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貞秀放棄不了國籍!陸委會坦言:曾告知內政部「陸配有困難」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道沒有法律授權,
假藉職務機會,課予無法履行的程序,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不知道該當如何處罰。
又司法機關明知犯罪行為,
裝作沒看見,放任不調查,又該當何罪。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
罰者。
五老說基於國家安全,一切都合憲,違法也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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