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沈慶京出庭拒認罪!喊「檢察官用湊的起訴我」:不可能給柯1500萬
※ 引述《Sapporo5566 (Sapporo)》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黃哲民 莊智勝
: 3.完整新聞標題:
: 沈慶京出庭拒認罪!喊「檢察官用湊的起訴我」:不可能給柯1500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地院今(20日)上午針對柯文哲涉貪案開庭,提訊4名關鍵人物,包括前台北市長柯文
: 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前競選辦公室財務長李文宗等人;
: 上午先提訊沈慶京、應曉薇,沈出庭時強調「我沒有任何犯罪」,痛批「檢察官用湊的方
: 式起訴我」。
: 上午沈慶京、應曉薇開庭,沈庭訊時強調,「我完全沒有任何犯罪,檢察官用湊的方式起
: 訴我,我認為這種情形是非常冤枉的!」沈慶京還拿著2024年4月刊登的報紙廣告,從輪
: 椅上站起來,表示京華城被霸凌。不過因為律師團對於法官能否針對起訴內容,逐項跟沈
: 核對爭點有意見,法官命沈坐下、先不准說話,沈嘟噥說那「我何時才可以講話。」
: 待律師團同意進行程序後,法官才讓沈慶京繼續發言。沈表示,沒有印象指示朱亞虎去
聯
: 絡蔡壁如,朱有沒有去聯絡,他沒意見,他在市府見過林洲民,當面爭取京華城永久享有
: 120284平方公尺允建樓地板年紀,林拒絕,沈說若不能永久享有,就是違法的。
: 針對是否有行賄柯文哲1500萬?沈當庭直呼「不可能啦」,強調2人從來沒有談過對價,
: 自己更連要給錢的念頭都沒有,直呼「我從年輕創業起,從沒行賄官員,我認為行賄是可
: 恥的。」
老沈會如此不甘很正常
京華城1996年京華城由工變商時
都市計畫書中載明保障樓地板面積12萬284.39平方公尺
換算容積應接近678.91%
沒想到2010年之後申請改建
被郝市府以那只是一次性保障給拒絕
於是只能不斷陳情申訴
直到2013年監察院接受陳情
調查數年
直到2016年監察院才發文糾正北市府
推翻郝市府所謂只有一次性保障的說法
之後持續向柯市府陳情
才有了購買容積轉移與公益獎勵換容積的兩全辦法
也獲得北市都委會專業委員們的審核通過
其中過程相關爭議早有結論
都計改建必須保障現有的面積,此為都市計畫原理原則
既存之變更條件市政府不可片面毀約
簡單說哪有讓人家房子改建越蓋越矮的道理
老沈心想說接著只要照都市計畫法規定
做到了企業政府市民三贏局面
都委會審核通過後
一切都將朝好的方向發展
不料選後
西廠院突然殺出
造謠指控柯市府違法通過容積獎勵
東廠黨犬更是拿著西廠雞毛當令箭
以圖利貪污罪直攻政敵柯文哲
這下害得自己也受池魚之殃
你們政治惡鬥關我屁事
還趁我病跑來醫院威脅刑訊
民主法治自由人權全是狗屁
是可忍,孰不可忍
老子要抗爭到底
: 沈慶京還表示,檢方起訴他行賄應曉薇4500萬元,卻起訴他行賄柯文哲P1500萬元,「這
: 是前後矛盾,市長比市議員有權,怎可能會這樣?」
: 另外,用7名人頭共捐210萬政治獻金給民眾黨一事,沈說知道有這件事,但他確實忘掉是
: 不是他交代的,他僅知其中1人是他的助理劉芷安,其他6人一點印象都沒有,而且若是他
: 交代朱亞虎去處理,朱本人怎會沒捐?所以他感到很奇怪。沈並順勢說,這件事可見他對
: 公司沒有實質控制力。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myppt.cc/NAsVV2
: 6.備註:
: 癩蝦蟆: 都有excel檔了還在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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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京華城不是都更案
有人說,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所以不能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
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
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京華城則說,他們不是都更案,故不是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而是用《都市計劃法
》第24條提出申請。
因而需要研究,《都市計劃法》中,除了都市更新外,有給予容積獎勵嗎?
「非都更案」各縣市都可給予容積獎勵
整部《都市計劃法》母法中,都沒有提到容積獎勵。但是,《都市計劃法》第39條規定: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
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
中作必要之規定。」而第8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
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所以,《都市計劃法》有授權直轄市或內政部對容積率(包含容積獎勵)在施行細則中做
必要之規定。
除台北市 其他縣市都有「非都更案」的五種容積獎勵規定
內政部確實有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其於101.11.12年
修正時,增加了第34條之2,規定了五種容積獎勵事由:「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
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
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四、納入綠色能源:...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根據內部政訂的這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在直轄市以外之縣市,
都可以對商業區容積率,另外給予容積獎勵。
另外,高雄市自己也訂了《都市計劃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於第24條規定了「都市更新地
區」和「非都市更新地區」的容積獎勵。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有規定嗎?
