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遭押沒法投726罷免…他提告爭投票權 法院明開庭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的權利。現行《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16條明文規定,除非已褫奪公權或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皆可行使投票權。
這代表,包括尚未定罪的被告,以及尚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法理上都仍具有投票資格
。
對照其它民主國家,台灣執政當權的落後顯而易見。挪威、加拿大與澳洲等國,皆已設有
「監所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機制。例如加拿大,自1993年起即允許所有在押者於監所內設
立特設投票站投票。澳洲與紐西蘭亦明定,凡刑期未滿三年者,即可通訊或現場投票。這
些國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民主並不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失去其價值。
反觀台灣執政當權,根據監所管理實務,被告若欲投票,需由監所配合戒護外出至戶籍地
投票所,程序刁難且多遭拒絕。法務部與中選會迄今也未建立制度性合作,任憑行政怠惰
阻礙公民權行使。不僅違背憲政法理也矮化當事者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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