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貞秀放棄不了國籍!陸委會坦言:曾告知內政部「陸配有困難」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2天前 (2026/02/03 19: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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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道沒有法律授權, 假藉職務機會,課予無法履行的程序,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不知道該當如何處罰。 又司法機關明知犯罪行為, 裝作沒看見,放任不調查,又該當何罪。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 罰者。 五老說基於國家安全,一切都合憲,違法也合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7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118076.A.3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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