回到台北市,台北市有訂定這種「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嗎?有的,台北市原來有《都市
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但到100年7月22日臺北市將其改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
條例》。
這個《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中,有沒有明確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有一個最相
關的條文,是第25條。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
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
比率、容積率、.......,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但這個條文並沒有規定
通案的容積獎勵,而是讓政府可以到細部計畫中再規定該地區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
另外,台北市另訂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條以下規定「提供公共
開放空間」可以獲得容積獎率。但此只針對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這件事,並不包括《都市計
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的五種容積獎勵事由。
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規定寫在哪裡?
回到京華城案。京華城案是用《都市計劃法》第24條,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
細部計畫,提出申請,然後台北市政府依同法第23條辦理。台北市政府辦理時,又跟據《
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在擬定細部計畫時,決定為該地區規定特殊的容
積獎勵規定。
台北市政府公告的京華城區域細部計畫書第16頁,對該區域的細部計畫,詳細規定新的容
積獎勵規定:「(四)符合下列各該規定之一,其各該規定得分別給予獎勵,但合計獎勵之
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且依本計畫或相關法令申請之容積獎勵加計其他獎勵
或容積移轉後,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1. 韌性城市貢獻獎勵:......。2.智慧
城市貢獻獎勵:......3. 宜居城市貢獻獎勵:......」
從這個細部計畫的規定方式,顯示台北市政府的作法是,其並沒有在《台北市都市計劃施
行自治條例》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規定,而是在個別的細部計畫中,規定該細部計畫的容
積獎勵規定。
問題就在於,台北市政府有沒有這個權力在細部計畫中「規定」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有沒有權力自己規定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的《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中,沒有像內政部和其他直轄市(例如高
雄市)一樣,把容積獎勵的細節寫在施行細則中。台北市只有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對「提供公共開放空間」此種情況明訂通案的容積獎勵,對於其他縣市都
可援引的五種容積獎勵事由,台北市政府卻沒有通案規定。
但是,我們卻不能說,台北市政府沒有權力對個別「非都更案」給予容積獎勵。
一方面,都市計畫法第39條、85條母法,本來就有授權台北市這個直轄市有權力自己訂容
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二方面,台北市因該授權所制定的《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在第25條所採取的
方式是,「(台北)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
地及建築物之.....容積率」。也就是說,台北市有權在細部計畫中「規定」容積率,包
括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針對「非都更案」,與其他縣市雖然有不同作法,但從法令上來看,不能說台
北市政府違反了《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也不能說台北市政府沒有法令
依據。
監察院為何認為台北市政府違反法令?
監察院認為,既然台北市政府只有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條以下對
「提供公共開放空間」明訂通案的容積獎勵,此外並沒有對其他縣市常見的五種事由規定
通案的容積獎勵規定。所以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不能為京華城創造個案的三種容積獎
勵規定。
問題在於,一方面,其他縣市都有規定,對於非都更案,可以用五種常見的容積獎勵規定
。
二方面,《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所設計的方式與其他縣市不同。該條規
定台北市政府有權在某地域的細部計畫中,規定該區域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方式。這
是《都市計劃法》第39條、第85條的授權,且此《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也有報
行政院備案。
監察院在調查報告與糾正文中,並沒有討論《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表
示監察院不認為第25條是其法令依據。或許監察院認為第25條這種作法,違背了《都市計
劃法》希望直接在施行細則中規定的意旨,不該「再轉授權」到細部計畫中去規定。但監
察院沒有明確指責這種方式不對。且這種方式是否真的不對,還有得爭論。
監察院自己對法令的理解,與台北市政府與筆者的理解不同。不同法律專家對此種複雜的
都市計劃法令的解讀,有所不同,是很常見的事情。
台北市公務員、都委會委員、台北市長是否明知違反法令?
經上述說明可知,《都市計劃法》賦予每個縣市政府都可以自己制訂容積獎勵規定。《台
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的規定方式,與其他縣市不同,除了「提供公共開放空間」
之外,沒有對其他常見五種容積獎勵事由做通案規定。但台北市政府根據《都市計劃法》
第39條、85條的授權,仍有權規定容積獎勵,並跟據《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
25條的規定,其有權在細部計畫中作規定。
如果理解上述說明,就可以知道,台北市公務員、都委會委員、台北市長,並沒有「明知
違反法令」,而是遵循《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作法。而且京華城並非
台北市對此種「非都更案」採此種在細部計畫規定方式的唯一一案。況且,撇開法律形式
主義,其他縣市都可以對五種事由給予容積獎勵,台北市當然也可以在細部計畫中自己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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