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鄭亦麟涉收賄198萬300萬交保 檢聲請撤銷被法院駁回確定

看板Gossiping作者 (我喜歡肥肥)時間1周前 (2026/01/07 17: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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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亦麟涉收賄198萬300萬交保 檢聲請撤銷被法院駁回確定 自由 張文川 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鄭亦麟,任內涉嫌收受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 盛、陳冠滔父子賄賂198萬元,向台電施壓爭取饋電容量,鄭另有601萬餘不明財產,台北 地檢署上月26日偵結起訴,台北地院受命法官接押後,裁定鄭亦麟3人各200萬元至300萬 元交保,北檢提出抗告;北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案件已由法院審理,檢方的抗告性質應屬聲 請撤銷交保處分,經審酌後認為受命法官的裁定沒有違誤,駁回檢方聲請,3人確定交保 。 全案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等罪起訴6人,偵查期間鄭亦麟與陳健盛 父子等3人羈押禁見,法官接押後諭知鄭300萬元、陳父子各200萬元交保,皆限制住居、 出境、出海8個月,鄭另須接受個案手機科技監控8個月。 北檢不服,認為本案有眾多證人,偵查中證人尚未經交互詰問,鄭男3人均有資力,能在 國外生活能力,仍有逃亡、串證之虞,對鄭男3人交保停押裁定,上月31日提起抗告案經北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受命法官諭知的具保處分,與合議庭的具保裁定之間,只是決 定主體的不同,效力對當事人的影響沒有不同。就程序而言,檢察官是本案訴訟當事人, 可提出準抗告,檢方不服受命法官的具保處分,書狀雖誤為抗告,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應屬聲請撤銷原交保處分。 就實體而言,合議庭認為,受命法官審酌卷證後,認為鄭亦麟3人犯罪嫌疑雖重大,有羈 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於是對3人作成具保等替代羈押處分,裁定內容已詳細敘明相當理 由,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合議庭自應予以維持,因此駁回檢方聲請。不得抗告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3023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203.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778604.A.D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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