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公務員知法犯法還可以減刑已刪文
公務員知法犯法
有公務員利用自己職位偷查本人個資,本人有檢舉到政風處
結果判決書變自首減刑
(當初檢察官還否決自首論,因為本人先去檢舉,但卻被法官認定自首)
因為符合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自首的要件
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 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
,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 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
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
這個結果讓人疑惑
因為檢舉到政風處他們沒有偵查權
(就可以自首)、還陪這位公務員去廉政署自首,這根本就是鑽法律漏洞
讓懂法的人保護這位公務員
讓不懂法的人覺得很不公平
若知道這個結果
第一時間肯定去警局報案,或提自訴(就沒有自首論)
前幾天也去見了政風處的承辦、問為何第一時間給這位公務員有機會自首、他說他有權益
自首
但本人說我是被害者,個資被公職人員偷查還被洩漏、我說若我沒有去檢舉,公務員會自
首嗎
他回答不會
我還問第一時間為何不是移送廉政署
(他說因為行政上需要時間)
這真的是懂法的人在保護犯法的人
有20天的上訴時間、
根本不想上訴,只想知道第一時間跟政風處檢舉公務員犯法,為何政風處卻可以讓公務員
自首
原來公務員多了一項福利、就是犯法被檢舉到政風處、還可以自首減刑
對於政風處處理方法,觀感真的很不好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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