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賣假學歷判88年!南榮科大前校長棄200萬保證金逃亡 通緝照曝光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黃資真/台南報導
: 已退場的私立南榮科技大學前校長黃甫九天(原名黃聰亮、黃天一),涉嫌在任內期間與
: 妻子吳洛瑜等人,對外販售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假學歷,不法所得高達千萬餘元,
: 受害者遍及政商、學界。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黃甫九天犯下53罪,刑期達88年6月,判
: 決出爐後卻失聯,繳交的保證金200萬元也被沒收,被認定逃亡發布通緝,目前網站上已
: 可以搜到黃本人的通緝照。
: 備註:
: 逃亡人數+1
說這「逃亡」,在即將執行刑罰前,黃甫九天還曾經聲明異議(裁判時間是在第一審沒入
保證金之後),但結果卻被駁回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零六四號刑事裁定:
一、聲明異議略以:審酌聲明異議人為高血糖患者(飯前血糖高達五八八),同時亦有痛
風病史,目前因痛風發作無法動彈,且心肌不時絞痛,如沒有控制好血糖,隨時都有昏倒
,甚至休克之可能,又聲明異議人經醫院檢查後,為心臟高度心軸向右偏移、心臟左後枝
傳導半阻塞,隨時可能阻塞而喪命或昏倒之高危險群,併患有B型及C型肝炎之痼疾,長
期前往醫院追縱治療,並控制飲食及監控血糖,以免造成難以回復之身體病變,再加上聲
明異議人近日痛風持續復發,除無法正常行走外,身體猶如風中殘燭,顯已不宜立即入監
執行,且聲明異議人既為高齡人士(目前已○○歲),身體臟器已逐漸老化,心臟亦須透
過專業之醫學檢查,才能找尋到實際病因,對症下藥,進而避免因延誤就醫而產生無法補
救之遺憾,足見聲明異議人目前身體狀況,目前實在不宜入監服刑,否則將危及其自身生
命之可能。綜上,聲明異議人存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之事由,如貿然入監
執行,恐將危及聲明異議人生命安全之疑慮,系爭執行處分漏未審酌聲明異議人目前之身
體狀況,其執行之指揮顯有不當,自應予以撤銷,懇請撤銷系爭執行處分,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之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
,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
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
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台抗字第二零九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
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
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亦定
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
並非受刑人以罹病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檢察官即應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一零八年度上
訴字第一零零三、一零零四號判決有罪確定,另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一一
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十三、四十四號判決判處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一一四年度台上字
第二九二八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一一
四年度執字第八八三八號執行(下稱本案執行卷),受刑人雖具狀聲請延緩執行,然業經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一一四年十月三日南檢和丙一一四執八八三八字第1149079938號函覆
否准其延緩執行之聲請,有上開判決、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
本案執行卷核閱屬實。是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係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
准其聲請延緩執行之處分為客體,向本院尋求救濟,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不准其延緩執行
之意思表示,既屬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即屬得依法聲明異議。且本院既屬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對本件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查「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
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
理生活。」,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法律對於受刑人於入監時就其生命
、身體部分已設有保護之規範,以監所設置之衛生科掌理受刑人之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
查、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等事項;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
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
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
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此於法務
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款及監獄行刑法第五十
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受刑人是否適宜
入監服刑,監獄須依法定程序,經過專業醫護人員檢定後,為謹慎、客觀之審酌,且於徒
刑執行期間,有後續檢查、治療之必要,亦得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適時向
執行監所提出診治之請求。經查,本件由執行之臺南地檢署先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代為執行,並通知受刑人應於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
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再通知受刑人應於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到案執行
,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未獲,故臺北地檢署於一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已以函文通
知臺南地檢署無法代為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案執行卷核閱屬實,故受刑人是否恐因
執行而有危及生命之虞,因其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並經監所評估或是提出監所明顯拒收之
診斷證明書,自尚無從確認,且受刑人雖稱其有高血糖、痛風、心臟老化等疾病,恐因執
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云云,然受刑人並未提出醫師之診斷證明書,僅提出奈思診所之醫檢證
明及心臟心律圖等資料為證,顯難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之事實。是
依上述規定,臺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延緩執行之聲請,要屬執行檢
察官本於其法律所賦與之指揮刑罰執行職權,對於具體個案所為之適法裁量,難謂有何違
法裁量或裁量瑕疵可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指摘本件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
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看來是想「裝病」,但檢察署不接受、法院也認為相關判斷合理
但由後續行動可見,顯然是想逃避...
至於:
: → makimakimaki: 扣掉保證金 還賺了800萬以上 賺翻了 61.224.117.188 01/18 08:59
這樣說就不對了,因為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一一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十三號、第四十四
號)判決中,就有諭知諸多沒收了
經計算有六十多個項目,款額有新臺幣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要確切統計很難
至於前審(即詐騙部分),相信更多,就不談了
所以未來就算有在服刑期間賺取工作收入,大多也都會被拿來充作沒收執行的用途,這樣
會更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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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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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18 12:02,
1天前
, 1F
01/18 12:0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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