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調查2天只等到「不明財產170萬」!陳智菡:柯文哲家連用ATM都有罪已回收
: → james732: 貪污1元也是貪好嗎,金額根本不是重點 1.169.219.160 09/02 02:33
當文章有人舉出,
貪汙的人幹嘛去貪汙那466或者好幾年170萬時,根本不合情理。
推文就常會出現這樣的推文:『貪汙的錢再少也是貪污。』
正常的因果邏輯思考是:
這麼少的錢 => 正常人不會冒著那個風險去貪污。
而這樣講的人通常已經把因果關係給倒置了。
就像是是先"畫靶",再"射箭":
我認為你貪汙了 => 雖然只有少少的錢,但你就是做了,所以你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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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圖利罪的成立要件有 (法務部廉政署PPT)
1.公務員身分
2.明知故意
3.違反法令
4.獲得好處
此四個條件缺1不可
1.公務員身份
這很好辨認,基本上不用看
2.要有圖利意圖,藉此圖利
這就是常會有人說錢那麼少,正常邏輯不會去貪汙,
畢竟要先有那個誘因才能驅使人去實踐他的圖利意圖。
沒有圖利的意圖,是不構成圖利罪的。(非故意犯)
3.違反法令
檢察官正在打的這塊,但目前看起來沒甚麼證據違反法令。
不過爭議的點報導應該都有。
基本上只要落實第二點,第三點就隨便法官解釋了吧。
4.獲得好處
笑死人的170萬來源不明金流?
當然偉大的法官最後怎麼決定,
這就不是我這個卑微的老百姓能決定的。
搞不好170打不起來,
法官自由心證政治獻金之類的也算之類的...
反正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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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9/02/2024 03: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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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是寫 讓自己或他人有獲得具體不法利益的結果。
※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9/02/2024 03: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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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上的PPT還有寫
所謂不法利益,
但無論是否為財產上利益,均應以「可轉換為財產上的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者」。
搞不好升官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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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9/02/2024 03:20:1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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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1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