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東男夜宿女伴租屋處 「錯誤期待」脫褲硬上!判1年8月
中時新聞網
2026/01/15 19:54
簡銘柱
台東男夜宿女伴租屋處 「錯誤期待」脫褲硬上!判1年8月
台東縣一名剛滿18歲的高姓男子,去年深夜在女性友人住處休息時,竟不顧
對方以手拍開、言語明確反對,強行性侵得逞。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依強
制性交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113年10月11日凌晨1時許。被告高男與女性友人甲女(化名)原
本熟識,當天深夜由甲女駕車載高男前往其位於台東的租屋處。兩人原本在屋內
休息,高男卻突然「獸性」大發,不顧甲女明確以手拍開其觸摸、並出言表示反
對,仍強行撫摸甲女大腿及下體,並褪去其衣物、抓住雙手,以手指及性器官對
甲女性侵得逞。
甲女事後身心受創,向警方報案,全案由臺東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高男對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審理期間,他與被害人甲女
在法庭上達成和解,雖然和解條件尚未履行完畢,但已展現賠償意願。被害人於
警詢時曾表示,事發後看到被告會害怕,不敢獨自在家,也影響睡眠。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高男無視他人性自主權,行為確屬不該,對被害人
造成相當傷害。然而,法官特別考量,高男犯案時「甫年滿18歲未久,行事難免
思慮未周,更易因一時衝動而誤事」,且案發前是深夜由被害人載至租屋處,
「於性事同不免有錯誤期待」。
法官認為,高男主觀惡性「仍非得與純在逞己獸慾者相提並論」,加上他已
坦承犯行並達成和解,若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最低刑度3年起判,
「仍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
情狀顯可憫恕」的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經減刑後,台東地院審酌高男的工作收入(工地、夜市打工,月薪約2萬多
元)、高中肄業學歷、家庭支持系統不佳,以及他另有一件詐欺案前科已遭判刑
確定等情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由於他有前科紀錄在案,不符合緩刑條
件,因此未予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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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115004430-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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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侵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0abl8M
他才18歲 只是個孩子
而且深夜載他到租屋處 他不免有錯誤期待
情堪憫恕 可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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