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鄭亦麟涉收賄198萬300萬交保 檢聲請撤銷被法院駁回確定
鄭亦麟涉收賄198萬300萬交保 檢聲請撤銷被法院駁回確定
自由 張文川
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鄭亦麟,任內涉嫌收受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
盛、陳冠滔父子賄賂198萬元,向台電施壓爭取饋電容量,鄭另有601萬餘不明財產,台北
地檢署上月26日偵結起訴,台北地院受命法官接押後,裁定鄭亦麟3人各200萬元至300萬
元交保,北檢提出抗告;北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案件已由法院審理,檢方的抗告性質應屬聲
請撤銷交保處分,經審酌後認為受命法官的裁定沒有違誤,駁回檢方聲請,3人確定交保
。
全案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等罪起訴6人,偵查期間鄭亦麟與陳健盛
父子等3人羈押禁見,法官接押後諭知鄭300萬元、陳父子各200萬元交保,皆限制住居、
出境、出海8個月,鄭另須接受個案手機科技監控8個月。
北檢不服,認為本案有眾多證人,偵查中證人尚未經交互詰問,鄭男3人均有資力,能在
國外生活能力,仍有逃亡、串證之虞,對鄭男3人交保停押裁定,上月31日提起抗告。
案經北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受命法官諭知的具保處分,與合議庭的具保裁定之間,只是決
定主體的不同,效力對當事人的影響沒有不同。就程序而言,檢察官是本案訴訟當事人,
可提出準抗告,檢方不服受命法官的具保處分,書狀雖誤為抗告,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應屬聲請撤銷原交保處分。
就實體而言,合議庭認為,受命法官審酌卷證後,認為鄭亦麟3人犯罪嫌疑雖重大,有羈
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於是對3人作成具保等替代羈押處分,裁定內容已詳細敘明相當理
由,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合議庭自應予以維持,因此駁回檢方聲請。不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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