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爆遭電視台跟監 三立怒了嗆造謠喊告:捍衛記者工作權益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4月前 (2025/10/01 10:38), 編輯推噓2(2013)
留言15則, 6人參與, 4月前最新討論串3/9 (看更多)
連著來談: ※ 引述《noise (hero)》之銘言: :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近日遭踢爆自2022年起,指揮「狗仔集團」跟拍綠營政治人物,後續傳 : 出負責指揮的中央社記者謝幸恩辭去職務。黃國昌29日在直播中指控《三立新聞》記者跟 : 監他,並公布記者社群帳號,鼓動支持者肉搜出征。對此,《三立新聞》痛批,黃國昌惡 : 意造謠抹黑媒體與記者的行為,無法迴避自己陷入跟監政敵的醜聞。也強調將收集其不實 : 言論,並協助記者針對網路霸凌的不實言論提起告訴,捍衛媒體與記者工作尊嚴與權益。 ※ 引述《bebehome (bebehome)》之銘言: : 我有點搞不清楚了 : 不要雙標的話 : 不要管有黨證沒黨證 : 不要管派去的人是誰 : 單純就派人跟拍政治人物這件事 : 客觀來說,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先想一想江祖平之爭議吧 如果有持續追蹤,應該知道目前的調查(偵辦)作為了吧?三立到底是否還存在「行政中 立」的治理,難道還看不出來嗎? 只是說到「肉搜」這種事,萬一搞到有什麼三長兩短(電視劇中常見的戲碼),到時可不 要甩鍋不認責!(不管是否「罪有應得」均同) 談回正題,跟拍本身只要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五之一已列出的各定義,就是違法、得 被治罪 其內容略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 現實上得看「非公開活動」的定義,如果是在家外亂拍,就是不行;但如果在公共場合, 似乎沒有法律可論罪 但心證畢竟是在檢察官、法院方面,因此怎樣說都不準確。 羅生門熱烈串燒的同時,自保可能還來得更實際些 但更重要的,應是不分階級、身份名利等,都理當要同樣守法,才能避開這些無實質意義 的爭執,甚至最終陷人於不義。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7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9286286.A.FAA.html

10/01 10:40, 4月前 , 1F
你都講無故了,記者就是為了工作不是無故
10/01 10:40, 1F

10/01 10:42, 4月前 , 2F
記者是偷窺狂??
10/01 10:42, 2F

10/01 10:43, 4月前 , 3F
記者要就大方去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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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0:43, 4月前 , 4F
當忍者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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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00, 4月前 , 5F
好問題 建議問進檢辦公室打卡的記者
10/01 11:00, 5F

10/01 11:07, 4月前 , 6F
為了揭弊而蒐證的行為就不算無故了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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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07, 4月前 , 7F
且後續弊案不是都有公開被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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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09, 4月前 , 8F
符合公共利益本來就不犯法 還可以頒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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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09, 4月前 , 9F
堆電影還以這種行為當範例鼓勵警民合作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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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09, 4月前 , 10F
來就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只有垃圾綠共怕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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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09, 4月前 , 11F
才想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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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30, 4月前 , 12F
(為了揭弊而蒐證的行為就不算無故了吧?)
10/01 11:30, 12F

10/01 11:30, 4月前 , 13F
那就證明有弊 將行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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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31, 4月前 , 14F
沒弊 就是亂槍打鳥 心存僥倖
10/01 11:31, 14F

10/01 11:38, 4月前 , 15F
死忠的眼睛依然黏在三明治
10/01 11:38,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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