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舞小姐酒後毒駕奥迪撞死人!收入盡挪他用...判8年半上訴被打臉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劉人豪/台南報導
: 台南1名在舞廳上班的魏姓女子,2023年在飲酒、施用毒品及服用含FM2安眠藥後仍駕車上
: 路,於安平區健康三街左轉時追撞孫姓女子,造成對方送醫不治,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 8年6月。魏女不服上訴遭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補附原說法,供參:(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十七號)
參、被告上訴理由略稱:
原審關於被告之量刑,僅敘及被告選擇酒駕的違法行為而非其他替代措施、犯罪所生的損
害非常嚴重、態度消極未跟家屬達成調解,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並未以量刑三
階段理論綜合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項,就被告犯罪情節作為被告責任刑之上限,再
以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犯後態度、被告社會復歸可能性、及再犯防止可能性
等因子,下修責任刑,而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且未比較案情相近之判決而為量刑,容有
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罪責(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而有量刑過重之情。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新證據,本院僅就原審法院合法調查之
證據,作為判斷被告上訴是否有理由之依據。原判決關於量刑之理由,已經依照刑法第五
十七條規定,審酌包括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核無適用法律之違
誤,或有足以影響科刑結果之重要情狀之疏漏存在。依國民法官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上訴
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應予以高度尊
重。
二、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並無過苛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況,且被告犯罪後並未彌補被害人
家屬之損失,本無從據為對其有利之考量,被告上訴後仍稱無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則原
判決就此犯後態度列為不利之量刑因素,於上訴後亦無何情事變更之情況,自無從據以作
為撤銷原判決量刑之理由。又考量本件被告行為時僅二十二歲之年紀,卻因飲酒、施用毒
品後駕車,導致被害人生命因此喪失,就矯正被告惡性而言,本無從為過度從輕之量處,
而社會之所以高度嫌惡酒後駕車肇事之犯罪行為,其原因正是此等犯罪行為使「每個人」
都可能莫名成為受害者,此種無差別的生命、身體、健康剝奪行為,對社會大眾造成之驚
懼感與憤怒感甚深,刑罰防衛社會之功能應適當彰顯,是本件縱使考量被告社會復歸或更
生之可能等因素,原判決所宣告之刑仍無違法或不當之可言。
三、綜上,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爰駁回被告之上訴。
說到「未提出、未聲請調查」部分,雖然不是法律所不容許,但在基礎未出現重大變化的
前提下,這樣還能期待第二審法院願意對第一審的結果做出改判嗎?
況且同日稍晚時間,桃園地院就另一件酒駕撞死人案件(當時在撞到人之後,還拖行五百
五十公尺),宣判對肇事的陳○佳(即陳姓女子)分別因酒駕、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
十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合併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該案案號:一一四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
所以就情節部分來看,這個案件還輕微多了,還希望減刑根本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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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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