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長榮女大生姦殺案 法官: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看板Gossiping作者 (1+1>2)時間2天前 (2026/01/29 11:12), 2天前編輯推噓4(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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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2lqr26 本院114年度侵上重更二字第1號被告梁育誌強制性交殺人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5 年1月29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說明: 本院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二(馬來西亞女大生被害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就「 犯罪事實二」自為判決如下: 梁育誌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強盜罪,處有 期徒刑8年。(原審:梁育誌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就撤銷改判之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在臺南市某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 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便道返家之情形,先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隨機 挑選一名獨自步行的女大學生欲性侵,但因該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被告不僅未因此收 斂,再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馬來西亞國籍女大學生(A 女),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A女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因A女反抗 、呼叫,竟強力悶壓其口鼻並毆打其臉部,再強力勒緊縮小繩圈至繩圈內徑剩29.5公分, 深陷在周長為34公分的A女頸部,致A女腦部缺氧窒息昏迷,並在A女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 快速進出A女陰道施以強制性交,復強盜取得A 女手機、icash卡等財物後,將瀕死的A女 拖上車載走,A女被拖上車後旋即死亡。之後,被告將A女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 下。 參、認定犯罪事實主要理由及論罪 一、被告以「麻繩」打成之「上吊結」2次收緊繩圈,而該繩圈內徑與A女頸部周長之落差 高達「4.5公分」,深深凹陷在A女頸部,形成一道極深的索溝,不僅壓碎A女女頸靜脈、 頸動脈、氣管(15公斤的力量可以壓塌氣管),連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 碎,足認是被告此時刻意雙手併用、以遠大於15公斤的力道勒斃A女,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 二、被告原來之犯罪計畫僅是劫財劫色,其犯案時選擇之犯罪工具係以「麻繩」打成之 「上吊結」,主觀上係認縱使被害人因而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犯案過程中,因第1次收 緊繩圈後,A女反抗、呼叫,超出其原本預期,被告心慌害怕被發現、氣憤A女反抗、呼 叫,其主觀犯意層升為殺人之直接故意,才痛下殺手,第2次收緊繩圈殺A女。是本院尚 難以被告預先持「麻繩」打成的「上吊結」作為犯案工具,遽予認定被告事前已有殺害被 害人之預謀。 三、被告以「可與陰道密合之不明柱狀物」快速進出A女陰道,造成類如唧筒之打氣效果 ,使大量空氣從陰道被推入子宮,且因A女當時正值生理週期,大量空氣因而從子宮內膜 脫落形成的靜脈破口進入血流,並逐漸回流至心臟,形成氣體栓塞,足認其犯罪手段相當 殘忍。 四、被告所為,是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依數罪併罰,分別論以強制 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 肆、撤銷改判及量處被告刑度之主要理由 一、撤銷理由:原審認定「被告強制性交後,再勒斃A女」之行為順序,及「被告主觀上 知道A女當時正值生理期」、「被告發現A女行經案發地點,即起意殺害A女」等事實認定 ,有所違誤。且原審論處被告「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而故意殺人罪」 ,並依想像競合論以「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就「殺人」行為有重複評價之違 誤。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及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就情節較重之強制 性交罪與殺人罪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強盜罪,併合處罰。 二、量處被告刑度之主要理由: (一)被告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而無任何減刑事由。 (二)本案被告強制性交A女,再強盜A女財物,進而因A女抵抗、呼叫因而殺害A女。 其犯罪動機與目的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重大。然被告既非事前預謀性之有計 畫性殺人,自其導致侵害生命之危險,及輕視生命程度以觀,對被告之非難尚不得被評價 為較計畫性殺人甚或殺數人之情形更高。又就被告犯罪之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全部犯行 均是被告一人單獨為之,並無共犯參與或分擔部分犯行,所為強制性交方式,導致A女心 臟氣體栓塞,且其以「上吊結」勒斃A女,被告對A女所為手段相當殘忍。再就犯罪結果 而言,被告殺害成年女性A女一人,確造成被害人家屬既深且鉅之痛苦,且與強制性交犯 行相結合,但仍與前揭最嚴重情形之各該犯罪情狀,稍有不同。於此意義上,本案既非係 事前預謀性之有計畫殺人,其對A女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本院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 較並綜合判斷後,尚難認被告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 (三)審酌本件犯罪情狀、手段等犯行個別情狀事由,並就被告個人情狀事由、凱旋醫院 、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之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含補充鑑定 )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就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及前述各情,認如 對被告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之輔導教化,當可促其深入反省並改善 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 續監禁,與社會隔絕等情,應認被告本案犯行雖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惟仍應給予相對嚴竣之重刑,以兼顧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效。 三、經綜合判斷上述情狀,斟酌再三後,爰就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 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伍、本案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莊崑山、受命法官陳紀璋。 弱弱的問 都姦殺了 還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 什麼才算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2.44.2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9656329.A.C41.html ※ 編輯: DamnDre (218.32.44.219 臺灣), 01/29/2026 11: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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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父母是髮綠人的時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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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3, 2天前 , 2F
低能恐龍法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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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3, 2天前 , 3F
先姦後殺法官的老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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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3, 2天前 , 4F
罵綠圾才算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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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4, 2天前 , 5F

01/29 11:15, 2天前 , 6F
鬼島=犯罪天堂,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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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5, 2天前 , 7F
這麼會寫,敢在死者家屬面前看著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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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口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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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最高法院發回就是暗示不能判死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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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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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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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沒砍在自己身上都不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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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爛法官都不用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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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7, 2天前 , 14F
應該先判法官死刑 才能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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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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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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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9, 2天前 , 17F
家屬找殺手來殺法官才是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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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19, 2天前 , 18F
謝謝黨今天又維護了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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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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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人想過受害人當下絕望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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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2, 2天前 , 21F
重大之罪大概就是姓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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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國外的人想殺人就約來台灣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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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2, 2天前 , 23F
傷到法官啊,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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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3, 2天前 , 24F
姦殺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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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3, 2天前 , 25F
沒錯,因為沒有殺到法官家人,所以確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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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4, 2天前 , 26F
算最重大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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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4, 2天前 , 27F
這樣都不算重大 大概殺到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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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5, 2天前 , 28F
唸了幾十年法律最終只會這幾句陳腔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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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5, 2天前 , 29F
法官:殺個平民百姓算什麼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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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6, 2天前 , 30F
我們的社會不需要這種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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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6, 2天前 , 31F
40%挺出來的廢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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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28, 2天前 , 32F
姦殺還不算最重大,台灣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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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31, 2天前 , 33F
下一個倒楣的不知道是誰 生在台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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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1:31, 2天前 , 34F
倒楣
01/29 11:31, 34F
文章代碼(AID): #1fUj09n1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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