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柯文哲fb:傳訊阿苗可以,傳真專家不行
※ 引述《cheninher (cheninher表,「是誰想要)》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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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苗博雅可以,傳真專家不行?
: #京華城案 昨日再度開庭,#沈慶京 的律師要求傳喚對 #都市計畫法 與容積獎勵,有多
: 篇專文論述的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楊智傑教授出庭作證;但合議庭態度消極,駁回理由與裁
: 定更是連三變,最後甚至出現「暫時性裁定」,猶如民進黨「暫時性關稅」翻版,資訊與
: 說法超混亂。
: 沈慶京的辯護廖威智律師請示法官,他們日前申請楊智傑教授作證,請問審判長是否會排
: 入?審判長江俊彥直接表示:「沒有傳喚必要」。廖威智律師不服,質疑院方既然可以同
: 意檢方傳喚 #不適格證人 苗博雅 MiaoPoya。為何阻擋辯方傳訊專家證人? 「楊智傑明顯
: 比苗博雅專業!」,檢辯武器應平等。
: 此時許芳瑜法官開口表示:「這是程序問題」,她說按規定,如果要傳專家證人,那檢辯
: 雙方都要各提出人選並經由對造方同意才可以。然而,根據112年剛剛修正的刑事訴訟法
: 第211條之一:「為協助法院妥適作成裁判, #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選任 本案法律問題之
: 專家學者徵詢其法律上意見。」
: 換言之,相關法規並沒有許芳瑜法官所說的,傳專家證人還要經對造方同意的規定,「能
: 否裁定羈押、能否請專家證人是法官的職權。」法官怎麼能拿一個莫須有的規定與程序,
: 把責任推給檢辯?照許法官所言,難道檢方要傳專家證人、辯方也一定要傳?有一方不同
: 意就通通不能傳?
這一段的解讀有點錯誤吧
苗博雅的身分是證人這位楊教授是專家證人
適用的程序條文連節數都不一樣
而且專家證人規定的刑訴211-1條是說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得依職權或申請,選任專家證人到場說明意見
意思是雙方都可以申請要請專家證人
然後法院再看要選哪個專家來說明
選任權本身還是在法官手上
不是說誰說要請哪個專家法官就只能同意或駁回
受命法官說的應該是實務上貫行的選任方法
畢竟法院也不可能認識那麼多專家
找出來的如果太偏哪一邊又違反法院的中立性
所以會請檢辯雙方各提名單
雙方都同意人選後
法院再去就這個人選做選任的動作
不然辯方可以自己找專家說合法
檢方當然也可以自己找說違法的專家
等於兩邊各找一個替身使者來吵架而已
對程序的進行、法官釐清問題也沒有幫助
何況專家證人本身的作用是說明也不拘束法院
: 廖律師進一步質疑,當初柯文哲委任律師強力反對傳苗博雅,認為苗未參與容積審議決策
: 、浪費審詰時間,檢方卻還是堅持,若標準一致,何以北院不准被告傳可證明京華城案用
: 合法的真正的專家?還對被告百般刁難?
: 經過一陣攻防,對傳訊專家證人一事,審判長最後諭知:「態度開放,尚未決定可以或不
: 可以」。
: 從「不可以」,到「不是不可以」只是程序不符合、再變「態度開放、尚未決定」,法官
: 在十分鐘內說法連三變,但我們要問的是,如果「程序根本不符合」,法官為何不堅持原
: 本的裁定「不傳專家」,卻自己大轉彎?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6zZa8oS9J/?mibextid=wwXIfr
: https://i.imgur.com/OJHJYnV.jpeg




: 備註:
: 綠共法官不演了。檢察官先不演。再來法官也不演了。
: 不給被告按照法律傳喚專家。被告百方要求之下才考慮可以傳喚。
: 無恥。
: 法官大人。搞這麼久找到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講的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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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shua0606 (49.215.24.189 臺灣), 08/14/2025 04: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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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