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沒參與1946制憲國大? 府澄清:

看板Gossiping作者 (量子力學量力學)時間7月前 (2025/06/29 21:56),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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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關於日本統治台灣時期(1895–1945)台灣人的政治參與權,尤其是是否有選舉 權、是否能參與制定與台灣相關的法律,是一個重要的殖民治理與公民權利的議題。以下 是具體的歷史事實整理: 一、台灣人有沒有選舉權? 大致來說:日本統治台灣期間的絕大多數時間,台灣人並沒有參與日本中央國會的選舉權 。 具體說明: 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1889年頒布): 在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之後,日本即視台灣為「外地(海外殖民地)」,不適用本土 法律的全套。 因此,日本的《帝國議會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等法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適用於 台灣人,台灣人既無選舉權,也無被選舉權。 地方層級有限的選舉: 到了1935年,日本當局首次實施**「台灣地方自治制度」**,允許台灣人在部分地區進行 有限的地方層級(如市會、街庄協議會)的選舉。 但這種選舉是極度有限的「地方自治」實驗,而且: 選舉權有納稅與財產資格門檻,參與人數很少。 比率上,日本人在行政上仍占主導地位。 中央政治仍完全不開放台灣人參與。 二、台灣人能否派代表參與日本國會? 沒有。台灣人在日本帝國議會(國會)中,完全沒有代表席次。 日本的中央國會,即帝國議會(由眾議院與貴族院組成),其議員完全來自於「內地」日 本本土(即本州、九州、北海道等),殖民地如台灣、朝鮮、南洋群島一律排除在選區之 外。 台灣人也沒有機會透過任命、選舉或推薦進入日本國會。 即使台灣有一些菁英接受日本教育、通日語, 也只能擔任殖民體制內的低階官僚,無法觸 及中央立法權。 三、那誰制定了台灣的法律?台灣人能參與嗎? 答案是:完全由日本當局制定,並透過殖民地專法治理。 法律制度與治理架構: 「六三法」(1896年)與「法三號」(1906年): 它們規定,台灣總督擁有極大的立法權與行政權。 台灣總督可以自行頒布「律令」(相當於法律)治理台灣,不需要國會通過。 這使得台灣總督府成為幾乎獨裁的殖民政權。 總督府的構成: 總督多為日本陸軍或海軍的現役大將。 所有高層官員、司法人員幾乎清一色由日本人擔任, 台灣人即便進入官僚系統也只能在下層執行職務。 台灣人抗爭與訴求: 在1920年代起,台灣出現了「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要求日本政府允許台灣人在帝國議會 中有代表席次,但連續十多年皆遭拒絕。 總結: 台灣人在日本殖民時期基本上沒有選舉權,也無法參與中央國會。 所有法律由日本帝國或台灣總督府單方面制定,缺乏台灣人參與。 即便在1935年後有有限的地方選舉,也只是殖民體制下的象徵性讓步,無實質政治主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08.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1205379.A.F2D.html

06/29 22:37, 7月前 , 1F
皇民崩潰
06/29 22:37, 1F

06/29 22:45, 7月前 , 2F
活在被編織的謊言中的青鳥
06/29 22:45, 2F

06/29 23:17, 7月前 , 3F
而且當時女性沒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06/29 23:17, 3F

06/30 00:01, 7月前 , 4F
這就是台灣皇奴要的日本爸爸呀
06/30 00:01, 4F

06/30 23:04, 6月前 , 5F
根本就是國民黨解救了大家,如果沒有蔣
06/30 23:04, 5F

06/30 23:04, 6月前 , 6F
中正光復台灣,台灣人還是日本的肉便器
06/30 23:04, 6F

06/30 23:04, 6月前 , 7F
一邊被寧虐一邊還要叫日本爸爸
06/30 23:04, 7F
文章代碼(AID): #1eOKO3yj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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