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飲料店老闆樓梯間硬上16歲女員工!「無法抽動」仍遭重判
飲料店老闆樓梯間硬上16歲女員工!「無法抽動」仍遭重判
2025/03/01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一間飲料店老闆阿宏(化名)舉辦員工聚餐喝酒,結束後,他藉機送16歲女店員小婷(化
名)回家,抵達後仍不離開,在公寓樓梯間性侵小婷,由於小婷站直抵抗,他無法繼續抽
動,最後作罷。法院判決,阿宏始終否認犯行,雙方未能和解,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4月。
判決指出,阿宏經營一間飲料店,16歲的少女小婷是該飲料店員工。事發於2023年3月某
日晚間,飲料店舉辦聚餐喝酒,結束後凌晨3時許,阿宏搭計程車送小婷回家,兩人抵達
後步行到小婷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附近的公寓樓梯間,沒想到阿宏酒後色膽包天,違反
意願,強行抱住小婷強吻,並上下其手,隨後將小婷的外、內褲脫掉,將對方背對、壓在
牆上以生殖器插入性交得逞,不過小婷站直抵抗,因此阿宏無法抽動繼續性交行為,最後
作罷離去。
阿宏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他辯稱,在聚餐時與小婷有2次親密接吻動作,結束後送
對方回家,到樓梯間主動親吻,因對方回應才進一步,但沒有把手伸進他內褲及陰道內,
「我因為喝酒無法正常勃起,所以完全沒有放進」,沒有違反意願、沒有強迫等語。
小婷證稱,案發當日與阿宏一起搭計程車,因不想讓對方知道住處,因此他先在住處附近
飲料店前下車,因對方跟著下車,她又走進住處附近大門未關的案發公寓假裝回家,但卻
遭到阿宏性侵,「過程中我有說不要、用手推開,因為被告是我老闆我還需要工作,我怕
被被告(阿宏)打或威脅」。
法院調查,小婷案發後立即於當日凌晨打語音通話給朋友,認為若未遭阿宏性侵害應不致
如此焦急於半夜連絡友人,且小婷打第3通電話時向朋友提及緊張、焦慮的情緒反應;案
發後,小婷陰影極大,睡覺會夢到到阿宏性侵她,她求助輔導老師表示覺得噁心、未回朋
友訊息、不想出門、害怕聽到阿宏所騎同廠牌GOGORO機車聲音,且阿宏曾向其中一名友人
表示自己「可能做錯事」。由上各情當可證強制性交之經過屬實。
新北地院審理,阿宏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與小婷也未能和解、取得原諒;考量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對小婷的損害,無犯罪前科,以及自述為國中畢業、已
婚、需扶養未成年女兒等一切情狀,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4年4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
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https://reurl.cc/045XxM
備註:
記者這什麼爛標題
什麼叫 無法抽動,仍遭重判
放進去不動,不算性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134.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0798670.A.073.html
→
03/01 11:11,
11月前
, 1F
03/01 11:11, 1F
→
03/01 11:11,
11月前
, 2F
03/01 11:11, 2F
→
03/01 11:12,
11月前
, 3F
03/01 11:12, 3F
推
03/01 11:12,
11月前
, 4F
03/01 11:12, 4F
噓
03/01 11:12,
11月前
, 5F
03/01 11:12, 5F
推
03/01 11:13,
11月前
, 6F
03/01 11:13, 6F
→
03/01 11:13,
11月前
, 7F
03/01 11:13, 7F
→
03/01 11:15,
11月前
, 8F
03/01 11:15, 8F
→
03/01 11:15,
11月前
, 9F
03/01 11:15, 9F
推
03/01 11:27,
11月前
, 10F
03/01 11:27, 10F
→
03/01 11:28,
11月前
, 11F
03/01 11:28, 11F
噓
03/01 18:29,
11月前
, 12F
03/01 18:29, 1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