡不斷抨擊劇組未取得的「授權」,其實是指**「同意改編與拍攝」以及「人格權(肖像/姓名)使用同意書」**,而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財產授權。 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不僅是為了規避上述的《民法》侵權風險,更是影視製作最基本的職業倫理與道德底線。這也是為何當《世紀血案》被爆出製作方未經詢問、甚至隱瞞演員「假授權、真硬拍」時,會立刻遭到全體演員請律師發聲明強力抵制,並引發社會各界強烈撻伐的原因。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89.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812983.A.5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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